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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 | 构建与智能社会相适应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

 传承专家老杨 2023-08-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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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与智能社会相适应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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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1975),男,四川大英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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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智能社会的中国实际是当务之急

二、明确人工智能法律理念是逻辑前提

三、厘清人工智能系统各要素的相互关系是关键环节

    《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从而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当今,人类社会正从以计算机、通信、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支撑的信息社会向以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社会转化,构建适应智能社会需要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无疑是“优化法学学科体系”的题中之义。构建与智能社会相适应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需要着力抓好三大任务。

    一、把握智能社会的中国实际是当务之急

    构建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必须通盘把握智能社会的中国实际。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根本要求。概括起来,构建人工智能法学的中国实际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球人工智能产业竞争转向人工智能规制竞争。自2017年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人工智能战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人工智能产业竞争的热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强人工智能法律监管、增强法律确定性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智能风险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开启了世界人工智能竞争从产业竞争转向规制竞争的序幕。为确保在激烈的人工智能规制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必须进一步繁荣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加快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二是国家推进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三步走”战略。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三步走”战略,即从2020年到2030年,用10年时间分三步建成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这一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离不开人工智能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和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三是我国涉智法学研究的现实难题。近年来,为应对智能社会对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学界掀起了涉智法学研究的热潮。一时间,网络法学、信息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未来法学、算法规制以及人工智能法学等新兴法学二级学科纷纷亮相,成为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学实践的热点和前沿课题。然而,在看似热闹繁荣的背后,也潜藏着隐忧:这些学科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关联?这种单兵突击、各自为政的散在状态,能否为智能社会的法治实践提供足够智识支撑?法学学科体系化的实现,能否为这些散在的涉智法学学科找到共同的归属?因此,迫切需要构建适应智能社会需要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以解释和解决上述理论及实践问题。

    四是涉智法律法规的大量快速涌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以权利义务配置为手段分配收益、分摊风险”的传统法律制度,必须及时回应智能社会中因人工智能而生的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摊诉求,以确保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转。由此产生的海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某种内在关联而应自成体系?这些海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是应纳入新设的体系整体,还是散居于既有的传统法学二级学科?在“划域而治、各为其主”的法学学科版图中,人工智能法学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传承,是否会因为其寄居于传统法学二级学科的附属地位而受到阻碍?

    德国学者海尔默特·科殷有言:“依鄙人愚见,法学无法放弃体系思想,此体系纵非严格演绎之体系,但亦非仅为外在之编排,而是指法条间所具理据上内在关联。法条不可胜数,仅将之作为不具推演性的事实,系法学之所不能容忍,必将探求其内在关联。”借鉴域外智识,立足中国实际,构建适应智能社会需要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就已经不再是“应不应该”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如何构建”的操作问题了。

    二、明确人工智能法律理念是逻辑前提

    法律理念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关于法应该是什么的理想,是“法律的灵魂”“代表了社会中公认的某种终极理想和价值”。在体系论者看来,法律理念的确定,对于法学体系的建构具有前提性意义,是以逻辑方式推演抽象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的起点。因此,构建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法律理念,也就是人工智能法所追求的终极理想或价值目标。

    在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理念的众多讨论中,笔者倾向于将“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确立为我国人工智能法律理念。所谓“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理念,是关于人工智能应如何研发、部署、使用、评估以及治理的提议或规范性声明,它由一系列确保人工智能透明、负责和合乎道德的基本原则构成,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与民众的期望值、组织的价值观以及社会的法律规范相一致。“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理念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涵盖了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需要满足的全部条件,可以最大限度预防或减少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不利后果,因而备受世界各国普遍青睐。

    从目前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的文件、规范、相关领域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来看,“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在其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中明确提及“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而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将“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理念及其基本原则纳入政策制定过程,使其成为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发展人工智能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厘清人工智能系统各要素的相互关系是关键环节

    人工智能有如普罗透斯的脸,其内涵与外延往往会因学科的不同而迥然有别。与其他学科强调人工智能的技术功能不同,法学更强调人工智能与人类思想和行为的相似之处,这或许是法律以调整人类行为为己任的学科性质使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宜被界定为“特定系统从数据中识别、解释、推论和学习以实现既定组织和社会目标的能力”,是带有“输入—输出”控制结构的闭环系统。这一闭环系统包含人工智能不可或缺的四个要素:(1)作为数据之源的网络;(2)作为输入端的数据;(3)位于黑箱中的算法;(4)作为输出端的模型。其中,网络、数据、算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输出端模型的质量,进而决定着负责任人工智能这一目标的实现。

    人工智能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对人工智能法学的体系建构具有决定性意义。人工智能法学的体系建构,应以系统论为指导,着眼于网络、数据、算法在发展负责任人工智能中的地位与作用,形成包括总论、数据法、网络法、算法规制等在内,内涵清晰、方向凝练、理论自足、逻辑自洽、体系完备的新兴法学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

出处:陈亮:《构建与智能社会相适应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体系》,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35-37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投稿系统:https://qks./xb/

初审:谢锦添    审核:李燕   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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