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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快递公司与员工签订涉交通事故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律师戈哥 2023-07-25 发布于河南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协议,并不能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产生拘束力。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的责任分担协议对抗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张某诉物流公司、张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快递公司与员工签订涉交通事故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案件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5691

裁判要旨

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协议,并不能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产生拘束力。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的责任分担协议对抗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泉花园南门口,张某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为治疗共支出医疗费89780.82元,其中张某华垫付47000元、物流公司垫付20000元。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某伤后误工期120~270日,护理期60~120日,营养期30~90日。张某支付鉴定费用3150元。

张某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工资卡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显示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持续稳定地从城镇取得收入。张某的母亲陈某玲(1958年11月25日出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二子女一同扶养。张某与丈夫刘某生共同育有一女张某红(2009年9月7日出生)。物流公司系张某华的用人单位,张某华发生事故时驾车是履行职务行为。物流公司举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内容系张某华与物流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约定,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损失,物流公司还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79410.02元。《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二被告可另案处理。判决如下:一、物流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79410.02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采纳物流公司与张某华之间的协议书。物流公司与张某华之间关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协议书》,仅对物流公司和张某华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此项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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