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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来了!油船生活区,关门很重要!

 wangweiqin168 2023-07-23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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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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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在青岛港90号泊位的某大型油轮开展防污染检查时,该轮从甲板通往生活区的门未保持关闭。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船员因工作失误,忘记关闭该门。海事部门要求船方立即整改。

02

新国标要求

这条船违反了哪条规定呢?

根据《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 18434-2022》的4.9.1条的要求:作业时,船上生活区的所有外部开口均应保持关闭;供人员出入的舱门应保持随手关闭。

GB 18434-2022《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的强制性国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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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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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GB 184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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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18434— 2001《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与GB18434—2001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2001年版的第1章);

—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 2001年版的 3.2~3.13、3.15、3.16、3.17、3.19、3.21~3.33、3.35);

— 更改了油船 、危险区域 、跨接 、收舱 、扫舱的定义(见 3.1~3.5,2001年版的 3.1、3.14、3.18、3.20、3.34);

— 删除了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技术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油船一般要求(见第4章 ,2001年版的第 5章);

— 删除了油码头一般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 6章);

— 删除了抵港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7章);

— 增加了装卸作业一般要求 、靠泊前准备 、装货 、卸货 、离泊和应急停止的作业要求(见 5.1~ 5.6);

— 增加了惰化作业等其他作业的要求(见第6章);

— 删除了油船停泊于油船泊位期间的一般预防措施(见2001年版的第8章); 

— 删除了货油装卸前油船与油码头之间的联络(见 2001年版的第 9章);

— 删除了货油装卸和货油舱其他作业之前和作业期间的预防措施(见 2001年版的第 10章); 

— 删除了货油和压载水的装卸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1章);

— 删除了清舱与除气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2章);

— 删除了固定装备的惰气系统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3章);

— 删除了封闭场所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4章);

— 删除了双壳船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5章);

— 删除了混装船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6章);

— 删除了应急程序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第 17章);

— 删除了热工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附录 A);

— 删除了冷工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附录 B);

— 删除了电气隔离证书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附录 C);

—更改了船/岸检查表的要求(见附录 A,2001年版的附录 D);

— 删除了封闭场所进入许可证的要求(见 2001年版的附录 E)。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于 200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船在港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装卸作业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作业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油船在港作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T 13386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18819 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

GB39800.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2部分:石油 、化工 、天然气

GB41730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GB42234   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

JT/T 1346— 2020   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油船   oiItanker

用于运载散装液态油类货物(石油化工品除外)的船舶 。

3.2

危险区域   dangerousareas

在油船或码头上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环境的区域 。

3.3

跨接   bonding

用导电的金属组件 ,将各相邻金属部件连接在一起以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

3.4

平舱   toppingof

按照货油舱预留空距计划 ,在装货后期将货油舱顶部空间装载至预留空距的装载作业 。

3.5

扫舱   stripping

将油舱或管线中的散装液货卸空的作业 。

4   一般安全要求

4.l   水文气象条件

作业前 ,船方应获取港口所在地的水文 、气象信息 ,核实是否满足港口对作业的水文 、气象要求 。

4.2   通信

在港作业应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通信工具发生故障而无其他有效手段保持联络时 ,应立即停止 作业 。

4.3   输油臂

使用的输油臂应符合关于输油臂的相关标准要求 。可参考 JT/T 398的规定 。

4.4   防火、防爆

4.4.l   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 、作业和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火 、防爆 、防静电 的作业要求和相关规定 。

4.4.2   在登船位置和生活区的出口处 ,应显著地放置或张贴“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的临时告示 或永久性的告示﹔在生活区内部 ,应明显地标明吸烟场所和有关限制或禁止吸烟的规定 。

4.4.3   在使用船尾装卸管汇接头进行作业时 ,不应在其舱门或舷窗朝向尾部管汇所在的甲板开启的任 何生活区舱室或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

4.4.4   指定吸烟地点所有舷窗应保持关闭 ,进入吸烟室的舱门应随时保持关闭 。

4.4.5   吸烟场所应使用安全火柴或固定式点烟器 ,不应将火种随身携带到上层建筑外部及码头相关作 业区域 。

4.4.6   在港期间不应使用明火火源烹饪 ,不应使用便携式或可移动灶具 。

4.4.7   厨房应在便于取用的地方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具和灭火毯 。厨房工作人员应接受应急灭火训练 。

4.4.8   甲板上和可能存在油气的处所不应使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除已采取措施 ,并满 足明火作业要求的封闭空间 ,在装卸作业点周围 100m 内不应使用明火 。

4.4.9   作业所使用的甚高频/超高频(VHF / UHF) 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应符合防爆等级 要求 。

4.4.l0   在港作业期间 ,中 、高频发射天线应接地﹔VHF/U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如无自动功率 选择功能时)应设置为低功率 。

4.4.ll   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 、电子产品设备(包括手机)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

4.4.l2   危险区域内使用的手电筒 、照明设备 、工具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

4.4.l3   相邻泊位发生泄漏 、火灾 、爆炸或其他危及油船作业时 ,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必要时离泊驶往 安全区域 。

4.5   消防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 。  固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 。

4.6   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

4.6.l   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 GB42234、GB 13348的规定 。

4.6.2   在船/岸作业管线之间应采取防杂散电流措施 。包括装卸臂和装卸软管应安装绝缘法兰 ,或配 置不导电短管 。

4.6.3   金属物体 、构件 、货物管系间和船体应实现有效跨接 ,应定期检查船上跨接件 ,保持导电状态 完好 。

4.6.4   在危险区域内无法跨接的松脱导电物体应拆除 。

4.6.5   输油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性 ,包括管箍和法兰间的有效跨接 ,并应 接地以消除静电荷 。

4.6.6   作业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之前 ,应先穿好防静电工作服与防静电工作鞋 。

4.6.7   人员上船应消除静电 。

4.6.8   甲板区域的防污染隔膜泵等移动或临时使用设备应接地消除静电 。

4.7   照明

夜间或能见度不良作业期间 ,作业区域 、甲板及船岸通道应有良好照明 。

4.8   气体探测

4.8.1   船舶应按规定配置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 ,并定期校验和妥善维护 ,固定式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应 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

4.8.2   船舶应配备适用于本船的气体分析仪以及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和特殊油品作业的便携式气体分 析仪 ,并备有足够的备件和适当的校准装置 。

4.8.3   进入通风不良处所 、长时间未开启过的舱室和可能会缺氧的封闭处所 ,应进行含氧量和可燃气 体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 ,并应满足 GB 16993的规定 。

4.9   通风

4.9.1   作业时 ,船上生活区的所有外部开口均应保持关闭;供人员出入的舱门应保持随手关闭 。

4.9.2   通风设备应能调整风 口 ,防止石油气进入 ,否则 ,应将通风口关闭 。

4.9.3   中央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应能转换 ,防止石油气进入 。作业期间应转为舱室内部循 环方式并保持正压;不应使用非防爆型外置设备空调 。

4.9.4   人员进入货泵舱应符合进入封闭场所的规定要求 ,油船在港卸货作业期间 ,货泵舱应保持连续 通风 。

4.10   人员防护

4.10.1   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 GB39800.2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

4.10.2   作业人员应根据货物特性穿戴适合的防护服装和用品 。无符合规范的舷侧栏杆保护时 ,接拆 管线人员应穿戴救生装备 。

4.10.3   船舶应按'船舶防火控制图'的要求布置消防 、救生和个人防护等装备 ,其中安全装备至少有 1 套要在货泵舱附近 。

4.11   通道设置

4.11.1   任何设置的通道都应符合其作为通道的设备构造和安全要求 ,并视情况由船方或岸方予以正 确放置;人员应仅使用指定的船岸安全通道 ,该通道尽可能靠近船员生活区并尽可能远离管汇处 。

4.11.2   所有船舶 、码头或岸上舷梯 、直梯或塔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梯道清洁 ,两侧有连续的栏杆;

b)  照明充足 ,电气绝缘 ,以消除船岸之间的导电性;

c)  对于没有自动水平梯级或踏板的梯道 ,确定最大安全使用倾斜度 。

4.11.3   由于泊位的实际限制或船舶营运性质而无法提供舷梯或跳板梯时 ,码头应提供岸上舷梯或另 外的布置以确保船/岸之间的安全通道 。无论由船方或岸方提供的舷梯或直梯均不应超过梯子的安全 负荷和安全工作角度 。

4.11.4   对于非固定类型的舷梯或跳板梯 ,以及安装绳索或链条栏杆或可移动扶手的舷梯或跳板梯 ,应 提供正确装配的安全网 ,若舷梯固定在岸上并设有结构组件制造的永久栏杆系统 ,则免设安全网 。

4.12   应急设施和设备

4.12.1   船岸双方应商定紧急逃生通道 。

4.12.2   当岸方要求布置且具备自行拖离条件时 ,船方应布置应急防火拖缆 ,便于应急时拖船在没有船 员介入的情况下将船舶拖带离泊位 ,应急防火拖缆的设置应满足设置要求 。

4.13   船岸安全检查

4.13.1   船舶在港作业期间应按照附录 A规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 录 A 中的相关规定内容 、程序 。

4.13.2   当检查表所述的项目内容与船舶建造规范和相关公约中对船舶实际设备配置要求不符时 ,可 在该检查项目栏标注不适用 。

4.14   信息交换

船舶抵港前应进行信息交换 ,交换内容至少应包括:

a)  抵达时的油船最大吃水 、横倾和吃水差;码头前沿实测水深及其水域宽度;

b) 在货油装卸期间和装卸完毕时预计的最大吃水和吃水差;

c)  船长要求拖轮协助的申请;

d)  如装备有惰气系统 ,确认船上油舱均处于惰化状态并且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  货油舱的含氧量;

f)  是否需要洗舱;

g)  是否有任何会影响货油装卸的修理工作;

h) 是否使用原油洗舱设备洗舱;

i)  是否有任何会影响货油装卸或导致污染的船体 、舱壁 、阀门或管路的泄漏;

j)  油船输油管汇的详细资料 ,包括可提供使用的接头的型号标准 、数量 、规格 、材质和接口间距和材料;岸方使用输油管路数量 、方式及尺寸;

k) 有无外加电流阴极保护;

1)  预先提供有关货油装卸作业的计划 、资料 ,或者有关更改原定的货油装卸作业计划的资料和货 油的配载情况;

m)是否需要污油水排放作业 ,如是 ,应提供有关污油水 、污压载水以及其中被化学添加剂沾染的数量和性质 。

5   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船舶输油管线每年应定期在检验 、维修或更换输油管线设备时 ,进行管线工作压力测试 ,并在货物总管上标注测定的 日期 、测试压力值;在日常装卸作业期间可利用货油输送压力对输油管线进行试压检查 ,以确保管线工况良好 ,并留存测试 、检查记录 。

5.1.2   封闭式的量舱操作应使用固定式的测量装置或通过气封装置使用便携式设备进行 。当使用敞开方式进行量舱时 ,应限制油舱开口的打开时间 ,且在完成量舱操作时立即关闭 。

5.1.3   货油输送完成后 ,软管应经过扫线清油 ,关闭阀门后才能拆卸并加盖盲板 ,如装卸过程中停止输 油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或潮汛 、作业环境或作业条件受限等情况 ,或因环境气温较低 ,会使管内货油 正常流动受影响时),也应进行扫线清油作业并关闭阀门 ,必要时应拆除软管 。

5.1.4   完成作业后船舶装卸负责人应安排人员进行检查 ,确认货油系统所有阀门和相应油舱开口都已关闭 。透气管路阀门已正确调置 。

5.1.5   进行输油臂或软管的连接 、拆装时 ,负责作业人员应保障连接处气密和设备的安全 。

5.1.6   货泵舱底 、接油槽(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爽 。

5.1.7   所有阀门开关状态均应有清晰显著的标记 ,不用的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阀门的开关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令 ,发生紧急情况时 ,现场作业人员应按应急预案操作 。

5.1.8   作业期间 ,船舶附近出现雷电天气或其他极端天气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 。

5.1.9   当水文 、气象条件对连接输油臂或软管造成过度应力使极限预警或至工作幅度极限时 ,应立即停止货物作业 ,必要时应脱开输油臂或装卸软管 。

5.1.10   当水文 、气象条件出现极端恶劣情况 ,有可能造成船舶撞击损坏码头设施时 ,应立即停止货物 作业 、拆开输油臂或装卸软管 ,必要时应安排船舶离泊 。

5.1.11   输油臂连接期间应采取如下行动:

a)  船岸人员对油船的系泊状况进行监视 、巡查 ,使油船的移动限制在输油臂活动范围内;

b)  注意观测潮汐和载态变化 ,防止油船横移或前后位移导致输油臂装置超过正常工作限度;

c)  当输油臂发出位移极限预警时 ,船舶及时调整偏移 ,否则停止装卸作业;

d)  当输油臂发生过度振动时 ,船岸双方采取调整速率 、检查设备等行动 。

5.1.12   作业值班人员应保证油船的管汇在整个装卸作业过程中保持在输油臂活动范围之内 。

5.1.13   使用的软管应符合国家关于软管的相关标准要求 。  可参考 GB/T 14525和 GB/T 37997 的 要求 。

5.1.14   软管使用前应进行外观 、气密性检查 ,避免拖拽和过度受力;沿地铺设时应在软管底部设置滑 轮托架 ,使软管随拖力的变化能自由移动 。

5.1.15   软管应与装卸货物的特性 、温度和压力相适应 ,软管应符合产品证书标明的使用范围 、年限等 技术要求 。

5.1.16   所用的软管应定期进行检测 ,包括压力测试和导电性测试(如符合),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2个 月 ,并在软管上标明检测 日期和测试压力 。

5.1.17   软管在输油过程中应根据软管特性采用 自然下垂或由悬挂设施适当悬挂 ,软管弯曲半径不应 小于该产品规定的安装最小弯曲半径 。

5.1.18   有毒有害或有防污染等特殊要求的输油软管应专管专用 。

5.1.19   装卸作业期间 ,雷达应关闭或处于'准备,状态 。

5.1.20   在装卸管汇接头附近应接妥两根消防水带 ,放置适用于装卸油品的便携式灭火器材 ,并保证随 时可用 。

5.1.21   装卸管汇接头附近的消防炮的出口应对准装卸区域的管汇处 ,其他消防炮出口应对准货舱 。

5.1.22   船舶的货舱透气系统应进行日常测试 ,吸气口应装设防火网 ,保持装置工作状态正常 。

5.1.23   无论码头还是船舶提供舷梯 ,均应将其作为船/岸安全检查的 一 部分 ,在船舶停留在泊位过程中应定期检查 。

5.1.24   岸上和船舶之间的安全舷梯或跳板梯通道 ,应设有侧面支柱和栏杆的直的轻质桥段结构 。

5.1.25   除专用登船机外 ,船岸间的通道设施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  经常检查并保证安全防护 设施符合设置要求 ,其附近应配置带有自亮浮灯和救生绳的救生圈 ,设施附近应有充分的照明 。船岸都 应在其附近配备带有灯具和绳索的救生圈 。

5.1.26   装卸货作业的主要流程应有相关记录 。

5.1.27   与装卸作业无关的作业应停止 ,包括供受油作业 、除锈作业等 ,除岸方直接进行的加水 、垃圾接 收作业 。

5.2   靠泊前准备

5.2.1   船舶抵港前应按 '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 的规定 。

5.2.2   船舶应及时向岸方提供抵达时的吃水 、横倾和纵倾 ,以及在货油装卸期间和装卸完毕时预计的 最大吃水和纵倾 。

5.2.3   船舶如装有惰气系统 ,应确认船上油舱均处于惰化状态并且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5.2.4   船舶应及时向岸方提供货油管汇的详细资料 ,包括可提供使用的接头型号 、数量 、规格 、间距和 材料 。

5.2.5   船舶应安排足够的人员参加靠泊作业 ,参加靠泊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靠泊计划 。

5.2.6   船舶应备妥必需的系泊设备 。

5.2.7   靠泊计划中应要求船舶同一方向的缆绳同一材质 、同一 尺寸 ,且受力一致 。

5.3   装货

5.3.1   装货前准备

5.3.1.1   船舶应根据航次指令中的配载要求编制'装货计划,。值班作业人员应熟悉'装货计划,。

5.3.1.2   装货前船舶应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 目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 的规 定 ,确认符合作业要求 。

5.3.1.3   船舶系泊作业后应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 的规 定 。船岸安全检查发现船舶存在泄漏或有造成水域污染危险时 ,不应进行装卸作业 。

5.3.1.4   在装货作业开始之前 ,船岸双方应商定 、确认作业时的初始速率 、最大速率和平舱速率 ,其中初 始速率不应大于 1 m/s,最大速率不应大于 7 m/s。

5.3.1.5   船舶应进行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如设有)测试并工作正常 ,进入货泵间等封闭场所作业 ,应 符合 GB 16993的规定 。

5.3.1.6   船舶应检查液货舱高位 、高高位液位监测设备(如设有),液位监测设备上应设有报警装置 ,并 保持系统正常 。

5.3.1.7   装货前应确认管线和阀门已正确设置 ,装货管线流程已畅通 ,货舱已适货 。

5.3.2   装货作业

5.3.2.1当船岸双方装货准备工作就绪后 ,船舶管汇进口阀门按指令打开 。

5.3.2.2装货作业开始时 ,装货速率不应超过双方商定的初始装货速率 ,并应检查确认:

a)计划装货舱已正常进货油;

b)非计划装货舱 、管线 、阀门无泄漏;

c)舷外水面无污染;

d)  泵舱内阀门 、管线无泄漏;

e)  管汇接头及船岸双方法兰无泄漏 。

5.3.2.3   当货油淹没货舱管 口 200mm 以上时 ,船方可通知岸方以商定的正常装货速率进行装载 。

5.3.2.4   装货作业期间需要改变装载速度时 ,应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 。

5.3.2.5   气封阀 、测量孔或盖子的打开和压力释放的控制(手动)应由专人进行 ,该项作业完毕应及时 关闭 。

5.3.2.6   装货作业期间应进行甲板巡回检查 。  并按附录 A 规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的项 目进 行 ,检查时间间隔应是双方约定的时间 。

5.3.2.7   在整个装货作业过程中 ,油船上应有一名负责驾驶员值班 ,并在船上配备足够的处理安全作业 的船员 ,安排适任船员在甲板不间断值班 。

5.3.2.8   在进行油气回收操作时 ,应符合 JT/T 1346— 2020中 5.1、5.2、5.3、5.4、6.1、6.2、6.3 的规定 。

5.3.3   平舱作业

5.3.3.1船舶装载到最后平舱阶段 ,应由货物操作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操作 。

5.3.3.2进行平舱操作前 ,应把装油速率降低到双方商定平舱速率 。

5.3.3.3在平舱阶段应连续监测舱内空距 ,船/岸双方作业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明确停泵时间 。

5.3.3.4货油输送完成后 ,输油臂或输油软管应经过扫线清油和关闭阀门后才能拆卸并加盖盲板 。

5.3.3.5装货完成后 ,检查确保所有货油系统的管线 、阀门全部关闭 ,除进行有关操作所需的甲板开口外应全部关闭 。

5.4   卸货

5.4.1   卸货作业前的准备

5.4.1.1   船舶应根据船岸双方商定的卸货要求 ,编制'卸货计划,。值班作业人员应熟悉'卸货计划,。

5.4.1.2   卸货前船舶应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 目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 的规 定 ,确认符合作业要求 。

5.4.1.3   在卸货作业开始之前 ,双方应商定 、确认作业时的初始速率 、最大速率 ,其中初始速率不应大于 1 m/s,正常时最大速率不应大于 7 m/s。

5.4.1.4   值班作业人员应进行如下工作:

a)提前检查 、测试惰性气体系统;

b) 检查卸货使用的货泵及其管线 、阀门 ,确认卸货管线流程已畅通;

c)在卸货前进行货泵紧急停止装置测试 。

5.4.2   卸货作业

5.4.2.1   当船岸双方准备工作完成后 ,按'卸货计划,开启货泵卸货 。

5.4.2.2   开始卸货时 ,应使用船岸双方商定的初始卸货速率 ,对相关管线 、阀门等进行检查 ,以确保:

a)管汇出口压力在商定范围内;                   

b) 舷外水面无污染;

c)管线 、阀门 、输油臂接头无泄漏;

d)泵舱管线 、阀门无泄漏;

e)所有货舱液位变化正常 。

5.4.2.3   使用惰气装置的船舶 ,惰气供应总管内含氧量(体积分数)不超过 5% ,货舱内含氧量(体积分数)不超过 8% ,并正常供气 ,舱内保持正压 。

5.4.2.4   卸货作业期间需要改变卸货速度时 ,应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 。

5.4.2.5   应对货舱的透气系统和压力进行持续监控 。

5.4.2.6   卸货作业期间应进行甲板巡回检查。并按附录 A 规定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的项目进行 ,检查时间间隔应是双方约定的时间 。

5.4.2.7   进行扫舱操作前 ,如进行原油洗舱 ,应按照 GB41730执行 。

5.4.2.8   货油卸净后 ,及时关闭管汇阀门出口并通知岸方进行扫线作业。

5.4.2.9   输油臂或输油软管应经过扫线清油和关闭阀门后才能拆卸并加盖盲板,盲板螺栓应全部安装到位。

5.4.2.10   卸货完成后 ,检查货油系统 ,关闭相关阀门 ,透气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5.5   离泊

5.5.1   船舶离港前应确认货油舱室、管线、阀门等正常。

5.5.2   船舶应安排足够的人员参加离泊作业 ,参与离泊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离泊计划。

5.6   应急停止

5.6.1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商定的紧急停止信号 ,停止货油输送并采取相应措施: 

a)    雷电 、火灾或烟囱冒火星;

b)    水文 、气象条件超出作业允许范围;

c)    货物泄漏;

d)    断缆或缆绳有破断可能;

e)    船位异常变化或不明原因的纵 、横倾;

f)    邻近水域出现可能危及货物输送安全的船舶或情况;

g)    参与作业任一相关方操作负责人认为继续作业有危险时;

h)    作业相关方发生通信障碍时 。

5.6.2   不论何种原因停止作业后 ,再次开始作业前应重新按附录 A相关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前检查 。

6   其他相关作业要求

6.1   惰化作业

6.1.1   惰化作业前应检查液货舱内含氧量和可燃气体含量 ,惰化后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含量应满足拟 装货品的要求 。

6.1.2   在惰气系统使用前 ,应进行设备操作手册或厂家说明书所要求的各项试验。固定安装的氧气分析仪和记录仪应经过试验,状态良好。同时应备妥便携式氧气及烃气检测仪表,并经过校验。

6.1.3   当对除气的空油舱充惰时 ,惰气应通过管路分配系统进入油舱 ,该作业应到油舱中的含氧量(体积分数)不超过8%为止,并保持正压。

6.1.4   当油舱未除气时,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

6.1.5   所有油舱惰化时 ,应与惰气系统总管联通。惰气系统总管及惰化的油舱中至少保持 980Pa的最低正压压力。

6.2   货物加温作业

6.2.1   应根据货物的倾点或凝点制定加温计划,通常卸货温度高于倾点的 10℃以上 。

GB 18434— 2022

6.2.2   货物加温作业初始,蒸汽进口阀应缓慢打开,防止管线内产生水锤现象。

6.2.3   应定期检查热水井,防止加温管线泄漏 ,货油混入。

6.2.4   如果使用热油作为加温介质 ,应避免大量水进入货油而发生货油喷发 。

6.2.5   应合理压载 ,减少压载水对加温效果的影响 。

6.3   热工作业

6.3.1   在进行货油 、压载 、洗舱 、除气 、驱气或充惰作业中 ,不应进行热工作业 。

6.3.2   热工作业应满足 GB/T 13386 的要求 。

6.4   清洗舱作业

清洗舱作业及与其相关的作业应满足 GB41730的要求 。

6.5   封闭场所作业

封闭场所作业应满足 GB 16993的要求 。

6.6   过驳作业

以过驳的形式进行装卸作业的 ,应满足 GB/T 18819的要求 

04

海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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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新国标规定了油船在港作业过程中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包括抵港前、靠泊(作业前)、装卸作业、离泊(作业后)全过程的作业安全要求。

靠泊时,船舶同一方向的缆绳应同一材质、同一尺寸,且受力一致。

 装货前,船舶应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目检查少包括附录A的规定,确认符合作业要求。

船舶系泊作业后,船员应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对应项目检查附录A 等的规定。当发现船舶存在泄漏或有造成水域污染危险时,不应进行装卸作业。

除此次案例提到的生活区门未关闭的要求,新国标中还有许多内容需要注意,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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