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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所有客户:不要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无论任何架构

 致志不渝 2023-08-08 发布于广西

我们律师很少出斩钉截铁的结论性建议,之前写过好多文章讨论持股结构问题:

高嵩松,公众号:高律师随笔创始人转股税费:没有全局最优解,寻找局部最优解
公众号:高律师随笔选择持股平台,用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直接个人持股? 未来转股时的税费区别,在这里一目了然。 如果配上未来“换股交易”时的税费区别,这是个价值百万的系列税费图💰 然而,没有如果。所以这图只价值五十万。
高嵩松,公众号:高律师随笔越梳理越清楚,很有成就感的三张税图
高嵩松,公众号:高律师随笔通过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持股?我选C

但关于持股结构这个问题,最近的趋势非常明朗,所以我决定不给建议,直接给结论:

无论任何架构,都不要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请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间接持股。

为什么这样说?先老调重弹一下基本背景常识:

自然人持股时,转股的税率是20%,其实是三种方案下税率最低的,毕竟合伙企业的税率是5%-35%,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是25%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以自然人直接持股?

因为自然人的报税时点应税收益的核算,在三种方案中最不友好。

先说报税时点

(1)自然人转股:转股报税,根据税务局核定结果缴税。

(2)合伙企业或公司转股:转股时无需报税,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税时点的区别在过往的实操中并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之前的税务局在核算应税收益时,不像现在这样不讲道理

再看应税收益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应税收益」来缴税,有收益则缴税,没有收益就不缴。但问题是,如何判定有没有收益、谁来判定有没有收益?实践中的解释权都归税务局——这就造成了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近年审核尺度趋紧的局面。

如果是内部转股,比如创始人之间调整股权,或者创始人转股给ESOP平台,一般都是无偿或成本价转让,实际上并没有「收益」产生,因此“依法”无需纳税。但税务局凭什么认为产生了收益呢?因为税务局缺钱

因为税务局基于净资产认为产生了收益。

是,公司融资了,账户上有点现金,但内部人转股、解除股权代持、转股给ESOP,这些事都和净资产没关系呀”。

“哦,这我不管,我们就按照净资产来看”。

复杂一点的,据说还要提交评估报告。

看到了吧,这事没有很多道理可以讲,唯一的道理是最近各地税务局的手头可能有点紧。所以还不如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持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整体筹划一下成本费用,把应税收益(利润)稍微“调节”一下。

记住结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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