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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汤康康律师 2023-07-26 发布于安徽
交通肇事罪
1.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上述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4)种情形的,重伤人数或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45万元的,每增加10 万元增加二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下列情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或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1)至(3)项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第(2)至(5)项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4)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6)严重超载驾驶的;
(7)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的,视情况决定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7.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8.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
(5)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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