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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笔|法院立案审查,应当谨守本分!

 王律师辉 2023-07-27 发布于河南



法治随笔|法院立案审查,应当谨守本分!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司法者本应带头守法以身作则,正己身,方可严司法树威信,立权威以服众安天下;所以司法者应当谨守本分,各司其职,依法司法,群众才会满意,法治得以施行,司法一旦摆烂,终将自食恶果,群众不满意,出力不讨好,像极了失去信任的律师和客户关系。
立案难,老生常谈,2015 年《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确实,在该意见刚刚实施的时候,立案确实很便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逐渐越来越难了,综合下来有以下情况:

一、案件数量激增“能不立就不立”‍‍

立案、审理、结案率压力增加导致法院立案庭承担了“案件量调节阀门”的压力,“能不立就不立”成为了立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通过强制诉前调解,人为延长立案期限,使原本 7 天的立案周期延长至 37 天+N。‍‍‍

二、网上立案制造了“新难点”

网上立案的初衷非常好,实践中也非常好,律师和群众都非常欢迎,便民利民;但是当好的政策和系统装上了“能不立就不立”立案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切就变了,各种奇葩驳回理由层出不穷,线上线下来回折腾,把老律师都整的不会了,新律师更不会。‍‍‍‍‍‍‍‍

三、立案庭“越俎代庖,不安本分”

本应进行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逐渐演变成了“实质性审理”,不仅指导当事人和律师该告谁,还指导该怎么告?极度荒唐可笑!‍‍‍

作为立案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应当受理,至于案件审理是审判庭的事情,立案庭无需越界审理“越俎代庖”,换句话来讲“在立案部门的指导下如果遗漏了被告或错列了诉讼请求,立案部门能承担责任吗?”,专业人做专业事,立案庭就专心立案,不要学审判庭审理案件,如果真心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可否将立案建议入卷,同时书面告知并加盖公章转给审判庭、当事人和律师?如果不想承担责任,又想指手画脚,未免也太不负责,不安守本分了!

总之,法院立案审查,应当谨守本分,切勿越俎代庖!不要没有矛盾制造矛盾,该立案不立案,结案率上去了,民心失去了,你是赢了还是输了?司法不是数字,司法是温度,多一份满意就多一份信任,公信力上去了,公平正义多了,案件自然就少了,司法审判活动质量提升没有“捷径”,一步一个脚印,群众满意率上升了,法律效果推动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推动政治效果,纠纷自然就少了,反之就陷入恶性循环,纠纷越来越多,“堵”不如“疏”,老百姓不是来法院走程序的,司法回归初心,百姓满意率自然就上升了。

一家之言,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能代表全部现状和问题,仅从个人感观感受出发,胡说八道,如有不妥,欢迎留言斧正,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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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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