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研发活动越来越复杂,大型的研发项目,往往不是一个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委托研发成为企业研发合作的常态。一些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实行国际化战略,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随之日渐增加。实务中,企业委外研发对于国家高新认定和研发加计优惠政策的享受都有重要影响,本文将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一个简单梳理,内容如下: 问1:委托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和高新认定的政策差异有哪些?
不同主管部门的监管出发点不同。研发加计扣除,税务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因此政策口径最小。高新口径,科技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关心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是否受控于其他外部因素。因此高新认定实务中,即便委托研发占总研发投入比重符合政策规定,如果比重高,尤其是关联方之间的委托研发比重高,评审专家有可能会认为申请企业其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从而导致高新申报通过几率低。 问2:加计扣除中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分项目核算,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加计境外审定金额不能超过境内的三分之二,超过部分不能算研发加计。 问3:加计扣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资本化的研发费?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含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含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 问4:委托研发进行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答:需要登记。境内委托研发是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境外委托研发是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主管委托研发合同登记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各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问5:委托研发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 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所以委托研发合同经主管科技部门备案后,受托方收入可以申请免增值税,委托方支出可以参与加计扣除计算。特别提醒的是受托方申请增值税免税后,其对应进项税金必须转出。实务中如果委托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多数情况下委托方是愿意承担该税金的,受托方也可以不享受该增值税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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