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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青海藏族部落,制度的发展历程

 与春天同行 2023-08-09 发布于青海

前言

部落”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共同体,藏语称“部落”为“tsho-khag”其最初的维形是由一伙人聚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一个集体。

青海的藏族部落制度由于受制于地理、历史和历代中央王朝的羁魔政策的需要等原因其体制一直延续到 1959年民主改革前。

青海西藏部落制度的形成

自然因素

青藏高原处在世界“第三极”,它是一个独特的地理单元,其内部山脉纵横,河流交错,形成了一种天然的封闭状态。

这种状态阻隔了生存在这里的藏民族与外界民族以及本民族之间的往来与交流,使之很难形成大片连网的统一局面,反而容易形成很多小的割据。青海藏民族大多居于高原中的高原,历史上习惯将这块地域称作“安多”。

《安多政教史》解释说:“越过长江上游色俄龙江的巴颜喀喇山,其东面的安沁岗及多拉两山,取其山名之首字,合而称之为安多。其间之河流逐渐汇集,经玛羊秀莫川,就叫黄河。

黄河流经错索罗玛或叫扎陵湖的中部弯曲地带,其以下就应看成是安多地区。”按现在的划分法是指青甘及川北藏族地区。

根据藏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分布情况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一,藏族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不可能以个体单元生存。

必须以一个集体形式与自然抗衡,求得生存;其二复杂的高原地形,交通不便,使藏族很难与外界交往,就连本民族之间也很难频繁来往,只好就近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共求生存与发展诸如果洛三大部落,环湖八族、同仁十二族、涅中六族等等。

都是以地缘为联系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的活动区域十分有限,并且是-一些高寒草原和山地河谷。

血缘因素

根据史料记载分析,青海藏族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土著民族,它的先民中融合了羌人鲜卑人、吐谷浑人、吐蕃人、温末人和汉人的成分,其中以羌人和土著人为主。

他们在当时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社会生产能力极度微弱的状况下,按一定的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个“热科”或“哈玉虎”组织。它类似于人类原始社会的人类共同体部落,但又有很大区别。

从“哈玉虎”的组成形式来看,他的组成是以血缘为纽带的,而且已进入到了父系氏族时期。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部落本身开始分裂、变化。

单纯的血缘部落逐渐以血缘和地缘的双重联系组成了新的部落及其联盟,出现了许多诸如“布庆”“阿夏”“布久”、“温保”、“阿尼”等分支小部落。

有的以亲朋好友组成部落组织,有的以同一宗教圈为中心形成新的部落,譬如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的郭密族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青海藏族部落制度的发展变化

历代王朝的扶持自吐蕃王朝崩溃直到宋元时期,整个西藏处于分散的割据状态。

宋王朝时期,唃斯啰政权在河遑地区的确立,改变了青海西藏“族帐分散,不相君长”的涣散局面,形成河遑一带势力较强的一支地方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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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从自身的利害关系考虑,与宋王朝保持着十分密切的交往关系。宋朝为求得边地安宁,减少边患,多采用安托加封的政治手段,对河涅一带的部落首领一律视其地域大小和势力强弱予以加封赏赐。

唃斯啰掌政时,他下属有三百多个大小部落,如宗哥族、青唐族、龛谷族、叶公族、齐暖族等等,这些部落名称各异、规模不等。

未朝对这些部落首领的分封依据其部落大小和势力强弱而定。对当地有名望的族户首领授予蕃落使、防御使、团练使、都指挥使、指挥使、刺史等封号,对归附的部落首领封以官职,“管百帐以上大首领补本族军主,次补指挥使、次补副指挥使,百帐以下并补本族指挥使”。

宋王朝就是利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它统治青海西藏的目的,青海藏族部落也由此缘故得以保留延续和发展。

公元 1260年元室定朝,在中央设立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方行政事务的机关总制院,并仿效西夏制度,封西藏萨迦派首领萨巡班智达之侄八思巴为国师,并任总制院院务,凡西藏的事务皆由八思巴全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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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制院下设三个官慰使司都元帅府:

一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辖今甘、青两省和四川西北部的藏族地区;

二是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辖四川阿坝、甘孜两个藏族自治州的大部分地区和西藏昌都的部分地区;

三是乌斯藏纳里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辖西藏的卫藏、阿里等地。

除以上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外,还在今海南藏族自治州一带设有脱思麻宣慰司。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下,设有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万户、千户等职位。

其中万户以上的官员由宣政院或国师提名,元帝委任;万户以下的官员由当地有影响的僧俗上层人物充任,渐渐地形成了一种土司制度这可追溯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时,对西藏采取“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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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释老传》载:“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七”。

可见,元朝利用了藏族地区僧俗势力百为利用、依赖的特点,给当地有影响有势力的僧 俗封官赐物,并通过这些受封的人物来达到他们的统治目的。

这是元朝统治西藏的一个特殊政治手段,即政教合一治理西藏。这种特殊的治理政策很快被部落头人们所采纳,并付诸于实际统治之中。

早在公元 1247 年萨班贡噶坚赞与元王朝的阔端在凉州会晤后,西藏归顺元朝,忽必烈尊八思巴为国师,统领天下释教,藏传佛教萨迦派备受尊崇,势力大增。

藏传佛教的其它派系看到这种情形,也纷纷仿效萨迦派,积极与元王朝接触取得联系。

在元朝廷的有意支持下,西藏的许多僧人来到青海,从事传教建寺活动,由此青海的各派寺院迅速增加,遍布整个青海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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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68 年,朱元璋定都南京后,青海境内的各族相继归顺明朝。明初,藏族地区由设在河州的西安行都指挥使司统辖,后来设立朵甘和乌思藏两个行都指挥使司管理藏族地区。

明朝治理整个西藏的政策是元朝在西藏设土官的基础上进行的。《明史》载:“边外归附者,设羁糜卫所,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千、百户镇抚等官,赐救书,印记”。

从而使西藏各僧俗头人对朝廷“畏威怀德,首帖伏”,达到其统治羁糜的目的。

明廷为了更好地实施它的统治计划,在整个西藏增设卫所,调整新的僧官制度,并根据西藏各个教派和地方封建部落结成各种势力集团、不相统属的具体情况

采取“因俗以治”“多封众建”的政策,使西藏僧俗头人直接受命于朝廷,并将内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卫所行政制度施行于西藏,即由明廷直接颁发印谐,各僧俗头人在卫所担任职务,其升迁任免、袭封和更替都由明廷直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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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建立后,对西部的甘青地区基本上沿用了明朝制度,“画土分疆,多沿用明朝”。

青海西藏各部落由清在西宁设的“钦差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管辖,它又直接隶属于朝廷的“理藩院”。

当时青海西藏的情形是:明末入据青海的蒙古诸部的势力日益强盛,原徙牧于青海湖四周和黄河以南的藏族部落,被蒙古势力征服,“失其地,多远徙,其留者不能自存,反为所役属”。渐渐地青海广大藏族“唯知有蒙古,不知有厅卫营伍官员”。

清王朝意识到“势合则强雄,势分则力弱”的严重性,在平息罗卜藏丹津的反清事件后,将青海藏族各部直接划归内陆管辖,并进行清查户口,划清地界设立土司千百户制度,使青海西藏各部置于清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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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它具有较强的割据性,它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言。

“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按照主义马克思观点,每个事物都有其两重性,部落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生存与发展也有它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研究它,弃其糟粕,汲取精华。为现阶段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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