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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刑辩团队成功案例:检察机关对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律师戈哥 2023-07-21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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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肖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近亲属经一律师朋友推荐,委托奚玮教授作为其辩护人。奚玮教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肖某某了解案情,听取其辩解。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奚玮教授认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便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予以释放。

2020年11月9日,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肖某某获悉某集团在某市开发某项目,肖某某通过叶某、罗某拿到了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注:罗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资质,并与叶某口头约定如果中标该工程项目,叶某给予肖某某2个点(工程总结算价*2%)的费用。后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罗某给予肖某某7万元钱。2016年3月,肖某某以介绍工程为由,向罗某索要100万元的好处费,被拒绝后肖某某在电话中威胁罗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2日肖某某通过江某邀集王某等人到某市罗某的老家,对罗某家中的电视、冰箱、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在其外墙上写下“欠债还钱”等字样。罗某迫于无奈通过叶某出面调解,同意支付肖某某40万元的“好处费”。罗某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7月28日分别向叶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30万元,此款由叶某转账给肖某某。某市检察院于2021年5月1日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21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在审查起诉阶段,奚玮教授提交了肖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某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1年7月14日对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思路

奚玮教授的核心辩护观点是:肖某某的行为是基于索要合法债务而实施的维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且罗某交付财物的行为与肖某的行为也不存在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肖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辩护意见摘选:

1. 肖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罗某未按约定支付肖某某工程中介费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肖某索要的恰恰是双方约定的工程中介费。这一客观事实是全面分析本案法律问题的客观基础与逻辑起点。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建立在这一客观事实基础与逻辑起点之上,否则便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即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具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显然,在本案中,肖某某不具有这种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其向罗某索取财物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自己应得到的中介费,因此,肖某某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 肖某没有对罗某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也没有逼迫其交付财物。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某某通过江某邀集王某等人实施了对罗某的老家进行打砸,并在墙上“写字”的行为;其次,即便肖某某对罗某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但该行为也不足以逼使罗某交付财物,罗某交付财物的行为与肖某某的行为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 罗某在已经报警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不存在又因恐惧心理而再度交付财物的必要性。

即便打砸喷漆事件在当时对罗某形成了一定的恐惧心理,但在公安机关介入并处理完此事之后,该事件对罗某形成的恐惧心理便失去了客观基础。在国家公权力介入并予以保护的情况下,罗某不存在又因恐惧心理而再交付财物的必要性。在打砸喷漆事件处理完毕,且公安机关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事后肖某某通过中间人叶某与罗某的协商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不能再将此前的打砸喷漆行为在后续双方协商过程中继续评价为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行为”。

4. 将索要合法债务的行为作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而且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

肖某的行为属于自身权益遭到损害后所进行的正当维权行为,在手段和目的上均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对于这种有“前因”的维权案件,即使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在维权过程了实施了一定的“过度”行为,甚至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要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也应秉承其谦抑精神,谨慎介入,不应轻易入罪。如果公诉机关最终将索要合法债务的行为作入罪处理,不仅有违罪刑法定,而且会产生极大的消极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不利于公民依法维权。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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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简介奚玮律师,法学博士,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名誉主任暨刑事辩护中心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法治日报》首批律师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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