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 主编 林文学 刘宏华 綦相 焦津洪 蔡慧永 副主编 定价:69.00元 内容简介 文章摘编 康美药业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相关 重点难点法律问题述评(摘编) 焦津洪 吴伟央 李非凡 赵 蓉 2019年12月修订出台的证券法第95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基础制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证监会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同步发布了配套规则。 2021年11月,康美药业作为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顺利落地,被称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结合康美药业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实践情况,从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梳理了案件相关重点及难点法律问题。程序性问题包括证券集体诉讼与破产重整、刑事案件办理之间的衔接问题,实体性问题包括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损失计算方法、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认定、境外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 三、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康美药业案涉案范围之广,赔偿金额之高,创下国内A股市场同类案件之最。该案充分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一审宣判后,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刑民破程序衔接、权利人范围、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等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推动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领域司法解释的修正出台。现从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将有关重点难点法律问题梳理分析如下。 (一)程序方面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 1.民破衔接相关问题 作为一种典型的大规模侵权类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对待,涉及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错综复杂。康美药业案中,证券集体诉讼和破产重整程序交织即一大特色,两种程序的有效衔接,从案件管辖、债权确认、程序参与、债权清偿等多角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是关于案件管辖。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引发的系列案件,包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债权人提请启动破产重整、追究虚假陈述中的信息披露犯罪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分别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中,集体诉讼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刑破诉讼问题在广东省内一并解决,公共政策考量与法律考量并重。 二是关于债权申报与确认。重整申请受理后,投服中心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集体诉讼案5万余名受损投资者一次性“化整为零”申报债权,在提高申报效率的同时确保了相关投资者小额清偿资格,但由于当时尚未宣判,该项债权属于诉讼未决债权,有待最终确认。一般情况下,大规模侵权在破产中债权确认难度极大。不过,随着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作出、当事人随后陆续放弃上诉,债权额度确认得以直接完成。 三是关于重整的参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参加债权人会议,二是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其中,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权利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投服中心被提名为9家债权人委员会候选成员之一,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投服中心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了债权金额。其后,投服中心当选债权人委员会委员,深度参与破产重整重大事项,最大限度保障了集体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偿债信托安排。信托机制在我国重整实务中广受青睐。康美药业重整计划也包含了偿债信托安排。在这种“存续型重整”下,信托底层资产为信托计划成立后通过总持股平台(康美药业设立信托平台公司)实控及管理的全部底层资产,信托收益来源于其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最终来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略投资者的投入等。这种架构可以平衡重整参与各方的利益,强化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管理优势,满足重整案件的差异化需求。 上述各项衔接协调,有效保障了证券集体诉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时注意到,有观点提出,在民破衔接方面还存在着破产债权申报的处置权来源问题,即由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定》未明确规定投资者对代表人处置破产事项的授权,该案权利登记公告也没有明确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授权,且即便在司法解释项下,投保机构得到的授权只是证券法上的授权,因此,如要在破产法语境中代表债权人,还需要进行破产法上的授权,甚至还需要在破产法制度中确定相应的赋权规则。 2.刑民配合相关问题 关于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叉程序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是否为同一事实”的处理标准,即对于涉众型基于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与民商事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程序,而对于其他非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同一当事人基于不同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以及民商事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适用“民刑独立”的程序。康美药业案虽然涉众,但同一当事人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涉及操纵市场,民事案件涉及虚假陈述),因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几乎是同时进行。如果加上刑事二审程序,本案也算开启了“先民后刑”的先例,但这并未影响案件办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总体上看,民、行、刑立体化追责手段齐用,让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增强市场各方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对民事案件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刑事案件办理中查明,马某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康美药业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马某田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因此将其依法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2条延续了原司法解释的规范逻辑,规定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四、结语 康美药业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第一步,示范意义重大。随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开展,康美药业案中有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损失计算方法、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认定、跨境事项的处理等,对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证券集体诉讼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配合办理也为司法系统今后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笔者建议有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深入总结,可以考虑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适当形式,更好地发挥康美药业案的标杆作用。 文章目录 (一)程序方面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 1.民破衔接相关问题 2.刑民配合相关问题 (二)实体方面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 1.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2.损失计算方法问题 3.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4.境外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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