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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一:周代妇女与娘家关系探论

 小白菜杨春辉 2023-08-02 发布于湖北

周代妇女与娘家关系探论

张淑一

    内容提要:周代娘家在女儿出嫁后并没有将其整体人格转让给夫家,而是通过陪嫁、探望、救助、收留庇护等形式对女儿进行看顾。娘家势力的强弱影响婚姻的主动权。广义的“娘家”可以涵盖出嫁女所从出之族的一切父系、母系、直系、旁系血缘和非血缘亲属关系。女儿婚后亦以归宁、丧悼、重婚、家事照拂、危难救援等形式对娘家进行回馈。两者关系的基础,是不可让渡的血缘亲情。但双方关系并没有突破“既嫁从夫”的男权婚姻格局,父系继嗣制度下女儿不具有娘家宗族成员资格是主因。双方关系反映了血缘情感与礼教规范的拉扯。

关键词:周代  妇女  娘家  亲情  既嫁从夫

    有关周代妇女婚姻生活问题的研究,学界已有不少成果,[①]但前人研究多集中在男女关系、夫妻关系、嫡庶关系、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等方面,即虽然是妇女研究,但仍多数是从男性视角出发,讨论妇女与丈夫及丈夫家族间关系的一些领域,而对于妇女与娘家的关系问题,却鲜少注目。尽管在当时男系宗族制度和话语体系下,妇女与娘家的关系没有像与夫家关系那样被置于显性的制度化的层面,但作为古今女性一生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尤其对生活场域基本局限于家庭之内的先秦妇女来说——其对于婚姻家庭的影响肯定是不容忽视的。如有学者所言:婚姻形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组合,而是立体的多层次结构,各个层次的相互影响,决定了特定历史时期婚姻形态的基本面貌。[②]笔者拟从周代娘家如何对待女儿、娘家家世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女儿如何对待娘家、亲情的作为及其所能达至的作用程度等几个层面来考察此问题,冀为探索当时婚姻家庭形态的生动性与复杂性抛砖引玉。

    “娘家”一词本来晚出,直到《西游记》《金瓶梅》《三言二拍》诸明代小说中才有使用,周代约略能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宗”,《仪礼·丧服》:“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③]西汉有“父母家”之说,《汉书·楚元王传》刘向极谏用外戚封事:“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④]东汉以后又有“本家”之说,《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梁王刘畅上疏:“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⑤],《南史·宋宗室及诸王列传下》宋明帝诏令太妃谢氏:“可还其本家,削绝蕃秩”[⑥],因此治汉魏以后婚姻家庭史者在相关概念上多使用“父母家”或“本家”[⑦]。本文如果使用“宗”的概念,一方面容易与周代宗法制之“宗”相混淆,另一方面本文所涉及的亲属关系范围亦不限于出嫁女的本姓同宗,因此不适宜;“父母家”“本家”不是先秦所固有的概念,而“娘家”却几乎所有人都心领神会,因而本文使用“娘家”的概念。

    因周代下层妇女史料阙如,本文的研究对象大部分为贵族妇女,她们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特殊性,较少从事生产劳动,婚姻关系也时常带有国与国或大家族之间政治联姻的色彩,在此背景下所发生的与娘家的互动,也和终日“精五饭,幂酒浆,养舅姑,缝衣裳”[⑧]的普通劳动妇女不尽相同。但笔者相信,亲属关系有其自身的结构形态和逻辑特点,基于人类天然情感的妇女和娘家的关系,不会因材料的特殊就不能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情状,所不同的,可能只是贵族妇女与娘家的关系会涉及某些政治或外交层面的往来,而普通妇女与娘家则主要表现为生存生计上的互动。

一   娘家的看顾

     女儿婚后,生活空间和身体归属都发生了变化。但周代娘家并没有将女儿的整体人格都转让给夫家,而是依然保留了相当多的顾念,归结起来,大致有陪嫁、探望、救助、容留庇护等几个方面。

    周代婚礼为聘娶婚,《周礼·地官·媒氏》谓一般家庭的聘礼为“入币纯帛,无过五两”[⑨],但贵族之家往往不受此限。而新娘如果纯是夫家用聘礼“买”进门的,其在夫家的地位就很难保证,因此尽管宗法制规定家族财产只能沿男系继嗣原则继承,但在实际执行中,娘家仍会以陪嫁的方式进行变通,保障女儿多少分割一些资财,在婚后也有一定的人财物力可供支配,谓之“媵”。

    “媵”分媵物和媵人,两周青铜器中的“媵器”,如鄩仲匜铭文(《集成》[⑩]10266):“鄩仲媵仲女丁子子宝匜”,邾友父鬲铭文(《集成》717):“邾友父媵其子胙曹宝鬲”,养伯受簠铭文(《集成》4599):“养伯受用其吉金,作其元妹叔嬴为心媵饙簠”等,就都是娘家父兄赠送出嫁女的陪嫁物。

    媵人则是有条件的娘家为女儿提供的有生命的陪嫁,包括可供驱使的臣妾,如齐庄公嫁女于卫:“庶姜孽孽,庶士有朅”[11],秦伯嫁女于晋:“从衣文之媵七十人”[12];以及可为人生经验尚不足的女儿提供佐助的师保,《诗经·周南·葛覃》:“言告师氏,言告言归”,郑玄注:“师,女师也。古者,女师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13]

    无论是媵物还是媵人,都是娘家对女儿的重要馈赠,于夫家而言,女方的陪嫁价值越高,越体现娘家对女儿的重视,因此令其对这个媳妇也不敢轻视。而在妇女被排斥出夫家财产权之外的当时,嫁妆也属于女儿拥有第一支配权的一项特殊财产。

    两周青铜器中常有妇女自作器或为他人作器,如樊夫人鬲铭(《集成》675):“樊夫人龙嬴用其吉金自作行鬲”,子季嬴青簠铭(《集成》4594):“子季嬴青择其吉金自作食簠”,吴王姬鼎铭(《集成》2600):“吴王姬作南宫史叔饮鼎”,这些妇女的作器之资,恐怕都与娘家的妆奁不无关系。而纪侯貉子簋盖铭(《集成》3977):“纪侯貉子分纪姜宝,作簋,纪姜石用釐,用介万年”,更直接点明了作簋的本钱就是来自娘家的陪嫁。

    从反映战国秦司法制度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14]来看,妇女的嫁妆只有在她犯了罪的情况下才会转归其夫,否则就与夫家财产无涉;而踵继秦律司法精神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也有“弃妻,畀之其财”[15]的条文,也说明嫁妆是妇女的私人财物。

    周代男性群体中同族相攻、兄弟阋墙者此起彼伏,从西周至春秋战国,人与人之间呈政治利益关系日益强化而血缘纽带愈渐削弱的局面。但在闺门之内,性别分工决定了绝大多数妇女“有闺内之脩,而无境外之志”[16],娘家与女儿的关系始终以温情为主。

    女儿结婚之初,既存在由“女”转为“妇”的身份适应问题,也存在因居处环境改变而产生的分离之苦,这种情况下,娘家派人到夫家进行探望就十分必要,当时称“致女”。《左传》桓公三年:“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17]“夫人”是自鲁言之,指由齐国嫁来的桓夫人文姜,文姜于当年秋天出嫁,冬天便有娘家使者前来探望。《春秋》成公九年:“季孙行父如宋致女”[18],“女”指鲁成公妹宋伯姬,伯姬二月嫁于宋,夏天娘家即派大夫到宋聘问。

    “致女”一方面为对夫家进行回访,帮助女儿营造更好的婚姻环境,所谓“存谦敬,序殷勤,所以笃婚姻之好也”[19];另一方面则为探视女儿婚后的状况,《左传》成公九年载季孙行父“致女”归来后,鲁成公享之,季孙“赋《韩奕》之五章”[20],意指伯姬婚后像韩姞一样安乐,[21]此时伯姬之母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先君犹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赋《绿衣》之卒章而入”[22]。《绿衣》之卒章为“我思古人,实获我心”[23],表达的是穆姜得知女儿婚姻美满后的喜悦。

    周代男权形态下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复杂而又含混的关系,一方面男性的主体地位已经形成,女子不得不遵循“从夫居”的原则离开娘家嫁入夫家;另一方面后世占统治地位的父系伦理——女儿婚后“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的观念还未固化,对出嫁女的族属认定还很模糊,在以《尔雅·释亲》为代表的亲属关系体系中,出嫁女同时被列为父方和夫方两方面的宗亲,因此,当女儿的安全遭到威胁时,娘家往往会全力救助。

    《春秋》经传于鲁文公十四、十五年,连续两年记载了鲁国营救子叔姬的事迹:子叔姬妃齐昭公,生公子舍,齐昭公卒,舍即位,但不久即为公子商人所杀,子叔姬亦陷入危险境地。鲁国为了营救女儿,先是遣使告于周天子,又派人请晋国出面斡旋,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子叔姬终于获释,“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24]。

    邾人袭鄅,俘鄅子及其妻女,鄅国弱小无力反抗,但鄅夫人为“宋向戌之女也”,娘家展开救援,“故向宁请师,二月,宋公伐邾,围虫,三月,取之,乃尽归鄅俘”[25]。

    而如果女儿不幸遭害,娘家会进行报复:“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之姊也,酆舒为政而杀之,又伤潞子之目”,晋景公以“虐我伯姬”“伤其君目”为名出师灭潞,“酆舒奔卫,卫人归诸晋,晋人杀之”[26]。

    在周代一夫多妻制下,家庭的政治经济遗产并非都能沿着嫡长子继承制平稳传袭,而在嫡庶争位的内乱中,往往都有娘家的干预:“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27];“(鲁)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齐人立之”[28];“邾文公元妃齐姜,生定公。二妃晋姬,生捷菑。文公卒,邾人立定公,捷菑奔晋……晋赵盾以诸侯之师八百乘纳捷菑于邾”[29]等,皆为此类。虽然这种干预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但都表明娘家的第一反应是做女儿和外孙的后盾。

    当女儿因某些原因离开夫家或遭遇夫家出妻时,娘家也是女儿的庇护所。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归”[30];齐桓公与蔡姬乘舟于囿,蔡姬荡公,桓公怒而“归之”[31],“归”自然都是回归本国。《春秋》经传记载了多位鲁夫人或鲁女——包括鲁文公夫人哀姜、郯子夫人郯伯姬、杞桓公夫人子叔姬等——因丈夫死亡或被夫家休弃而“大归”的例子,[32]无一例外都是归向了娘家。“大归”一词本身,也包含了娘家是女儿最后的栖归之所的意味,《诗经·邶风·燕燕》“之子于归”孔颖达疏:“言大归者,不反之辞……以归宁者有时而反,此即归不复来。”[33]

    娘家的庇护也会延及女儿的丈夫和子女。卫大叔疾娶于宋子朝,因在本国遭遇逼迫而投奔岳家,“出奔宋”[34]。而春秋诸国公子出奔,外家往往是其首选:齐公子纠母为鲁女,遂奔鲁;[35]鲁季友母为陈女,“故亡在陈”[36];莒犁比公之子去疾“齐出也”,遂奔齐。[37]周代多有华夏与蛮夷各族的联姻,但娘家的收留并不因种族而有差异,晋重耳母为狄狐氏女,“重耳遂奔狄”[38];犁比公的另一个儿子展舆“吴出也”,遂奔吴。[39]

二   娘家势力强弱的影响

娘家既然是作为女儿的后盾而存在,其势力的强弱——尤其是与夫家力量的对比,就成为能否掌握婚姻主动权的关键。前述收留了“不安莒而归”之向姜的向国,作为微末附庸,势力还不如当时已是三流小国的莒,因此向虽然收留了女儿,却没能力将其庇护到底:“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40]收留了被齐桓公逐回娘家之蔡姬的蔡国,先是将女儿另嫁,但齐“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41],蔡姬重又被带回齐国,[42]也是欲为女儿撑腰而未果。

    当娘家势力与夫家旗鼓相当时,情形就大不一样。晋重耳流亡至秦,秦伯纳之怀嬴,重耳使怀嬴“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怀嬴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结果是“公子惧,降服而囚”[43]。有学者论魏晋南北朝门阀婚姻:“妇女所代表的是其家族,而非个人,女方家族与男齐等……因为有家族可恃,故气势不减男子。”[44]怀嬴与重耳的较量,可谓此论在前世的注脚。

    而如果娘家的势力超过了夫家,夫家尽管有男尊女卑礼法的支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也还是要先征求娘家的意见。鲁成公四年杞桓公朝鲁,“归叔姬故也”[45],叔姬为鲁女嫁为杞桓公夫人者,杞伯欲出妻,却要先求得其娘家的同意,鲁国应允之后,才有次年的“杞叔姬来归”[46]。而且即使允许了对方出妻,鲁国依然凭强势地位保持对杞的权威,鲁成公八年,“杞叔姬卒”[47],依周礼,夫家对于出妇并无丧葬义务,但鲁国怜悯女儿失婚而卒,胁迫杞桓公将叔姬迎回安葬,杞不敢抗拒,“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48]。

    当双方强弱对比失衡到一定程度时,婚姻中的纲常亦可能发生倒转,娘家可以替女儿责罚丈夫,或强行建立、拆毁女儿的婚姻,而夫家无可奈何。晋范献子之女董祁控诉丈夫董叔“不吾敬也”,范献子执董叔“纺于庭之槐”[49]。卫宣公夫人宣姜寡,齐人使卫昭伯烝于宣姜,昭伯“不可”,齐人“强之”[50]。鲁子叔声伯之外妹本已嫁给施孝叔,但当郤犨来求妇时,“声伯夺施氏妇以与之”。妇人问其夫:“鸟兽犹不失俪,子将若何?”软弱的丈夫表示自己无力反抗:“吾不能死亡”,“妇人遂行”[51]。此时,婚姻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两性关系问题,而成了国家或家族间的角力。

    彭卫论两汉三国时代的政治联姻,谓当中多有男家为政治利益而攀援权贵女家者。[52]在共同的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攀附党援亦是周代男子的常情。前述被“纺于庭之槐”的董叔,娶于范氏之前,叔向曾告诫其“范氏富,盍已乎!”但董叔坚持联姻,理由是“欲为系援焉”[53]。晋公子重耳原本嫌弃怀嬴曾列子圉嫔嫱,但在赵衰谏其“将有请于人,必先有入焉……今将婚媾以从秦,受好以爱之,听从以德之,惧其未可也,又何疑焉”之后,立刻“乃归女而纳币,且逆之”[54]。

    当然,鉴于女家势力太强可能对自己造成威胁,周代也有男子拒娶大国之女,郑太子忽击北戎有功,齐侯欲妻之,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55]但是如郑太子忽一样坚持“齐大非耦”的男子并不多,多数人还是宁愿冒险也选择攀附。而从《诗经·卫风·硕人》记庄姜嫁卫,逐一介绍其“齐侯之子……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56]的身份来看,当时人对女方的家世是非常看重的。

    需要说明的是,周代“娘家”并非仅指字面意义上的出嫁女的“娘”所在之家,其既不限于人类学概念上的只包括出嫁女的父母与其未婚兄弟姐妹的核心家庭,也不限于由出嫁女的父母与其已婚兄弟之家所构成的主干家庭乃至多代同居的联合家庭,“娘家”在周代有着十分广大的范围。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郑伐陈,晋人问陈之罪,子产给出的理由是:“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今陈忘周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敝邑大惧不竞而耻大姬。”[57]周武王以大姬配陈胡公是西周初年的事,彼时郑国还没有分封,而郑仅因与大姬同出自周,就拿“惧耻大姬”作为伐陈的依据,堂而皇之地以距当时已有数百年之遥的大姬的娘家自居。[58]

    又《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贱妾燕姞“梦天使与己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生穆公,名之曰兰”[59]。燕姞生子的故事固然带有神话色彩,但却与“大姬”之说一样,都显示了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女儿只要出自该家族,不论经过了多少代,自祖先以下的所有人就都是其“娘家”。

    以上两例证明周代“娘家”的范围远超出嫁女的“娘”所在之家,但是如果认为“娘家”就是当时“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60]的最广大的同姓宗族,也仍未达至“娘家”最远的边界,“娘家”还包括出嫁女的外姻亲属。

    如鲁臧宣叔娶于铸,生臧贾、臧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生纥,长于公宫,姜氏爱之,故立之。臧贾臧为出在铸”。穆姜之姨子,杨伯峻注:“即穆姜妹之子。”[61]穆姜利用自己君夫人的身份帮妹妹的女儿立子为臧氏大宗,属于姨母对外甥女的帮助。

    又鲁季公若之姊为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宋元夫人之女许嫁季平子,季公若聘宋,告知宋元夫人“勿与(季平子),鲁将逐之”[62]。按季公若为宋元夫人舅,于其女为舅外祖父,季公若劝阻宋元夫人之女嫁给季平子,属于舅外祖父对外甥孙女的关照。

    又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有吊问且送葬,“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景曹,杜预注为“季桓子外祖母”[63],季桓子为季康子之父,季康子派家臣为宋景曹送葬,属于曾外孙对曾外祖母的丧悼。

    据上,无论是在宗亲还是姻亲的层面,女子的“娘家”几乎都可以达到无远弗届的程度,可以说,广义的“娘家”甚至能够涵盖出嫁女所从出之族的一切亲属关系,举凡该女子父系、母系的直系和旁系血缘亲属,上至远祖,下迄裔孙,兼及附着于血缘亲属关系之上的其他非血缘亲属——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都可以包括在“娘家”的范畴之内。当然,最切实的爱助,还是出自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亲属关系越远,“娘家”的作用也越弱,至于被拿来当作攻伐借口的“我大姬”之类,则只具有礼仪上、道义上或政治上的意义。

三   女儿的回馈

     与娘家并未因女儿出嫁便将其当作“泼出去的水”一样,周代女儿在婚后也依旧保持与娘家的亲近,并尽可能在情感上和现实利益上进行回馈。归结起来,大致有归宁、丧悼、重婚、家事照拂、危难救援诸方面。

    周代女儿会定期不定期回娘家探视,曰“归宁”。《诗经·周南·葛覃》:“害浣害否,归宁父母”[64],《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孔颖达疏:“女子既嫁,有时而归,问父母之宁否。”[65]秦汉妇女归宁有父母生病、本家有事、回娘家祭祖、奔丧等原因,魏晋南北朝妇女有庆会归宁、朔望归宁等,[66]周代妇女归宁缘由文献记载不多,但从情理上推测,应当也以日常看望、探亲问病、参加婚丧大事等常规原因为主。

    归宁有时是女儿单独回门,鲁庄公十五年“夫人姜氏(文姜)如齐”[67],鲁文公九年“夫人姜氏(哀姜)如齐”[68];有时是带子女一起回去,鲁僖公五年“杞伯姬来,朝其子”[69];有时则是与丈夫一同前往,如鲁桓公十八年“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70],鲁宣公五年“齐高固及子叔姬来”[71]。归宁在有些情况下亦可变通为女儿本人不归,而是派使者至娘家探视,秦嬴嫁为楚共王夫人,就派司马子庚聘于秦,“为夫人宁,礼也”[72]。而探视的对象除了父母,还包括娘家的其他亲属,《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新为邺令,“其姊往看之,暮而后门闭,因踰郭而入”[73]。

    女儿出嫁时娘家给予嫁妆,婚后回赠礼物给娘家也是应有的人情往来,蔡姞簋铭(《集成》4198):“蔡姞作皇兄尹叔尊                                               彝”,虢姜簋盖铭(《集成》4182):“虢姜作宝尊簋,用祈追孝于皇考惠仲”等,就应是女儿回赠。只不过青铜重器非贵族之家不能铸造,普通妇女所回赠的,大约只是日常饮馔或器用。

丧悼是亲属关系制度化和仪式化的体现,依《仪礼·丧服》,周代出嫁女也要为娘家人服丧,为祖父母、父母和昆弟之为父后者服齐衰期,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为众昆弟、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女儿的子女要为外祖父母、从母服小功五月,为舅服缌麻三月;女儿的丈夫也要为岳父母服缌麻三月。[74]虽然文献中有关出嫁女为娘家服丧的实例不多,但据《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杞孝公卒,孝公之妹晋悼夫人“丧之”,晋大夫乐王鲋还乘此时机,以女子的丧服“墨缞冒绖”掩护出逃在外的栾盈潜入公宫[75];晋悼夫人之子晋平公因在舅舅丧中“不彻乐”,还被讥为“非礼也”[76],则《丧服》的说法渊源有自。

    丧服是周代别亲疏、辨嫡庶血缘伦理的外化形式,尽管为与夫尊妻卑制度相配合,出嫁女为娘家的丧服比在室时有所降杀,但服丧的义务并不取消,并且女儿的丈夫和子女也被纳入到服丧的范围内,仍是对娘家生养之恩的肯定和回报。

    宗法制度下的周人禁止父系血缘亲属间的通婚,强调“男女同姓,其生不蕃”[77],但却并不禁止姑表、舅表诸异姓表亲间的婚配。而作为子女婚姻的主导者,女儿亦乐于让自己的子女与娘家在已有婚姻关系基础上更进一步,结成重叠的婚姻形式,《左传》载“宋荡伯姬来逆妇”,“杞伯姬来求妇”[78],“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79],就都透露了女儿欲与娘家“亲上加亲”的愿望。而《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鲁国“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80],鲁自桓公以下固定从齐国娶妻,若从嫁入鲁国的齐女的角度看,则是她们的儿子一代又一代地实行舅表婚,与其娘家联姻。

    依照周代的性别分工,“男不言内,女不言外”[81],“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82],妇女的职事空间主要在家庭以内,因此家务事也是妇女最有可能参与和照拂娘家的领域。晋惠公夷吾自秦返晋前,其姊秦穆姬就嘱其照看已故太子申生的遗孀贾君,又嘱其将流亡在外的兄弟都接回国:“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当夷吾背信弃义,秦穆姬“怨之”[83]。

鲁季公鸟死,季公亥、公思展、申夜姑三人相其家。季公鸟之妻季姒与饔人私通,担心被三人责讨,故意制造受伤假象,诬告季公亥非礼,展示给已嫁为秦遄妻的季公鸟之妹秦姬。季姒料定了即使是已出嫁的女儿,仍会以娘家事务为己任,而秦姬也果然如其所料:“以告公之,公之与公甫告(季)平子,平子拘展于卞,而执夜姑。”[84]

不过就贵族妇女来说,家事和国事有时是难以截然分开的,主观上对娘家家事的关心,客观上却可能触动国家政治,秦穆姬嘱晋惠公“尽纳群公子”,就无意中形成了对自晋献公以来的“晋无公族”政策的反对,故惠公不听。而晋悼夫人假手儿子晋平公“合诸侯之大夫以城杞”“治杞田”,帮助娘家杞国筑城及索要被鲁国侵占的土地,为郑、鲁、卫等晋的同姓国批评为“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85],也是家事溢出了“家”的范畴,进入到了国事领域。

    娘家是女儿最大的支持来源,作为反哺,当娘家遭遇祸难时,女儿也会出手相帮。鲁僖公母成风为须句氏女,邾人灭须句,须句子奔鲁。成风言于僖公曰:“崇明祀,保小寡,周礼也。蛮夷猾夏,周祸也,若封须句,是崇皞济而脩祀纾祸也”,鲁僖公因之“伐邾,取须句,反其君焉”[86]。按,须句本身即为东夷,与任、宿、颛臾同出风姓太皞之后,但成风却只强调邾的蛮夷属性,敦促鲁僖公伸张“周礼”,是此非彼的言辞下,是成风救助娘家的迫切之心。

    而秦晋韩原之战,秦穆姬挟儿女为人质,对丈夫秦穆公以死相要,迫使其释放晋惠公;[87]晋秦崤之战,文嬴以嫡母身份请求晋襄公放归秦三主帅,为娘家纾难;[88]狄破卫,许穆夫人悯宗国倾覆,赋《载驰》之诗——即使无力救援,亦表现出对娘家的巨大牵挂,[89]都是人所共知的女儿救助娘家的事迹。

    固然,每个时代都会有一些关于妇女的传奇故事,但若将周代这些故事与后世相较,就能发现某些只存在于当时的特质。汉成帝时太后王政君助长娘家王氏权力,被刘向批评为“此亦非皇太后之福也”[90],刘向批评的理据是秦汉社会已经成形的“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的儒家父系伦常观。而在周代,一方面大量存在女儿不惜损害夫家利益也要救助娘家的事迹,另一方面当时人却对此几无异词,这同样反映了周人对已嫁之女宗族归属的认识的模糊。

    与“娘家”的范围并不限于出嫁女的“娘”所在之家一样,“女儿”的范围亦不限于出嫁女本人,至少还包括她的子女和丈夫。鲁桓公九年邓南鄙鄾人杀楚使及巴行人,楚斗廉与巴师围鄾,“邓养甥、聃甥帅师救鄾”[91];鲁文公十一年鄋瞒伐鲁,叔孙得臣追之,“绵房甥为右,富父终甥驷乘”[92]。甥,《尔雅·释亲》:“谓我舅者,吾谓之甥也”[93],则这些都属于外甥援助舅家。而鲁闵公二年卫为狄所败,宋桓公逆卫溃众于河,“益之以共滕之民,为五千人,立戴公以庐于曹”[94]。按,卫昭伯烝于宣姜,“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95],宋桓夫人为卫戴公妹,宋桓公立卫戴公,属于妹婿救助妻兄。

    每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其功能,功能决定了它存在的意义,而社会关系又是互动的,任何一方的运动,都与另一方的运动相因果,周代娘家的看顾与女儿的回馈之间亦是如此。

四   亲情的作为

     亲属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组织形态,亲属关系是人类最基础的人际关系。夏商以降,虽然由于日渐高涨的男权话语使夫家亲属地位被系统性地置于妻家之上,并且这种等级规定还被上升到维护男权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的高度,但是天然的血缘纽带,使妇女与娘家的联结不可能因人为的因素消除,亲情的不可让渡性使虽然礼法上要求女儿婚后就应疏离娘家并被娘家疏离,但在实践上,两者却均未从对方的生活中隐退。

    从娘家的角度讲,女儿尽管已经出嫁,但在情感上仍然是“吾女”,《春秋》庄公四年记载了“纪伯姬卒”,按纪伯姬为鲁女嫁于纪者,于鲁国已属于“外夫人”,外夫人之卒为何仍被纳入鲁史记载当中?《榖梁传》解《经》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96]《春秋》庄公十二年又记载了纪叔姬“归于酅”,依《春秋》笔法,女子入国始曰“归”,而酅只是一个邑,纪叔姬入邑为何仍被称“归”?《榖梁传》解《经》:“吾女也。失国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97]此外《春秋》桓公九年记载周桓王后“纪季姜归于京师”,《公羊传》谓“纪季姜”只是鲁国的称法(鲁为周天子娶后主婚),如果是纪国,“纪父母之于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98]。虽然《公羊传》《榖梁传》解《春秋》时有过度阐发所谓“微言大义”者,但它们关于“吾女”“吾季姜”的解说,却是触摸到了父母亲恩的根本。

    在“吾女”的情感下,娘家对女儿的关爱并不因其出嫁而改变。女儿的人生大事件,娘家多予关注,如前文已列举了数例的《春秋》。《春秋》作为鲁国国史,在记录鲁国军国大事的同时,对于本国之女的出嫁、归宁、大归、卒这些看似无关宏旨的内容,也都有颇为详细的记载。《春秋》一般认为经过孔子的编订,而以“礼”作为思想核心的孔子,在整理《春秋》时对上述内容也都予以了保留,也说明了其对“吾女”情感的认可,儒家所谓“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99],于此可见一斑。而且这应该不仅是儒家的观念,是当时社会的普遍认识。

    因“吾女”之情,女儿与知家族大事的权利娘家也予以保留。楚成王欲立王子职而黜太子商臣,商臣之师潘崇授意其通过激怒成王已嫁之妹江芈的方式打探消息,商臣从之,“江芈怒曰:'呼!役夫!宜君王之欲杀汝而立职也。’”[100]江芈果然对娘家废立储君知之甚详。

    女儿的言词,娘家也无条件信任。晋赵婴通于赵庄姬,为赵同、赵括所逐,庄姬谮于其兄晋景公:“原、屏将为乱。”[101]按,赵庄姬通于赵婴,属于侄媳与叔父通奸,于人伦为大逆,但当其诬陷赵同、赵括时,娘家却毫不怀疑:“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102]。类似的还有栾祁,栾祁为晋范宣子女,生栾盈,因与家老州宾私通,恐栾盈讨伐,遂向父亲诬告“盈将为乱”。按栾祁诉栾盈叛乱,属于母亲指控自己的儿子,于常理多有不合,但娘家仍深信其言:“宣子使城著而遂逐之。秋,栾盈出奔楚”[103]。

    与亲近和信任女儿相适应,“吾女”情感下的娘家也不认为自己在女儿出嫁后就失去了对她的控制权。鲁僖公因女婿鄫子没有按时来朝,便扣留了回家探亲的女儿:“鄫季姬来宁,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又胁迫女儿“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104]。前后扣留了一年多,才放其“归于鄫”[105]。而齐桓公因哀姜通于共仲,参与了贼杀鲁闵公的阴谋,便“取而杀之于夷,以其尸归”[106]。尽管此举被当时人批评为越俎代庖:“君子以齐人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107],但其表明“吾女”的情感使娘家很容易越过女儿归属的边界。

    从女儿的角度讲,虽然礼法规定“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108],要求女儿婚后便应“移天”,从以父亲为至尊变为以丈夫为至尊,但女儿对娘家的亲情,同样不会因婚姻而割断。当娘家与夫家发生利益冲突时,在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女儿会双方兼顾:晋太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问妻子怀嬴是否愿意与自己同走?怀嬴答:“子,晋太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从,亦不敢言。”[109]“不敢从,亦不敢言”,表达的是怀嬴对娘家和夫家的两不相违。

而当冲突不可调和,必须在夫家与娘家之间做出抉择时,因出生和多年抚养积淀的感情,女儿还是会倾向娘家:郑祭仲专权,郑厉公欲杀之,派雍纠执行;祭仲之女同时也是雍纠之妻的雍姬知之,问其母:“父与夫孰亲?”雍姬之母一锤定音:“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雍姬于是提醒父亲:“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110]。

    除了娘家与女儿双方当事人外,当时社会上的其他人,作为旁观者,对于两者关系的亲近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国语·周语中》载大夫富辰谏周襄王婚姻为一个家族的祸福之阶,称“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姒,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111]。挚畴与大任、杞缯与大姒、齐许申吕与大姜,就都是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

    齐晋鞌之战后,齐顷公遇锐司徒之女于路,女问国君与锐司徒是否都脱险了?在得到肯定回复后安心而去,“齐侯以为有礼。既而问之,辟司徒之妻也。予之石窌”[112]。齐顷公对于此女作为辟司徒之妻却只关心父亲锐司徒的安危,非但不觉有何不妥,反而予以封赏,这可谓另一个版本的“父与夫孰亲”,可见在面对这类伦理问题时,当时人们内在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作为复杂而纠缠的人际关系的一种,出嫁女与娘家之间并非全都是温情脉脉,也存在漠不关心甚至矛盾冲突的情形。比如秦简中就有女儿被夫家休弃之后并未回到娘家,而是独居以致于受到伤害的案例,《岳麓秦简》三“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女子为男子得之弃妻,日暮时分遭遇得之,得之欲强与奸,不从,遭到得之的殴打,“恐,即逯谓得之:迺之里门宿。到里门宿,逢颠,弗能与奸,即去”[113]。又《岳麓秦简》三“同、显盗杀人案”:大女子婴等告曰:“弃妇毋忧缚死其田舍,衣襦亡。”[114]经狱史洋审理查明,毋忧系被同和显所杀。在被休弃后独自居住在里门附近,毋忧更是被捆绑杀死在她位于田里的庐舍中,显然二者的娘家没能为其提供容留和庇护。

    有时娘家虽然为女儿或外孙提供援助,但也带有自己的计算,宋雍氏女为郑庄公妃,生公子突。郑庄公卒,宋人诱执郑大夫祭仲,曰:“不立突,将死”,祭仲立公子突为郑厉公。但宋人在挟持祭仲的同时,“亦执厉公而求赂焉”,“多责赂于郑”到了“郑不堪命”的程度,两国甚而发生战争。[115]

    更有个别娘家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女儿的婚姻为牺牲,《韩非子·说难》载郑武公欲伐胡,先以其女妻胡君,胡以郑为亲己,“遂不备郑,郑人袭胡,取之”[116];《吕氏春秋·长攻》则记载代君好色,赵襄子以其姊妻之,“襄子谒于代君而请觞之……代君至酒酣,(襄子)反斗而击之,一成脑涂地”,襄子姊闻娘家所为,“磨笄以自刺”[117]。

    不过尽管存在上述反面案例,但与数量庞大的女儿与娘家互爱互助的正面案例相比,反面案例属于极少数,不足以推翻双方关系的基本面。作为一切感情的基础和人伦道德的核心,亲情的不可让渡性使女儿与娘家长久地彼此眷顾。

    但也需要指出的是,亲情的作为并不是无限的,周代出嫁女与娘家固然亲密互助,但双方关系在本质上,并没有突破当时“既嫁从夫”的男权婚姻格局。“既嫁从夫”不仅是“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118],或“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119]这类表层的妻子对于丈夫的服从,更是一系列自男权社会确立之日起就形成了的深层的、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其外在表现为女子婚后就要“从夫居”的原则,[120]内在则是父系继嗣制度下始终以男性的血缘传承为指归,女儿并不具有先赋的娘家宗族成员资格,只有通过婚姻,才能进入夫家系谱,并因之获得合法生育、合法葬埋、参与祖先文化建构以及身后享受子孙祭祀的一整套规范。[121]亲情的作为可以保障女儿与娘家的互惠互动,却不足以动摇女儿必须成为某人之妻,才能具有上述权利的刚性制度。

    归根结底,娘家自身也是一个父系继嗣的宗族,也是在这一套制度下运行的,破坏了这套制度,也等于打乱了自身的宗族秩序,因而除非出现女儿已被夫家休弃等不可挽回的情形,否则娘家不会轻易将女儿留在自己这里。前述鲁女纪伯姬嫁纪侯,伯姬卒,尚未下葬,纪侯便因齐的讨伐而“大去其国”,即便如此,娘家鲁国也没有接手她的丧事,最终竟是仇家齐国“葬纪伯姬”[122]。而与伯姬一同嫁给纪侯的叔姬,虽曾在丈夫去国之后回过鲁国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转归夫家,即使只能投奔其小叔纪季所在的酅邑。

    两周青铜器铭文中,时而有娘家勉励女儿“享孝于姑公”的祝辞,如胡叔胡姬簋铭(《集成》4062):“胡叔胡姬作伯媿媵簋,用享孝于其姑公,子子孙孙其万年永宝用”;迟盨铭(《集成》4436):“迟乍姜淠盨,用享孝于姑公,用祈眉寿纯鲁,子子孙永宝用”。“姑公”即公婆,娘家谆谆勉励女儿“享孝于姑公”,与《孟子·滕文公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汝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123],以及《仪礼·士昏礼》:“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124]可谓异曲同工,反映的都是娘家希望女儿在夫家当好媳妇、立稳脚跟的心声。

    《战国策·赵四》“赵太后新用事章”描述赵太后:“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祝曰:'必勿使反。’岂非计久长,有子孙相继为王也哉?!”[125]更是把娘家对女儿出嫁虽然依依难舍,但又坚定地盼望其在夫家长治久安的心情表达得淋漓尽致。

    所以娘家对女儿的顾念,无论是陪嫁、探望、救援、庇护,还是其他支持女儿的行为,本意都不是为了将女儿拉回娘家,而是为了女儿能更稳固地在夫家立足,本质上,反倒是将女儿一步步“推出”娘家。

    在这种情况下,当女儿与丈夫的关系出现裂痕时,娘家首先会选择弥合,避免其被休弃的命运。吴起之妻织组幅狭于度,吴起出之,其妻之弟“重于卫君,乃因以卫君之重请吴子”,尽管“吴子不听”,但可以看出娘家的努力。[126]而如果女儿失婚已不可逆转,娘家还会尽力为女儿再度寻求夫家:蔡姬被齐桓公遣归不久,蔡人就“嫁之”;怀嬴前夫太子圉逃归,秦穆公旋即将其许配给公子重耳——娘家的目的,都是为了女儿能够重新有可从之“夫”。

    对于女儿来说,其也深知在父系继嗣原则下,自己不具备娘家宗族成员资格,只有在婚姻关系当中,才能找到自己的谱系位置和相应的权利。因而虽然同娘家的亲情难以割舍,但除了雍姬式的不得不在道德两难中做出抉择的极端情况,多数人不会与自己赖以安身立命的“既嫁从夫”制度相对抗。并且女儿婚后毕竟从夫居,生活重心客观上已转移到了夫家,随着在夫家生活时间的增加和子女的相继出生、长大,特别是在自己已经从“媳妇”熬成了“婆婆”,与此同时又经历着娘家的人事代谢和时过境迁——如兄弟分家、姊妹出嫁等——尤其在父母过世之后,其对于夫家的归属认同也会一步步增长。

    秦穆姬以死要挟丈夫释放娘家兄弟夷吾,所言却是“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127];文嬴为娘家请三帅,说辞也是“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128]“我两君”“吾二君”,表达的都是其对血缘、婚姻两种关系的同样坚持。而鲁僖公在淮之会上被齐桓公扣留,僖夫人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129],请求父亲释放丈夫,则已经开始带有“内夫家,外父母家”的意味了。

  结 语

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周代社会各个阶层的妇女与娘家的关系做全面的考察;同样是由于材料的限制,即使是周代贵族妇女,我们也无法对她们从年轻到年老、从初嫁到在夫家终老的人生不同阶段与娘家关系的变化,做出系统的分析。并且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数百年时间里,社会几度剧烈变迁,这又对当时妇女与娘家的关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也无材料分说。我们目前所能做的,只是连缀现有材料,大体勾勒出周代妇女与娘家关系的可能面貌。但是如在本文开头已说过的那样,发自人类天然情感的周代妇女与娘家的关系,不会因材料的不完整就缈若浮云无可追寻,透过蛛丝马迹,我们仍可梳理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容。

    与其他基于理性判断或制度性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周代妇女与娘家的关系主要是基于血缘情感纽带的作用,因此男权社会虽然有一整套以夫家为中心的伦理准则,但女儿与娘家的关系却始终强韧地存在于社会实践当中,以暗流的形式漫过了亲属制度的条框。固然这股暗流并未突破当时既有的婚姻格局,“从夫”依然是婚姻形态的主调,但却反映了人们的先天情感与后天礼教间的拉扯和博弈。

〔作者张淑一,1971年生,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收稿日期:2019年7月25日,出处:《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2期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ried women and their parents' family in Zhou dynasty

[①] 如肖平汉、杨有礼《论春秋时期贵族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陈筱芳《春秋以及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赵东玉《周代的“男女有别”和“夫妇有别”的方方面面》,《孔子研究》2002年第2期;谢乃和《论先秦时期妇女职事及相关观念的演变》,《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李建华《春秋时期诸侯“庶女媵妾”的演变》,《孔子研究》2016年第1期;王小健:《中国古代性别角色的分化及其社会化》,博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6年等。

[②] 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③]《仪礼注疏》卷三〇,《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106页。

[④]《汉书》卷三六,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961页。

[⑤]《后汉书》卷五〇,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676页。

[⑥]《南史》卷一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03页。

[⑦] 如贾丽英《秦汉出嫁女与父母本家关系探析》,《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王仁磊《魏晋南北朝时期出嫁女与本家关系初探》,《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陈弱水《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隐蔽的光景: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62页,等等。

[⑧][汉]刘向:《古列女传》卷一《邹孟轲母》,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5页。

[⑨]《周礼注疏》卷一四,《十三经注疏》,第733页。

[⑩]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84—1994年。本文简称《集成》。

[11]《诗经·卫风·硕人》,《毛诗正义》卷三之二,《十三经注疏》,第322页。

[12]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一一《外储说左上》,《诸子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198页。

[13]《诗经·周南·葛覃》,《毛诗正义》卷一之二,《十三经注疏》,第277页。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3页。

[1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1页。

[16][汉]刘向:《古列女传》卷一《邹孟轲母》,第25页。

[1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99页。

[1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41页。

[19]《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六,《十三经注疏》,第1905页。

[2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43页。

[21]《韩奕》之五章为:“蹶父孔武,靡国不到,为韩姞相攸,莫如韩乐。孔乐韩土,川泽许讦,鲂鱮甫甫,麀鹿噳噳。有熊有罴,有猫有虎,庆既令居,韩姞燕誉。”见《诗经·大雅·韩奕》,《毛诗正义》卷一八之四,《十三经注疏》,第572页。

[2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43页。

[23] 见《诗经·邶风·绿衣》,《毛诗正义》卷二之一,《十三经注疏》,第298页。

[24]《春秋》文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08页。

[25]《左传》昭公十九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97—1402页。

[26]《左传》宣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62页。另,即使是无力救助的娘家,亦不缺少对女儿的关切。晋魏武子病重,令以嬖妾殉葬,武子之子魏颗活之,嬖妾之父于辅氏之役结草以报魏颗,并于梦中告谢。故事虽然带有志怪色彩,但所反映的娘家对女儿获救深怀感激之情却并非没有写实意味。参见《左传》宣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64页。

[27]《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22页。

[28]《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63页。

[29]《左传》文公十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03—604页。

[30]《左传》隐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2页。

[31]《左传》僖公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86页。

[32] 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宣公十六年、《春秋》成公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32、769、820页。

[33]《毛诗正义》卷二之一,《十三经注疏》,第298页。

[34]《左传》哀公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65页。

[35]《左传》庄公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76页。

[36]《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533页。

[37]《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89页。

[38]《史记》卷三九《晋世家》,第1647页。

[39]《左传》昭公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17页。

[40]《左传》隐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2页。

[41]《左传》僖公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88页。

[42] 至十三年后齐桓公卒时,仍有“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蔡姬”应即此蔡姬。见《左传》僖公十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73页。

[4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10页。

[44] 参见刘增贵《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妾》,《新史学》2卷4期,台北,新史学杂志社,1991年,第32页。

[45]《左传》成公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18页。

[46]《春秋》成公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20页。

[47]《春秋》成公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36页。

[48]《春秋》成公九年。《公羊传》成公九年曰:“杞伯曷为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内辞也,胁而归之也。”《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七,《十三经注疏》,第2293页。

[49] 《国语》卷一五《晋语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87页。

[50]《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66页。

[51]《左传》成公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53页。

[52] 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23-24页。

[53]《国语》卷一五《晋语九》,第487页。

[54]《国语》卷一〇《晋语四》,第358页。

[55]《左传》桓公六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3页。

[56] 见《毛诗正义》卷三之二,《十三经注疏》,第322页。

[5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4—1105页。

[58]周定王卿士单襄公假道于陈,见陈灵公不理国政而率其卿佐淫于夏姬,也从“陈,我大姬之后也”的角度表示痛心。见《国语》卷二《周语中》,第75页。

[5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73—674页。

[60]《礼记正义》卷三四《大传》,《十三经注疏》,第1507页。

[61]《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82页。

[6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56页。

[63]《春秋左传正义》卷六〇,《十三经注疏》,第2181页。

[64]《毛诗正义》卷一之二,《十三经注疏》,第277页。

[65]《春秋左传正义》卷一〇,《十三经注疏》,第1780—1781页。

[66] 参见贾丽英《秦汉出嫁女与父母本家关系探析》、王仁磊《魏晋南北朝时期出嫁女与本家关系初探》。

[67]《春秋》庄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99页。“如”亦是归宁的意思,《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谓“夫人归宁曰如某”,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36页。

[68]《春秋》文公九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9页。

[69]《春秋》僖公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00页。

[70]《春秋》桓公十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1页。

[71]《春秋》宣公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85页。

[72]《左传》襄公十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997页。

[73][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一二,第220页。

[74]《仪礼注疏》卷二八—卷三四,《十三经注疏》,第1096—1126页。

[7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75页。

[76] 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谓“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但杞与晋并非邻国,惟因平公为诸侯,古礼诸侯于期年之丧不服,故《左传》不以甥舅之礼而以“邻国”责之。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72页注。

[77]《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08页。

[78]《春秋》僖公二十五年、三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29、485页。

[79]《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92页。

[80]《左传》哀公二十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723页。

[81]《礼记正义》卷二十七《内则》,《十三经注疏》,第1462页。

[82] 郑玄注:“不出入者,不以相问也。梱,门限也。”《礼记正义》卷二《曲礼上》,《十三经注疏》,第1240页。

[83]《左传》僖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51—352页。

[84]《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60—1461页。

[85]《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三十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58—1170页。

[86]《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春秋》僖公二十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92—393页。

[87]《左传》僖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58—360页。

[88]《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98—499页。

[89]参见《诗经·鄘风·载驰》,《毛诗正义》卷三之二,《十三经注疏》,第320页。

[90]《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61页。

[91]《左传》桓公九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5页。

[92]《左传》文公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81页。

[93]《尔雅注疏》卷四,《十三经注疏》,第2593页。

[94] 《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66页。

[95]《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66页。

[96]《春秋榖梁传注疏》卷五,《十三经注疏》,第2381页。

[97]《春秋榖梁传注疏》卷五,《十三经注疏》,第2383页。

[98]《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五,《十三经注疏》,第2219页。

[99]《礼记正义》卷六三《丧服四制》,《十三经注疏》,第1695页。

[100]《左传》文公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14页。

[101]《左传》成公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38页。

[102]《春秋》成公八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836页。

[103]《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58—1059页。

[104]《左传》僖公十四年、《春秋》僖公十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47、346页。

[105]《春秋》僖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50页。

[106]《左传》闵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63页。

[107]《左传》僖公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79页。

[108]《仪礼注疏》卷三〇《丧服》,《十三经注疏》,第1106页。

[109]《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94页。

[110]《左传》桓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3页。

[111]《国语》卷二《周语中》,第48页。

[112]《左传》成公二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96页。

[113]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98页。

[114]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第179页。

[115]《左传》桓公十一年、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2—138页。

[116][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四,第64页。

[117][汉]高诱注:《吕氏春秋》卷一四,《诸子集成》,第150页。

[118]《礼记正义》卷二六《郊特牲》,《十三经注疏》,第1456页。

[119]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八《君道》,《诸子集成》,第153页。

[120] 周代虽然偶尔也有女子婚后居娘家的例子,如鲁孟穆伯所从之已氏、叔孙穆子所宿庚宗之妇人、奔孟僖子之泉丘人女等,但与绝大多数妇女的从夫居相比,这种情况属于非常少数。并且这类婚姻往往带有“奔”的性质,与正式的聘娶婚并不相同。参见《左传》文公八年、昭公四年、昭公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567、1256、1324页。

[121] 未婚或被夫家休弃的女子即使住在娘家,死后也不能进入娘家的家族墓地,通常是另埋他处。她们不会在娘家和夫家任何一个谱系中留下姓名,身后只能成为“野鬼”,不能成为可以得到后代祭祀的“神主”。参见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17页。

[122]《春秋》庄公四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3页。

[123][清]焦循:《孟子正义》卷六,《诸子集成》,第245页。

[124]《仪礼注疏》卷六,《十三经注疏》,第972页。

[125] 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第767页。

[126]一曰“其父往请之,吴起曰:'起家无虚言’”。[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一三《外储说右上》,第246页。

[127]《左传》僖公十五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58页。

[128]《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98—499页。

[129]《左传》僖公十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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