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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2个“不得”!湖北发布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

 凯哥好心情f6v8 2023-07-21 发布于湖北

湖北省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

一、主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建立健全村各项监督制度,做好上级对村巡察反馈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管理村集体土地和财产,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职责。
(五)组织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和落实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办理本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
(九)组织本村居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十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做好残疾人工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十四)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十五)在多民族居住地区,教育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
(十六)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
(十七)组织居民群众对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十八)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单位在村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其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
二、协助事项指导目录
(一)协助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明确的村级组织公共服务事项。
(二)协助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处置。
(三)其他协助事项,以县级党委政府制定发布清单为准。
三、负面事项指导目录
(一)不得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不得强制要求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参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签到、打卡、刷分”,不得对参与度、任务量、完成率等进行排名、考核和通报。
(三)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组建的公务工作群组。
(四)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五)不得硬性要求村级组织参加创建示范评比活动。
(六)不得制定面向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
(七)不得就协助事项对村级组织进行考核。
(八)不得“一刀切”要求村级组织就某项工作建立单独的活动场所。
(九)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应乡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机制)。
(十)不得以加挂“室内牌”“房门牌”“电子牌”等形式变相增加村级组织牌子数量,或以阵地建设为名要求各类展板、标识上墙。
(十一)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具证明。
(十二)不得将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和调查统计等工作任务转交给村级组织。

END


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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