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四川“乐山县”“二十二年津贴”“匠坤甡永”十两银锭(重:357克)。“津贴”即田赋之附加税。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清政府令山西、陕西、四川三省预先借征下年度钱粮,以缓解军费之不足。由于预征不力,四年(1854年),四川率先奏请改征津贴,每田赋银一两,并于次年正式按粮随征。后各省效仿,津贴成为历年固定征收之田赋附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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