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律师很少出斩钉截铁的结论性建议,之前写过好多文章讨论持股结构问题:
但关于持股结构这个问题,最近的趋势非常明朗,所以我决定不给建议,直接给结论: 无论任何架构,都不要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请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间接持股。 为什么这样说?先老调重弹一下基本背景常识: 自然人持股时,转股的税率是20%,其实是三种方案下税率最低的,毕竟合伙企业的税率是5%-35%,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是25%。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以自然人直接持股? 因为自然人的报税时点和应税收益的核算,在三种方案中最不友好。 先说报税时点: (1)自然人转股:转股前报税,根据税务局核定结果缴税。 (2)合伙企业或公司转股:转股时无需报税,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税时点的区别在过往的实操中并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之前的税务局在核算应税收益时,不像现在这样不讲道理… 再看应税收益: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应税收益」来缴税,有收益则缴税,没有收益就不缴。但问题是,如何判定有没有收益、谁来判定有没有收益?实践中的解释权都归税务局——这就造成了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近年审核尺度趋紧的局面。 如果是内部转股,比如创始人之间调整股权,或者创始人转股给ESOP平台,一般都是无偿或成本价转让,实际上并没有「收益」产生,因此“依法”无需纳税。但税务局凭什么认为产生了收益呢?因为税务局缺钱 因为税务局基于净资产认为产生了收益。 “是,公司融资了,账户上有点现金,但内部人转股、解除股权代持、转股给ESOP,这些事都和净资产没关系呀”。 “哦,这我不管,我们就按照净资产来看”。 复杂一点的,据说还要提交评估报告。 看到了吧,这事没有很多道理可以讲,唯一的道理是最近各地税务局的手头可能有点紧。所以还不如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持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整体筹划一下成本费用,把应税收益(利润)稍微“调节”一下。 记住结论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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