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征收拆迁实务】征收土地过程中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条件和审查执行程序

 山无语 2023-08-09 发布于山东

图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条件和审查执行程序

一、关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就其共识性标准而言,是一项典型的公共权力干涉私有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制度实践与公民意识中,无论是基于明示性赋权,抑或默示性推定,为公共利益之必要,国家当然拥有征收私有财产之权力。在美国立宪之初,联邦宪法正文未明确提及联邦征收权,仅通过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条款'规定'未经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共使用',以一种否定句式的规范表达来阐明限制联邦征收的两个规范性要件,即'公共使用'与'公平补偿'。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在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确定土地补偿安置的法定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适当增加个人的收益比例。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的权力和责任,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审查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以及土地征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准土地征收,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将被征收的土地交给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建设单位入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地,或者阻挠建设单位进场施工的,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二、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应当在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是不动产,涉及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期限是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要在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处罚决定书生效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是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是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6)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是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7)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8)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9)行政机关不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人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0)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摘自魏莉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