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1 总 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0.1 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2.0.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2.0.4 基层 basic course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4.1一般规定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6 防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6.2.1 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抹灰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 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9 轻质隔墙工程9.1 一般规定9.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 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 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9.2.1 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 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 施工要点9.3.1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3.3 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3.4 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9.3.6 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 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3.8 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3.9 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门窗工程10.1 一般规定10.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1.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0.2.1 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樘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 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 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 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 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 施工要点10.3.1 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3 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4 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5 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细部工程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 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1.2.1 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 施工要点11.3.1 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 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3 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4 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5 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墙面铺装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 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2.2.1 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 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 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 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 施工要点12.3.1 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2 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3 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4 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5 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涂饰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3.2.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施工要点13.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2 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13.3.3 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木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子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 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 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 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干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 地面铺装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 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 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 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4.2.1 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 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 施工要点14.3.1 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4.3.2 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4.3.3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4.3.4 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15.1 一般规定15.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 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 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5.2.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 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 施工要点15.3.1 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 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 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 电气安装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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