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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丧偶儿媳遗嘱继承公公遗产并与失明婆婆签订扶养协议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3-08-0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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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被继承人陈A、孙A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陈B,陈B与王A于XXXX年X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B过世,陈B和王A没有子女。

陈A、孙A夫妻在其子陈B过世后也未再生育或领养其他子女。王A在陈B过世后与赵A再婚。陈A、孙A在上海市某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遗嘱大致内容是在其各自过世后将上海的一处房产留给丧偶儿媳王A。陈A过世后,孙A、王A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陈A的遗产继承公证。

在申办过程中,孙A确认,王A在陈B过世后,对陈A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孙A对今后自己的养老存在顾虑,并且现在眼睛看不见,希望王A可以照顾她到去世。王A认为虽然现在她是孙A的唯一遗嘱受益人,且也愿意照顾孙A到百年终老,但担心孙A会更改遗嘱而使自己的付出一无所获。孙A、王A以及王A配偶赵A、孙A亲属代表张A都希望可以签订一份《扶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时孙A、王A、王A配偶赵A、孙A亲属代表张A向公证员表示,这是家庭内部事务,希望《协议》签订后不要再履行公证手续,程序简单一点,只需要留存一份在公证机构备个案就好。

公证员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孙A居住的小区居委会,了解孙A的家庭人员情况和王A是否在陈B过世后,对陈A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上门听取孙A意见,实地了解孙A生活起居现状,反复听取《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其中发生的争执,耐心地进行了调解,最终公证员为他们拟写了一份非常有操作性的《扶养协议》,并出具了王A的继承权公证书,《扶养协议》归入王A继承权公证档案,孙A的养老难题终于得到解决。

针对孙A系失明残疾人兼失独老人,公证员还开展不定期回访,了解《扶养协议》履行情况,目前履行良好。本案处理,为探索通过常规公证、代书、调解、公证机构备案、回访等组合方式解决当事人家事难题,提供一种新思路。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沪杨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被继承人:陈A,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A因继承被继承人陈A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王A和有关人员孙A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王A和有关人员孙A的身份证明;

二、陈A、陈A之子陈B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遗产凭证;

五、编号为(XXXX)沪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

本处向申请人王A和有关人员孙A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王A和有关人员孙A均表示知晓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向本处所作陈述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王A和有关人员孙A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她们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A于XXXX年X月XX日在上海市死亡。

二、根据现有证据,被继承人陈A的配偶是孙A。陈A有子女一人,为儿子陈B;陈B因死亡于XXX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陈B与王A于XXXX年X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编号为沪(XX)杨结字第XXX号《结婚证》记载,陈B与王A系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上海市XX区档案馆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则记载陈B与王A的结婚登记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依据现有证据,本处未发现陈B有子女。据王A、孙A称,王A在陈B死亡后,对陈A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依据本处(XXXX)沪杨证字第XXXX号公证档案记载,陈A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公证人员确认,王A对陈A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本处确认王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情形,亦为陈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A的父母陈C、陈氏均先于陈A死亡。

三、申请人王A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陈A的遗产:

登记在陈A、孙A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XX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XX字(XXXX)第XXXXXX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房屋产权为陈A和孙A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陈A和孙A无夫妻财产约定,故上述房屋产权为陈A和孙A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为被继承人陈A的遗产,另二分之一产权归孙A所有。

四、据王A、孙A称,被继承人陈A于XXXX年X月XX日在本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为(XXXX)沪X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坐落在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我(陈A)、妻子孙A二人名下,系共同共有。现经慎重考虑,我自愿立遗嘱如下:一、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权益(不论多少)均归王A所有。二、王A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王A个人所有,不作为王A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公证遗嘱系被继承人陈A生前所立的唯一遗嘱,除此之外,陈A无其他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王A、孙A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认可。

本处于XXXX年X月XX日查询查询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以及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备案与在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除上述遗嘱外,未发现被继承人陈A有其他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王A表示要求按照上述陈A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陈A的上述遗产。

根据现有证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A生前所立的上述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根据陈A的上述公证遗嘱,兹证明被继承人陈A的上述遗产(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由丧偶儿媳王A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于王A继承上述陈A遗产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扶  养  协  议

甲方:孙A,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乙方:王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乙方配偶:赵A,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监督人:张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孙A的丈夫陈A于XXXX年X月XX日在上海市去世,孙A至今未再婚。孙A与陈A仅有一子即儿子陈B,于XXXX年X月与王A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病去世,于XXX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王A现在再婚,再婚配偶为赵A。由于孙A现在年老体弱,经孙A同王A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王A承担对甲方孙A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所有生养死葬扶养义务。在甲方孙A去世后属于孙A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及其他孙A所有遗产(不论孙A遗产价值高低,是何种形式)均归王A个人所有,不作为王A与赵A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其配偶赵A无关。陈A、孙A、陈B的墓地管理费用(不论多少)今后都由乙方王A支付。

二、因乙方王A收入不高,甲方孙A每月从其退休工资中提取XXXX元交于乙方王A用于平时日常生活支出。如在甲方孙A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凭医院诊断证明,乙方王A应及时告知本《协议》的监督人张A后,由乙方王A全部管理甲方孙A的收入和支出。乙方王A不得侵占甲方孙A的财产。

三、乙方王A应每周与本《协议》的监督人张A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微信视频通话并告知甲方孙A的现状、提供相关孙A现场视频。乙方王A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监督人张A微信视频通话或不能提供相关孙A现场视频的,应及时告知监督人张A。

四、不论出现什么原因和情况,乙方王A(包括乙方配偶赵A)都不得将甲方孙A送到养老院、康复机构等机构生活,甲方孙A要居住在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采用居家养老方式养老。

五、若甲方孙A生病,乙方王A应及时安排送医院治疗,并予以照顾。治疗、住院、买药等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需承担的费用由乙方王A承担XX%,甲方孙A承担XX%。

六、乙方王A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或存在遗弃、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甲方孙A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因乙方王A原因解除本《协议》的,则在甲方孙A去世后,属于甲方孙A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及其他孙A所有遗产均不归乙方王A所有,原甲方孙A所立的受益人为乙方王A的遗嘱内容作废(即视为甲方孙A对受益人为乙方王A的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应根据甲方孙A要求(如在甲方孙A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由监督人张A要求)无条件搬出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也不得向甲方孙A或甲方孙A亲属索要、主张任何经济补偿费用。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的搬离期限应自甲方孙A或监督人张A提出搬离要求后XX日内。

七、若将来万一乙方王A与赵A离婚,则由王A个人履行本《协议》,赵A不得向甲方孙A或甲方孙A亲属索要、主张任何经济补偿费用,无条件搬出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赵A的搬离期限应自其离婚之日起XX日内。

八、甲方孙A要求自己的外甥女张A作为本《协议》的监督人,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对此无异议。监督人张A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甲方孙A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乙方王A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故意造成甲方孙A身体伤害的以及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孙A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张A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控告。

九、若因甲方孙A原因,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孙A应合理补偿乙方王A照顾其生活的费用,补偿费用的标准可参照孙A请一个保姆的费用按月计算。

十、若因乙方王A原因,解除本《协议》的,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不得向甲方孙A或甲方孙A亲属索要、主张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并且乙方王A与乙方配偶赵A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XX日内,无条件搬出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

十一、甲方孙A、乙方王A以及乙方配偶赵A、监督人张A均已清楚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各方应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乙方配偶:

监督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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