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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总督与巡抚,谁的官大?谁能管住谁?

 清風明月逍遥客 2023-07-28 发布于北京

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主要有省、府、县三级,总督和巡抚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俗称“封疆大吏”。

清朝的督抚制度起源于明朝。在明朝总督一开始只是临时差遣官,明英宗正统六年,因云南兵事朝廷临时命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带兵征讨,这是明代向地方派遣总督的开始,以后才逐渐向常设的地方官转化。但是总督作为一种固定官职还是在清朝成为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1644年5月,中原大地风云突变,明军与大顺军胜负难料之时,东北满洲抓住难得机遇,闯入山海关长驱直入,顺利定鼎北京。清朝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向全国各地派出大量的官员总督地方事务。这次派遣总督是随着战争的进程而不断变化,不仅设置的时间先后不一,而且统辖的区域也时常变化,先后设置了陕西三边总督、直隶总督、山东总督、河南总督、湖广两广云贵总督、浙闽总督等,后又将陕西三边总督改为川陕总督,从湖广两广云贵总督中拆分出一个湖广总督,将浙闽总督一分为二福建总督、浙江总督等等。在顺治十八年形成了十五总督并设的局面。

十五总督分别是:直隶总督(驻大名)、山东总督(驻济南)、江南总督(驻江宁)、山西总督(驻太原)、河南总督(驻开封)、陕西总督(驻汉中)、福建总督(驻漳州)、浙江总督(驻温州)、江西总督(驻南昌)、湖广总督(驻武昌)、四川总督(驻重庆)、广东总督(驻广州)、广西总督(驻梧州)、云南总督(驻曲靖)、贵州总督(驻安顺)。

康熙初年,总督的设置开始向常设的方向发展,按照由每省设一总督合并为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的原则,将顺治朝设置的十五总督改设为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山西陕西、福建、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九总督。

康熙二十六年,再次对总督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确立了两省设一总督总原则,在逐步摸索中形成六总督的格局,即:

两江总督,驻江宁,管辖范围:江西、江南、安徽;

川陕总督,驻西安,管辖范围:四川、陕西、甘肃;

闽浙总督,驻福州,管辖范围:福建、浙江

湖广总督,驻武昌,管辖范围:湖南、湖北

两广总督,驻广州,管辖范围:广东、广西

云贵总督,驻云南府,管辖范围:云南、贵州

六总督的设置和沿革对清朝督抚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清朝八总督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雍正期间,总督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可以因人因事而随意设置总督,可以因人因事而扩大总督辖区,如直隶总督、浙江总督都是因人而设;如云贵总督,在改土归流过程中,为了便于总督节制文武,把广西划归云贵总督管辖。苗疆事后又把广西划出。

乾隆期间,总督设置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置了四川总督。到了乾隆二十五年各总督设置都成为定制。此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三朝基本无变化,最终形成了八总督格局,即湖广、两江、直隶、四川、两广、云贵、陕甘、闽浙总督,具体如下:

直隶总督,全称: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管辖区域:河北、内蒙一部分;驻地:保定;

两江提督,全称: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管辖区域:江苏、安徽、江西;驻地:江宁;

陕甘总督,全称: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管辖区域:陕西、甘肃;驻地:兰州;

闽浙总督,全称: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管辖区域:福建、浙浙;驻地:福州;

湖广总督,全称:总督湖南湖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辖区域:湖南、湖北;驻地:武昌;

四川总督,全称: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管辖区域:四川;驻地:成都;

两广总督,全称: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辖区域:广东、广西;驻地:广州;

云贵总督,全称: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管辖区域:云南、贵州;驻地:云南府。

除行政区外,还设有专职总督,即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一人,督办漕粮运输。河道总督二人,江南河道总督、山东河南河道总督,河道总督的任务是督办黄河、运河堤防、疏浚工程。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称东三省总督。

清朝的巡抚制度同样起源于明朝。

明洪武年间废除中书省而分别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但由于三司相对独立,互不隶属,造成了遇事处理不及时,延误事机,互相推诱塞责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永乐年间开始派官员巡抚广西,宣德元年陆续派官员巡抚地方,并由此开始了巡抚长期固定于一地的惯例。而巡抚也不再与布政使合署办公,而是建起了自己的巡抚衙门,并且都带有都御史的职衔,所以全称“巡抚都御史”。

清朝入关后,沿袭明制,共设置了直隶、江苏、安徽、风阳、山东、陕西、山西、河南、延绥、甘肃、宁夏、福建、浙江、江西、陨阳、南赣、湖广、偏沅、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二十三个巡抚。

此时巡抚管辖的区域,有跨布政司的,也有等同于布政司的,还有的是小于布政司的。直到康熙朝,巡抚辖区才与省的界限完全一致,形成一省设一巡抚,巡抚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的定制,即江苏、安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福建、浙江、江西、湖北、偏沉、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巡抚。

乾隆中期以后形成了除直隶、四川巡抚有总督兼管外,其余十六省设一巡抚的制度,直至嘉道年间再无变化,即:江苏巡抚、安徽巡抚、山东巡抚、山西巡抚、河南巡抚、陕西巡抚、浙江巡抚、江西巡抚、湖南巡抚、湖北巡抚、广东巡抚、广西巡抚、云南巡抚、贵州巡抚、福建巡抚、甘肃巡抚。

在清朝,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 。督抚都兼带部院衔,表示为朝廷特派的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统辖地方文武官吏,行使纠察权。

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官衔为正二品,如兼有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的为从一品,故通称部堂。又因辖制军旅,亦称制军或总制,俗称制台,下属则称之为制宪、制帅或督宪。

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官阶比总督低一些,职权也没有那么大,但也不是总督的属官,处于平等地位。巡抚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官衔为从二品,多带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衔,资望特高的也往往加兵部尚书衔,对下自称为本部院。又因副都御史或金都御史,类似古代的御史中丞,故被尊称为中丞,又称抚军或抚院,俗称抚台,下属称为抚宪。

从总的情况看,总督的职掌事项相对较少(不包括兼巡抚事务之总督),而偏重于军事,其地位高于巡抚,可节制巡抚,也是军事需要方面的设计。巡抚的职掌相对全面,不仅刑名、钱谷是其专责,而且掌文职之选任及军事方面的某些事务,比如有亲统之抚标营兵,节制副将以下官弁以维持日常治安。

总督带有因需而设(主要是军事)的性质,巡抚则一般每省皆设,其因某种需要或原因设总督而省去巡抚之省份,如直隶、四川,也必以总督兼巡抚事,其作为该省最高长官的职掌方得完整全面。

但由于总督品级高于巡抚,督抚并设的省份中,总督综治二三省,并可在军事等方面节制巡抚,遂使其权责以及皇帝对其责任的要求,带有某种含糊性,总督在履行其职责上,也具有机动性与伸缩性,况且又有二者在某些事务上有协办、会稿之规定,不免与巡抚在权责上产生矛盾,或有互相推诿之事。特别是在督抚同城的省份尤为突出。

在满汉督抚的任用上,清前期多用满人和汉军旗人担任,康熙时汉人任督抚者“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总督则大多为满人。这种情况在晚清因为太平天国和回捻起义而发生改变,迫于形势清朝只得改用汉族大员为督抚。据统计,同治时三十四名督抚,除三人为满人外,余上的三十一人均是汉人,开始出现外重内轻的局面,也使得清朝得已暂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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