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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非正常

 昵称PqzmJ 2023-08-07 发布于山东

我国专利数量居世界前列,提高专利质量是国家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为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国家一直在规范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但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实施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保护创新的异常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秩序,损害公共利益,阻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保护创新的异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打击不保护创新的异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改,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专利申请行为异常

那么,什么是异常的专利申请呢?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办法》的公告。

《办法》明确指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和服务业绩。

同时,对各种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了界定。

(一)同时或者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本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者元素简单组合变化形成的多项专利申请的;

(二)提交的专利申请具有编造、伪造或者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三)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和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提交多项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为避免专利审查的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者设计常识的发明创造,或者没有实际保护价值的发明创造,或者没有必要缩短保护范围,或者没有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专利异常申请监管措施,将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有关的多项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专利技术、设计或者其他正当目的倒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共同实施各种异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异常专利申请行为及相关行为。

近日,根据专利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次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异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计算机辅助筛选与人工核查相结合,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异常专利申请进行筛选。

9月2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发布通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继续开展异常专利申请整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将对尚未审结的所有专利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内容,积极协助申请人尽快撤回不保护创新的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被误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该怎么办?

根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异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首先,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销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未提出相关法律程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专利异常申请的,可以依法驳回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不批准有关法律程序。

其次,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行政诉讼。

非正常专利申请事务流程图

证明材料的要求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指出。

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申请人坚决要求上诉。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出上诉的,机构应当共同总结上诉材料,每个上诉材料都有一个文件夹,文件名称为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

申诉材料应当详细记录技术研发过程、企业资质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研发、专利产品研发生产、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未按时提交申诉材料的专利申请,国家局将在电子申请系统中发出非正常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申请人需要通过系统回复《审查业务专用函》提交申诉材料。

误判异常专利申请行为案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了2019年112140212年申请号等三项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了《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初步确认三项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内容为简单替换或拼凑不同的材料、成分、比例和部件;并暂停了这三项申请的相应审查程序。

同时,通知中给出了以下处理方法。

根据通知中的意见,代理机构与申请人进行了详细沟通,并于2020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这三项专利申请涉及的三种化学成分虽然用途相同,但化学结构差异较大,不能简单更换或拼凑;由于这三种化学成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分为三项专利申请。

2020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确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和/或代理机构的意见,确认这三项专利申请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终止上述专利申请的暂停程序,并继续相应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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