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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7)毒品犯罪自首、立功、累犯问题|主犯|从犯|同案犯|昆明市|毒品罪

 律师戈哥 2023-08-09 发布于河南

1.毒品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具有较高司法价值,对于自首的被告 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 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在通告期限内自行或者经亲属劝说、 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 大;有的虽不构成自首,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其自动投案情节,尽可能地兑现政策。2.认定立功情节,应当充分考虑毒品犯罪线索发现、案件侦破及抓捕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经现场或即时视频通讯方式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者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即时通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以及通过打电话、发信息、 即时通讯等方式稳控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抓获该人 员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 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 同案犯)投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3.被告人提供毒品共同犯罪人、上下家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使用、掌握的上述人员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虽不认定有立功 表现,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4.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 度,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5.对于部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件,要注意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检举揭发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 抵罪的,可不予从宽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其他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罪 责相对较小的主犯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累犯、毒品再犯问题(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要点)1.根据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被告人,无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均应认定为毒品再犯。对于上述在前 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所 犯新的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后,再与前罪依法并罚。2.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 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 严格依法从重处罚。3.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对 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上述情形。对于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当对其所犯各罪分别予以从重处罚。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1.毒品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具有较高司法价值,对于自首的被告 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 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在通告期限内自行或者经亲属劝说、 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 大;有的虽不构成自首,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其自动投案情节,尽可能地兑现政策。

2.认定立功情节,应当充分考虑毒品犯罪线索发现、案件侦破及抓捕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经现场或即时视频通讯方式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者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即时通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以及通过打电话、发信息、 即时通讯等方式稳控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抓获该人 员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 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 同案犯)投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3.被告人提供毒品共同犯罪人、上下家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使用、掌握的上述人员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虽不认定有立功 表现,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4.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 度,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5.对于部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件,要注意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检举揭发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 抵罪的,可不予从宽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其他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罪 责相对较小的主犯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累犯、毒品再犯问题(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要点)

1.根据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被告人,无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均应认定为毒品再犯。对于上述在前 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所 犯新的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后,再与前罪依法并罚。

2.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 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 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3.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对 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上述情形。对于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当对其所犯各罪分别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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