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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常用税收优惠要点

 刘刘4615 2023-08-07 发布于辽宁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23-08-07 00:08 发表于北京收录于合集#税收优惠14#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4

近期税收优惠延续的政策频出,有点眼花缭乱。我们梳理了10个常用税收优惠政策,方便大家收藏和查询。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202712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内容:
(一)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3%还是5%,均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
友情提示:实务中,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于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有税务机关仍会按1%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享受免税优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注:征收率为5%的还是按5%纳税,适用上述免税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
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71231日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
三、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202712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注:之前的政策是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
友情提示:
1、上述政策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个体户取得利息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减半征收个税优惠。
国税函〔200184,将股息、红利单独按20%计税的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包括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体户取得利息收入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只要年应纳税所得不超200万元,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
四、小税种减半优惠
202712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
五、风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注:投资满2年,按投资额的7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在20271231日前适用如下标准:从业人数按不超过300人(注:最初政策是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注:最初政策是3000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
六、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20271231日前,残保金优惠政策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
七、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优惠
20241231日前,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如下:
1、所有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按1%缴纳。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319
八、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税收优惠
20271231日前,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
九、招聘特殊群体人员税收优惠
20271231日前,企业(注:指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
十、购置大额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20231231日前,所有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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