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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辅锅炉安全检查要点分析

 大卫11q 2023-08-0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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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K型立式燃油锅炉示意图      

船用锅炉是为推进船舶的蒸汽动力机械供应蒸汽和满足船员生活需要而供应蒸汽(或热水)的锅炉。船用锅炉按其用途又可分为船用主锅炉和船用辅锅炉。在早期蒸汽机船舶中,产生过热蒸汽用以推进船舶前进的锅炉称为主锅炉。而在目前柴油机船舶中,锅炉产生的则是饱和蒸汽,以加热燃油、滑油、主机暖缸、驱动蒸汽辅机及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这种锅炉称为辅锅炉。现绝大多数船用锅炉为船用辅锅炉,船用主锅炉多被船用柴油机和燃气轮机所替代而作为船舶主机。本文从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的角度对船用辅锅炉相关安全要求进行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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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型卧式燃油锅炉示意图   

事故案例

       2017年1月19日,日本籍集装箱船“曼哈顿桥”轮在英国费利克斯托的一个集装箱码头靠泊时,机舱发生辅助锅炉爆炸。造成两人一死一伤。事后调查发现锅炉的供油滤清器燃油积蜡情况严重,导致的燃料流量受限,大大的影响到了供油速率,导致点火失败,船员未检查确认重复熄火点火操作引发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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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爆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一是受压部件自身缺陷或损坏逐步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爆炸;二是锅炉运行压力超出设计压力引发爆炸;三是炉内燃烧的爆炸,这类事故主要发生在锅炉点火、熄火和烘炉的阶段,炉内的油气、油灰等可燃物达到一定程度产生爆燃。预防爆炸事故除了在锅炉设计安装上严格按照船级社规范及相关标准,更要注意的是日常管理上规范使用和维修保养,加强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定期对锅炉外观、主要附件及油水系统等进行检查,保证锅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锅炉及主要附件的法规要求 

参考法规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技术规则》

《钢制海船建造规范》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01

锅炉的检验间隔期要求

       1.每次年度检验时,应对锅炉进行外部检验;
2.除客船包括客滚船外,所有锅炉小于10年的主锅炉,重要用途辅锅炉、热油加热器以及工作压力超过0.35MPa以及受热交换面积超过4.5m2的非重要用途锅炉的内部检验应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2次,两次检验间隔期最大不超过3年;
3.锅龄大于10年的主火管锅炉的内部检验,应每年进行1次;
4.锅龄大于10年的主水管锅炉,如果船上安装2台,应在每5年内至少进行2次内部检验,两次检验期间隔最大不超过3年;如果船上仅安装1台,应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
5.对于客船包括客滚船,内部检验应每2年进行一次,并结合客船适航证书的换证检验进行。

02

锅炉及锅炉舱的布置

 主锅炉或大型的辅锅炉安装于专设的锅炉舱内,而一般的辅助锅炉安装在机舱内。
1.当在机器处所二层及以上平台甲板上设有锅炉,而且锅炉间未用水密舱壁与机器处所隔开时,锅炉所在的平台甲板应设置200mm高的围板以防可能泄漏的油污水漫延滴落至下层。该区域的油污水可以泄放到舱底。泄放柜不可构成溢流系统的组成部分。
2.锅炉与燃油舱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1的规定。
表1:锅炉与燃油舱之间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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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如采取有效隔热措施,表中距离可适当减小。
3.机、炉舱内应设有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

03

安全阀

1.锅炉上应至少装有2只安全阀,2只安全阀可安装在同一阀体内,小型辅助锅炉上可仅装1只安全阀;
2.在安全阀的阀体上应装有泄水管引至舱底,泄水管上不应装有阀或旋塞。安全阀上应装有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应能在炉舱或机舱底层的安全处所操作,通常为拉索开启装置;
3.锅炉安全阀应在每次进行锅炉检验时,按规定对安全阀进行校核;
4.任何安全阀的直径应不大于100mm,但亦应不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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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压力表

1.每台锅炉应至少装有2只压力表,其中1只装在锅炉前面容易看见的位置,对小型辅助锅炉可仅装设1只压力表。在每只压力表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校验压力表的接头(包括阀或旋塞),对小型辅助锅炉除外;
2.压力表上应以红线标明锅炉工作压力,压力表的读数应能适用于锅炉水压试验时的压力;
3.蒸汽压力表读数,以锅炉旁的主压力表读数为准,集控室内的读数作为参考。主压力表校核周期不得超过锅炉检验周期,校验应由国家有关计量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在表面上张贴校验标签和出具校核证书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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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水位表

1.每台锅炉应至少设置2只独立的水位指示器,其中一只应为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另一只也可是玻璃水位表或其他等效仪表(如:遥测水位指示器);
2.水位表的水位最低显示位置应与锅炉的最低工作水位高度相一致,但对水管锅炉应位于最低工作水位以下50mm处。水管锅炉的汽、水筒,如长度超过4m且按横向布置时,则应在或靠近鼓筒两端合的位置各安装1只玻璃水位表;
3.水位表的型式应为平板玻璃水位表,对设计压力为0.78MPa及以下的锅炉可采用玻璃管水表,但应装设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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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给水系统和给水阀

1.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泵。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述辅助锅炉的给水系统可不设备用泵;
2.给水管系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
3.每台锅炉应装设两套独立的给水阀,但对非重要用途的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仅装设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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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无人监控和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要求

1.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设有低水位、空气供给发生故障或火焰熄灭时能停止燃油供应和发出报警的安全装置,燃油锅炉的点火、燃烧、运行都通过自动控制,另外还设有手动控制,各警报在控制面板上显;
2.而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燃油锅炉,应能在下列情况下自动停止燃油供应并发出报警:
(1)炉膛全部熄火;
(2)锅炉水位达到极限低水位;
(3)锅炉炉膛的空气失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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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锅炉舱消防要求

1.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 A 类机器处所,应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择其一即可;
2.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至少应设有 1 具手
提式泡沫枪装置,但对载客少于 100 人的客船不适用;

3.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炉膛所在处所和每一内有部分燃油装置的处所,至少应设有 2 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每一锅炉舱内应至少设有 1 具经认可的容量至少 135L 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于货船上小于 175kW(相当于蒸发量为 250kg/h)的生活用锅炉,无需设有容量至少 135L 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
4.每一生火处所应设有消防容器 1 具,内装至少 0.1m³的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经认可的干燥物,并配有 1 把合适的铲子用于扬撒这些干燥物。也可选择由 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锅炉检验检查要点

01

证书及相关文件的检查

1.船用锅炉必须是船检认可的型式,船上必须留存锅炉的型式认可证书以备查;
2.船舶检验证书上标注的锅炉型号及相关的参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是否按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了检验,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4.船上是否能提供锅炉压力表的校验证书或报告;
5.船上是否能提供安全阀调定证书或报告,或在船舶检验报告中记录上述数据;
6.船上是否按要求对锅炉水的质量进行定期化验、处理,并能提供化验、处理情况的记录。

02

炉体的检查

1.锅炉汽水鼓(炉胆、炉板、水管)是否出现严重变形(裂纹、锈蚀积垢严重),局部腐蚀厚度是否超过原板厚的30%;
2.锅炉人孔门和门框是否有变形或严重锈蚀;
3.锅炉炉座(底)是否出现裂纹, 局部腐蚀厚度是否超过原板厚的30%;
4. 锅炉壳体应有良好的绝热层外面用金属皮包裹 , 在工作时的外表温度一般应不超过 6 0℃ 。

03

安全阀的检查

1.安全阀外观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锈蚀、漏气或渗漏等情况;
2.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被破坏,则应对安全阀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3.是否能通过手动拉索顺利开启安全阀,松开拉手后,安全阀能否自动复位,且无漏气、漏水等情况发生。

04

压力表和水位表的检查

压力表、水位表指示是否正常,压力表应每隔四年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应查看有效的校验证书或证明以确认其有效性。

05

蒸汽管系的检查

1.检查锅炉蒸汽系统上各阀件和管路是否存在漏汽现象,管路外表面是否进行有效隔热包扎处理,包扎材料是否出现局部脱落或受到油污等情况,特别应注意燃油管路的加热伴管是否已完全包扎隔离;
2.检查与锅炉相连的主蒸汽阀、炉水取样阀、空气阀、上下排污阀、吹灰器、蒸汽截止阀等阀件的外观状态是否良好,经实际开关操作,确认其有效性和易操作性;
3.大气冷凝器的冷却水管进出口温差是否合适,冷凝器的液位显示是否正常,压力表是否有效。

06

燃油供应系统的检查

1.供油管路是否存在滴、漏油的等现象,速闭阀是否功能完好,软性输油是否出现老化、龟裂、渗漏等情况,锅炉燃烧装置下方是否设置了集油槽;
2.锅炉的燃烧控制系统检查:即在设定的蒸汽低压时锅炉能自动升火,在设定的蒸汽低压时能自动停火;
3.风门调节装置部件有无裂纹、变形、烧损。

07

锅炉警报的检查

火焰故障、高低水位、空气压力低、蒸汽压力高低、燃油压力低等警报,常见警报为火焰故障、低水位、空气压力低。在锅炉正常升火的情况下,人为地拔掉火焰探测器(光敏电阻探头),锅炉控制面板上能否发出锅炉熄火报警,并能自动切断锅炉的燃油系统。如将风门遮挡,则空气压力低报警并切断燃油。低水位警报则可以短接电线或将参考水位罐的水放掉进行测试。

07

操作性检查

1.轮机员是否熟悉锅炉水取样操作和质化验和处理;
2.轮机员是否熟悉锅炉安全阀的设定值调整和手动控制操作;
3.轮机员是否熟悉锅炉水位计的吹洗操作;
4.试验锅炉低水位报警试验、高水位报警、熄火报警;
5. 轮机员是否熟悉锅炉给水控制阀的试验操作;
6.轮机员是否熟悉锅炉停炉和升炉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7.机工是否熟悉锅炉吹灰器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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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结 


      SOLAS 第II-1章C部分(机器设备)第26.1条规定:“机器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有关的管系和附件,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于他们的用途;并在充分考虑到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的情况下,其安装和保护应使其对船上人员伤害的危险性降到最低程度。”任何型式的锅炉都可看作是由锅炉本体、附加设备、锅炉系统及附件等几大部分构成。锅炉本体和附加设备一般需拆解锅炉才能进行检查,就日常船舶安全检查而言,应将侧重点放于锅炉系统及锅炉附件方面的检查,以确保锅炉保持原有的技术性能,这对延长锅炉使用寿命,保障锅炉安全、可靠、经济运行都是十分重要的。

来源:广东船检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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