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在上海浦东,周先生带着8岁的儿子小周一起来到理发店。然而,小周趁机周先生理发之时离开了理发店,独自进入旁边的宠物店里玩耍,并抱起一只茶杯犬。不幸的是,茶杯犬被放回去的时候从桌子上掉了来,导致茶杯犬死亡。 狗主人林女士对爱犬的死亡感到震惊和愤怒,于是找到了小周的父亲周先生索赔,林女士表示收该茶杯犬时花了3万元,另外还要7千元精神损失费。周先生虽愿意赔偿,但还是拒绝了林女士的无理要求,两人争论不下,于是林女士便报警处理。 民警迅速介入,并确认小周的行为并非故意,但存在过错,属于民事纠纷,便建议林女士起诉维权。 林女士认为茶杯犬的死亡与小周有关系,且指责周先生未履行监管责任,林女士则主张周先生应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 经法院审理,并通过宠物店监控视频、警方出警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了茶杯犬死亡与小周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1165条,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周存在过错,但小周才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作为监护人的周先生应代小周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林女士是茶杯犬的饲养人,其一方对茶杯犬亦有监管义务。即本案是属于“多因一果”的民事纠纷,因此法院认为需平等划分双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经法院判定:酌情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茶杯犬价值进行鉴定,确认其市场价值为1.42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法院准许了鉴定申请。最后,周先生需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7100元及500元精神损失费,并驳回林女士其他诉求。 经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教训。首先,父母或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如果孩子在父母的监护下造成他人损失,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案件的判决多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所以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避免片面理解和错误解释。 最后,我们出门在外带孩子,尽量还是看好孩子,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相关价值进行鉴定,这样可以解决案件中无法提供不可预期证据的问题和过多赔偿问题,也可以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您的认可是我继续前行的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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