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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解读】武松杀嫂的案例评析… | 古典名著

 liuhuirong 2023-07-29 发布于湖北

作者: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 张未然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孟州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这是小说中关于武松复仇案件的终审判决显然,这份法律文件还是简略了一些,算不上规范,有些部分也有失真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案件情节及当时的制度背景,在此,笔者力求详细地分析武松案,从而厘清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婆之罪

武大之死,王婆要承担主要的责任第二十五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王婆对西门庆道:如今这捣子病得重,趁他狼狈里,便好下手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却教大娘子自去赎一帖心疼的药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没了踪迹

这段文字,描述了王婆为了从西门庆那里赚取利益,策划谋杀武大的整个过程,足见其用心阴险、手段毒辣,主观恶极其严重当时的情景,虽然是三人一起策划共谋,但就法律层面而言,王婆应属于首犯《宋刑统·名例律》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条,明确指出: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者,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意思是,共同犯罪中,对于首犯的认定,以造意为唯一标准:即提出犯罪意思的为首犯,附和的为从犯由此,对于谋杀武大一案,王婆第一个提出行凶的详细计划,并分派给其余人以相应的任务,属于首犯无疑问题在于,对于武大之死,王婆虽然具体策划,但是并没有参与方案的具体实施,那么,这一因素,会否对其首犯的地位构成影响呢?《宋刑统》规定:

……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显然,该条进一步强调了造意者的法律地位,即便在犯罪过程中,造意者不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对其首犯的法律地位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由此,上述关于王婆的判词,除了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失实之外,其他认定都是准确的不过,将其判决拟合凌迟处死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宋代的制度仅规定了绞、斩这两种死刑措施,并没有凌迟这一类型

西门庆之罪

具体地,西门庆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点:
(1)通奸罪《宋刑统·杂律》诸色犯奸条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根据此条,就通奸的行为而言,西门庆应被判徒一年半

(2)斗殴伤人罪第二十五回里,武大捉奸,被西门庆飞脚踢伤《宋刑统·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诸斗殴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就西门庆的这一行为而言,他用脚(非是用器械或兵刃)致武大受伤,且内脏有损,有吐血的表现,按照上述条文,应杖八十

(3)谋杀从犯在踢伤武大后,西门庆参与了谋杀武大的活动,且为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关键性要素按照王婆的计划,去自己药铺里拿来了犯罪工具--砒霜,虽然并不是由他本人去给武大喝下,但这无疑属于整个谋杀犯罪中的重要一环,为下一步的投毒计划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宋刑统·贼盗律》谋杀劫囚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由此,同谋共杀,虽然自己并未亲自动手,但是为杀人实施者提供帮助的,这属于加功,不管帮助大小,都应处绞刑

潘金莲之罪

在传统社会,人际间的亲疏关系,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相当大的影响例如,亲属相奸,相较凡人,要加重处罚;而亲属相盗,相较凡人,则减凡人治罪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有趣的规定考虑到潘金莲和武大以及武松的关系,那么,可以想见,潘的违法行为,都会较凡人加重处罚,具体表现为:

(1)通奸

由前述得知,因为已经嫁为人妇,而行通奸之事,为此,潘金莲应被徒二年虽然罪名相同,但就责任的承担而言,潘金莲的责任要比西门庆重

(2)谋杀亲夫

即便貌似三寸丁枯树皮的武大确实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莲,即便在日常生活里,潘金莲压根不把武大放在眼里,从没将其视为自己的丈夫来对待,但是在法律上,两人具有夫妻关系,这是没有问题的因而,潘杀夫的行为,也就会遵循法律的逻辑,有着格外严厉的法律评价具体地,潘的行为属于十恶之中的恶逆针对此类犯罪,常赦不免,决不待时《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由此条得知,谋杀亲夫,和谋杀自己的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等同罪,一旦实施,不问有伤无伤,皆斩此外,须要指出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妾与人通奸,而奸夫把本夫杀死,或同谋而故杀、斗杀本夫,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妻妾不知情,也与杀人者同罪《疏议》曰: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这就意味着,假设当初西门庆脚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门庆的责任,潘金莲也是死罪;或者,在谋害武大的过程中,即便潘金莲没有实施具体的谋害行为,而仅是一个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么,只要武大死于西门庆之手,潘金莲仍然是死罪

(3)焚烧夫之尸体

第二十六回,郓哥大闹授官厅,武松斗杀西门庆:

那妇人带上孝,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这是小说里潘金莲处理丈夫遗体的描述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体,其主要目的在于毁灭证据,掩盖其杀夫罪行同时,这一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依《主客式》规定:诸蕃客及使蕃人宿卫子弟,欲依乡法烧葬者听,缘葬所须亦官给

准建隆三年敕:

京城外及诸处,今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

也就是说,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远路归葬的情形,可以焚烧尸体之外,一般人焚烧尸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
然而,虽然潘金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规定,但是,这一指控本身又是很难成立的因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规定从来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据记载,宋代,河东路百姓因为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官府也规定,在京城郊坛三里以外,方得烧人正如小说里提到的,为将丈夫尸体焚化,潘金莲来到城外化人场上,这里的化人场,应该就是当时官办的焚尸场这样看来,宋代禁止焚烧尸体的行为,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间并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

(4)居丧释服从吉

第二十六回,偷骨殖何九叔送丧,供人头武二郎设祭:

原来这婆娘自从药死了武大,哪里肯带孝每日只是浓妆艳抹,和西门庆做一处取乐武大死后,潘金莲的上述表现是严重违背礼法的按照服制,夫死之后,妻子应该为夫服斩縗三年,由此,夫丧期间,妻子不能穿华丽的衣服,不能参与娱乐活动,也不能改嫁《宋刑统·婚律》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如果在此期间,妻子闻之匿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均属背礼违义,为十恶之中的不义
反观潘金莲的行为,武大死后,在居夫丧期间,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凄,却释服从吉、衣着光鲜,和西门庆纵情声色、肆意淫乐,显属不义之罪
由上述分析,因为参与谋杀活动,且有具体的加功行为,西门庆应承担死刑的法律责任而潘金莲自遇西门庆,即坠入欲望的深渊不能自拔,身为人妻,与人通奸,谋害亲夫,色诱夫之兄弟,身兼恶逆不义等两项十恶之名,实属罪责深重这样分析下来,除去其中的虚构事实,判决书中评价西门庆、潘金莲两人,称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也算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武松复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由武大被害,引出武松复仇王婆、西门庆一伙,合谋害死武大,作为受害人的兄弟,武松和仇人之间是没有和解空间的《宋刑统·贼盗律》亲属被杀私和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周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周亲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由此可知,当时的制度,是倡导和支持有仇必报这一朴素的道德信念的
即便武松不是一位浑身上下,有千百斤气力的好汉,也要想尽办法,为兄报仇,否则,就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会迟到
第二十六回,武松手刃仇人,为兄报仇,该回的回目为郓哥大闹授官厅,武松斗杀西门庆,上述判决书中,也称…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

然而,问题在于,武松是斗杀西门庆吗?

宋代全面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就杀人这一行为,有着细致的分类和归纳
具体地,包括谋杀、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等七类杀人行为或罪名,俗称七杀
其中,就斗杀而言,顾名思义,可概括为因斗、殴之事而杀人
从主观方面看,斗杀的犯罪人对行为结果并非主动或积极追求,而是持放任的态度
《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沈家本谓:凡斗殴杀人者,此往彼来,两相殴击,本无害人之意…具体到武松杀死西门庆,在主观方面,武松乃为报兄仇,对西门庆的死亡结果持主动追求的态度,这和斗杀所强调的元无杀心这一主观方面截然不同,由此,武松杀死西门庆,并非判决书里归纳的斗杀,而应为故杀

事实上,不论将武松的行为定性为斗杀或是故杀,其结果非绞即斩
而我们清楚,武松承担的责任是被处以流配
之所以在法定刑之外轻判武松,关键性的事由在于其行为被定性为复仇
由于存在着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和纠结,复仇一直是传统社会里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反映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在面对个案的时候,往往陷入情与法的漩涡,顾此失彼、进退失据,致使同一个案件,会存在相反的评价
例如,唐代武后年间,发生徐元庆案,史载,武后欲赦之,却遭到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的反对,其主要观点为:…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陈子昂的观点充分地表达了面对复仇问题时传统社会中官员内心的矛盾、纠结
柳宗元则反对陈子昂的观点在《驳复雔议》中,柳宗元痛陈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引起的危害性后果,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策略,在他看来,处理复仇案件的恰当方式,就要先搞清楚是非曲直,如果徐元庆之父蒙冤而死,那么,徐手刃仇人后自首,是守礼而行义也,即是无罪的;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犯死罪,而被执行死刑,那么,徐元庆向作出执行死刑判决的官吏复仇,就是犯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正是由于复仇问题的复杂性,在传统社会的法律中,这个问题被有意地回避了而案件的处理,往往由裁判者综合案件细节及社会情景进行斟酌裁量

具体到武松案的语境来看,在宋代,除少数非典型的复仇案件外,绝大多数复仇案件的当事人均获得义之特贷之的无罪判决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司法语境下,综合武大之冤,西门庆与王婆之恶,潘金莲之淫,武松复仇后的自首情节等诸多因素,武松的行为不但不会被追究责任,相反,是应该予以嘉许的,要壮其烈而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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