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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之效力待定、可撤销的合同

 隐遁B 2023-08-04 发布于广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王轶

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规定。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发生,无权处分人如果无法交付标的物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合同法》132条的第1款变成了《民法典》合同编597条的第1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出于贯彻交易便利,或者说鼓励交易这一立法宗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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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并不是说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民法典》上就没有了。如前述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无权代理行为不构成《民法典》第172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通常是效力待定的。此时,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要依据《民法典》171条和第503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不能满足第504条关于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也是效力待定的。同时,笔者认为第505条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可以写到第504条里。因为经营范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之所以设定经营范围,是因为投资者认为在该范围内搞经营最安全,最能挣钱,故不宜随便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其实就是超越代表权限。从这个意义上讲,第505条和第504条其实是可以合二为一的。所以第505条也可以说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

《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规定在第147条至第151条中,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和第三人胁迫,以及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或者利用对方欠缺判断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因条文表达非常清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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