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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时宝官 2023-07-28 发布于河北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并无明确称谓和详细概念,但它主要体现于某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起源,并被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的高树案充分应用,自此成为诉讼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和诉讼中,表示的言辞和行为要与之前一致,不得为自身利益而否定先前的陈述,也称为“不得自食其言”或“禁止否诺”。

早在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在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概念,但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传承卡恩斯勋爵的观念,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原则通过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出尔反尔,不许当事人无故推翻自己的在先陈述,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系统,胡乱诉讼,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法律公正性。

禁止反言原则的应用体现在三个主要方面:衡平禁反言、间接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衡平禁反言要求当事人言行一致,不得在诉讼中改变陈述,以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判决。间接禁反言类似于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概念,阻止当事人在不同法院重复提起相同的诉讼,以防止滥用司法程序。允诺禁反言则涉及合同法领域,要求当事人遵守他们对合同中某些条款所作的承诺,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禁止反言的核心目的是维护信用与公平,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出尔反尔,防止滥用司法系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该原则体现在诉讼的举证原则和诉讼的公平原则上。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果不能合理解释或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以维护公平和法律的公正性。 

禁止反言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法典‬》、《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领域。例如,在《民法典‬》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允许撤销赠与,即体现了赠与人不得违反先前赠与承诺的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的确立与实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契约诚信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具体应用中,也会遇到一些挑战和复杂情况。为了平衡各方权益,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判,确保公平和合理性。此外,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需要与其他法律原则相互配合,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禁止反言原则并未单独罗列,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是陌生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直接应用了禁止反言原则,充分说明了其在我国诉讼活动中的普遍运用。这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禁止反言原则是维护诚信和公平的重要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未明确列出,但在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言行一致,不得为己利而否定先前的陈述,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已成为法官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工具,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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