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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的51个难点问题解答

 见喜图书馆 2023-07-29 发布于山西

特别感谢战友云山御剑道长对《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2021版)》一书的读书笔记梳理,对一线民警执法办案具有参考价值,值得好好看看!文中回答部分的P代表引用原文的页码,括号内为个人观点。

问题1:受案登记表,报案人不愿公开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如何填写?

回答:报案人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写明联系方式。P17

(如果联系方式也不愿意暴露的,怎么写好呢?这又考验一线了)

问题2: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警情,是否制作受案登记表?

回答: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也应制作受案登记表。P18

(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这个好选;“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应同时包括地域和职能管辖,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应当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而不是制作受案登记表)

问题3:接受证据清单,何时出具?

回答:公安机关在接报案过程中,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时出具。P18

(如果是公安机关在受案环节后,上述人员范围再向公安机关提供,或者是证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是否出具接受证据清单?笔者认为也可以。因为这个清单就相当于“收条”,目的是说明证据来源而已)

问题4:其他单位移送案件,是否制作受案回执?

回答:不必制作,由受案单位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有关送达回执上签收即可。P23

(“收条”的形式有很多种……)

问题5:多名报案人就同一事项报案,如何开具受案回执?

回答:可以开具多份受案回执,也可以让他们在同一份回执的附卷联上签名,另一份复印分别送达众报案人;如就同一事项报案的人数太多,也可以让报案人推举代表签收回执。P23

(但愿不要遇到群体案件……)

问题6: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是否必须出具?

回答:需要区分情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P25

(总之一句,当场能口头的,就不用书面,当场没搞清楚或者当事人不认可的,就用书面)

问题7: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答:不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为本公安机关移送给其他公安机关处理时使用。P27

(笔者此前一直误解,以为所有移送都要出具此类文书)

问题8: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移送案件,是否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答:不使用。对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可以不使用本文书,如某派出所将案件移送本局治安大队或者其他派出所。

(内部移送用什么手续呢?出于区分权责之目的,笔者倾向于使用文书,体现交接的时间和证据)

问题9:传唤证上的传唤依据,是否同时勾选法律和程序规定?

回答: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的案件,在相应法律前打钩,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在程序规定前打钩。P30

(其实同时勾选了也不能算错)

问题10:“被传唤人到达时间”“被传唤人离开时间”的填写要求?

回答:精确到分。P30

(这在很多示范卷中已经明确了)

问题11:询问笔录的“地点”如何填写?

回答:在公安机关询问的,填写公安机关名称;在公安机关以外地点询问的,要详细填写地点的名称。P32

(笔者看过不少在公安机关询问的案卷,办案人员会详细填写到“办案区”或“询问室”,看来即使不写那么详细,也是可以的)

问题12:是否允许自书陈述?

回答:对于一般程序,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对于快速办理程序,鼓励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等自行书写材料。P36

(自书材料,一方面体现陈述的自愿性,另一方面有较强的防伪,笔者一直赞同让当事人自书,但要注意用笔安全,TB上有专用的防吞咽笔,几块钱一支,比较实用)

问题13:什么时候不用开具检查证?

回答: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不需要制作检查证;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不需要制作检查证。P41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明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因此,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开展的行李物品检查,也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如果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证据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的方式,表明证据来源)

问题14:“见证人”是否必须有?

回答:“见证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人或当事人在场时,不需要见证人。P43

勘验笔录不需要填写“见证人基本情况”。P44

(见证人终于有了个说法,不用到处找路人或者村居干部签名了,也不用冒着程序违法的危险找治安员签名了)

问题15:检查过程中扣押物品,如何开具文书?

回答:开具相应的证据保全清单。P49

(那就是不用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了)

问题16:辨认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回答: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P53

(这个在执法检查的时候不少见,实务的解决办法是找专门的软件,库内有海量陪衬图片,随机排列)

问题17:是否只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就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回答:不是。如果有其他笔录形式可以替代现场笔录功能的,可以不制作现场笔录,比如在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的,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就不用现场笔录;有全程录音录像,且具备相关要素的,可以替代现场笔录。P57

问题18:现场笔录,是否只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回答:不是。其他执法活动中,有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也可以使用。P57

问题19:是否只要调取证据,就必须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回答:不是。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勘验、检查或者扣押的方式调取证据的,不必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可以使用证据保全决定书等方式固定证据。P61

问题20:紧急调取证据,有何注意事项?

回答:通过传真、互联网等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警察证复印件的做法,只适用于向单位紧急调取,不适用于向个人紧急调取。P61

(据说原因是单位有较强的辨别能力,而个人的辨别能力比较欠缺,所以在实务中不能混用)

问题21:鉴定聘请书,签收的注意事项?

回答:接收人除了由本人签字外,还要求加盖单位印章。P65

(在鉴定聘请书模板中,并没有专门提示加盖单位印章,这个容易漏掉)

问题22:公安机关指派内部人员鉴定,是否开具鉴定聘请书?

回答:不需要。只有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时,才开具鉴定聘请书。P65-66

(那么如何体现指派鉴定呢?如何流转呢?用呈请报告吗?)

问题23:证据保全决定书,能否引用程序规定作为依据?

回答:不能。扣押、查封应当引用相应法律。P70

(《行政强制法》施行快10年了,这个错误应该很少见)

问题24:延长查封、扣押,引用法律要求?

回答: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填写专门法律、法规;没有的,填写《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P71

问题25:不予行政处罚,是否制作告知笔录?

回答:属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可以不制作。P76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仍须制作告知笔录)

问题26:治安调解,委托他人调解的要求?

回答: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P107

问题27:关于调解笔录的新要求?

回答:调解不再一律要求制作调解笔录,因为调解协议可以涵盖调解笔录内容。P108

问题28: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是否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回答:不需要。P118

问题29: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执行方式如何填写?

回答:可以填写“当场训诫”。P122

问题30:被行政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另行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回答:可不再另行制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按照求将该决定书送强制隔离戒毒所一份,复印件送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P123

问题31: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只能填写一个违法案件,或者一个被处罚人?

回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P123

问题3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外国人姓名如何填写?

回答: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其汉语译名。P124

(所以,我们讨论……是有一定理由的)

问题33: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经历填写哪些?

回答:可以只填写对其行政处罚的裁量或执行有意义的经历。P124

(如果把交通违章什么的都填上去,那可就太多了)

问题3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能否单独使用?

回答:不能。该清单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附件。P129

问题35:没收对象只包括金钱,是否开具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回答:不必再开具,秩序在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没收金额。但如果没收对象既有金钱,又有其他物品,则要开具清单。P130

问题36: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能否单独使用,收缴/追缴物品是否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回答: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使用,收缴物品清单还可以与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并使用。P6、P133

问题37:多人违法,无法分清持有人的,如何填写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回答:“物品持有人”填写所有的共同违法行为人。P132

(在赌博类案件中比较常见)

问题38:既有收缴,又有追缴,能否开具一份清单?

回答:不可以。P133

问题39:责令——通知书,有何注意事项?

回答:不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P136

问题40: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回答:不出具。P142

问题41: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包括解除拘审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如何体现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执行单位?

回答:虽然文书样式未作出要求,但应当由执行单位的接受人民警察签名并注明日期。“执行单位”是指羁押被拘留审查人员的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P158-159、P164、P171

(其实就是设计文书时漏掉了……)

问题42: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被拘审人的基本情况如何填写?

回答:姓名应当与被拘审人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一致。没有证件的,以其自报姓名为准。外文姓名不必翻译成中文,如有中文姓名的,应当括号注明。出生日期,为防止不同国家记载日期的顺序不同,最好写上“年”“月”“日”字样,以被拘审人证件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上没有出生日期的,以自报日期为准。P159

(都是常见问题,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被拘审人)

问题43:被拘审人(包括限制活动范围)的身份证件,指的是什么证件?

回答:违法嫌疑人国籍国为其签发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P159、P168

问题44:拘留审查事由勾选上有何注意事项?

回答:鉴于非法入境必然有非法居留行为,因此可以在“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和“有非法居留嫌疑”上均打钩;对于合法入境,因签证或者居留期限届满而造成的非法居留,只能在“有非法居留嫌疑”打钩。P161

问题45:被拘审人(包括限制活动范围)国籍身份不明,决定拘审时间的栏目如何填写?

回答:期限按照决定填写,如“三十日”,起止时间应当填写“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P162、P168

(也就是可以修改文书模板了,模板的起止时间是固定年月日的)

问题46: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包括哪些情形?

回答:包括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种情形。P165

问题47:港澳台居民是否适用遣送出境决定书?

回答:适用。P172

问题48:驱逐出境决定书的适用情形?

回答:仅适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外国人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不适用于违反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情形。P177

问题4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能否改模板,适用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回答:不能。P195

问题50:没收保证金是否行政处罚,是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回答:不是行政处罚,直接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P211

(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分类应该是什么呢?)

问题51:——执行回执,适用范围?

回答:仅适用于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其他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执行不需填写本文书。P215

来源:云山御剑 蜀黍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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