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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企答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定静虑得 2023-08-04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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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如何做账?

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按冲减后的资产成本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若资产提前出售,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处置,不存在未摊销的递延收益。

提醒:如果净额法将账面的资产成本都冲掉了,处置时不再通过清理科目,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二、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

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其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五)4.金融商品转让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可以抵扣的发票不能用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四、关联关系指什么?

答:关联关系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任命委派关系、亲属关系等。

1.控股关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融资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劳务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任命、委派高管关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7.其他关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提醒:

①关联关系类型判定中“10%、25%、50%以上”都是包含本数的;

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五、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会被税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有哪些?

答: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六、报销费用和进货可以用现金吗?

答: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对个人的支出和结算起点以下的货物采购等是可以使用现金的。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实务中使用现金的情况已经很少,企业如果以现金报销费用或货物采购,非常容易让税务局怀疑业务交易的真实性。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4条规定,只有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时,在没有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但能证明业务真实性也能税前扣除。同时,手续费和佣金的税前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都要求非现金支付。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

七、企业接受政府单位征地补偿该如何开票?

问题详情:政府行政单位支付给一家种子企业的征地补偿费,企业需要提供发票还是收据?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种子企业被征用土地,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均应免征增值税。注意,不是“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款方可以依照税法开具免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政府补贴,收款企业可以开具“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从实质上来说,开具“不征税”发票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但这可作用不小,它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也避免了重复征税。

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如果政府部门必须要发票的话,就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开具免税发票(不是“不征税发票”)

八、党建活动购买物品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问题详情:我公司有独立的党支部,请问我们公司开展的党建活动,以及购买的党建用品,能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我公司的党建开支,能取得专项发票,进项抵扣吗?

答:对于党建活动支出,增值税方面没有单独做出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不管是国企还是非公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税前扣除实际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限额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并没有把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集体福利费,因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本身也不是福利费。

所以,对于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包括党建活动支出不能视为“集体福利”,从而以此为理由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中,并没有涉及到党建活动支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依照“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只要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党建活动中购买的旗帜、办公用品等,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如果党建活动中外购大米、食用油、床上用品等,用于慰问贫困党员等,因为用途属于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九、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如何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对象捐赠或通过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公益捐赠的对象不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可分为限额扣除(扣除比例30%)和全额扣除(扣除比例100%),因此,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区分。

根据99号公告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个人可自主决定公益扣除的所得项目及其顺序,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预扣预缴是未扣除或扣除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继续补充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预缴未扣或扣除不完的,可转移至其他项目所得扣。

十、无房产证的房屋可否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会计核算,遵照的是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确认,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另外,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关于资产确认,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资产的确认重点在“拥有或控制”,同时未来可能由经济利益流入;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根本就没有提及产权证书的问题。

同样,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固定资产产权证书的问题。

综上所述,有无房产证不影响房屋确认为固定资产。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不但在会计上可以确认固定资产,而且在税务方面也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然后还可以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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