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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谁错?咨询公司审核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引发巨大争议!

 双木大爷 2023-08-09 发布于四川

之前,日月老师的《颠覆认知!咨询公司审核工程量时计算方式与众不同》的文章引来很大反响,尤其在“今日头条”上的转载,很是轰动,争论也尤为激烈,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也有中肯指出问题所在的。(见下截图)

谁对谁错?咨询公司审核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引发巨大争议!

就我个人而言,我盛赞“中肯”者的观点;于理、于法,同意“支持派”;于情,则深深同情“反对派”。因为普通的建筑工程(非市政公路),当基槽回填的夯实密度与原天然土相当时,一般不会出现挖个坑,再填进去,土就不够用了的这种情况,这也许是“反对派”最原始的出发点。

这不,随着此事的发酵,某企邀我做《施工、预算、成本“三位一体”》的培训时,就指明要我讲述这个问题。更是狗扯羊肠,越扯越长:设计要求的密度不同,其折算系数肯定不同,有93%、94%、96%…… 其对应的折算系数分别是多少?这可着实把我为难住了。下面就此谈谈谈个我的看法。

谁对谁错?咨询公司审核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引发巨大争议!

定额规则、《工程量计算规范》的折算系数

对于回填土及余缺土,全国各省市的定额都较明确,虽然用词略有不同,但本质完全相同,且全国各省市定额的“折算系数”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抑或最新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征求意见稿)的“体积参考系数”更是完全的一致(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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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则、规范中不难看出:假如开挖体积为2.0m³,减去应扣除的基础等的体积1.0m³,回填土应为:(2.0-1.0)÷0.87 = 1.15m³ ,外运余土为:2.0 - 1.15 = 0.85m³,而不是一般认识中的外运1.0m³。所以,咨询公司的工程量计算方式是完全正确的。且在甘肃、陕西的定额上就得到了证实。

与其他省市定额需拐个弯去理解不同,甘肃、陕西的定额已将“抽象的思路,进展为量化的结论”,对体积的折算进行了直接的量化(见下定额截图)。只是因地域、地质等因素的不同,定额考虑的系数与其他地方略有差异罢了。从而证实了咨询公司的计算方式是正确的。(当然,也不排除有的省市定额的计算规则与“工程量计算规范”不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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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观点为何遭吐槽?

既然是正确的观点,为何还有不少人吐槽?是吐槽的人真的没理解透规则吗?有!但并非都是。

当下很多的实际是:当按计算规则土方有外运时,因为外运量的减少,就按规则计算;当缺土的时,强势的审核方就拿'挖个坑,再填进去,土不可能不够’或现场实际没有购土说事,要你拿出证据或要甲方的签证来证明你是否购土了,否则不予计算。

“双标”做法在当下的审核中几乎成了习惯与标配,这也许是“反对派”发泄吐槽的重要原因(包括我)。此类的争议,如不打官司,似乎永远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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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密度不同,该不该折算?

建筑工程上(注意:是建筑工程),普通肥槽、室内的回填;汽车坡道、地下室车库的回填;小区普通道路、小区重型道路……用途不同,设计的密实度各有不同,有93%、94%、96%……不同的设计密度对应的折算系数肯定不同。于是有的审核方欲追求不同的设计密实度所对应的绝对折算系数,以达审减目的。

设计的密度与造价的折算系数,两者虽是不同的概念,但有着必然的关联。寻求之间的关系数值也没有错,通过实验便可获得:首先通过实验得出同条件自然土的密实度,再实验得出设计要求的回填后的密实度,两者对比便可得到想要的折算系数。但这只是个案,不能代表全面。同时这属于技术或科研、学术层面,不属于造价层面,如此追求绝对,已超出了造价的范畴:

1、无论是定额计算规则,还是“工程量计算规范”抑或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天然密实体积”本身就有些概念化,也比较广义。虽有它的概念数值,但没有具体量化,也不能具体量化(密度的数值到底是多少?):

1.1、按规则,堆放时间一年略多一点的就等同于天然(自然)土方,沉积千百年的自然土也是天然土方,两者的密度肯定不同;

1.2、全国各地的地域、地质(土质)差异很大,都是天然土,密实度、地耐力却大不同。比如:江苏苏南地区的淤泥质土与接壤山东的苏北地区土质;上海地区的淤泥质土与河北打地道战挖地道的地区,都是天然土,密实度大为不同。但各地定额规则尤其是规范的折算系数却基本一样。

所以,在天然土的密实度不具体、不绝对的前提下,追求绝对的折算系数,显然是没有答案的。举个离谱、极端夸张的例子,因为谁也拿不出天然土的密实度,假如我狡辩天然土的密实度本就是93%或94%或96%……那么是否就不该折算了?

2、再看定额、规范用词:“换算系数、参考系数”。既然是系数,是量化后相对的数值,它的本身就并不绝对。所以我个人认为:

2.1、定额也好,“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也罢,数字反映的是一种“水平”,而不是数字的本身(造价角度);

2.2、既然按的是“定额”或“计算规范”,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按规则、规范执行就行,不该追求绝对的折算系数;

3.3、片面的追求绝对,超出了造价的范畴,也有违造价的初衷。正“日月老师”文中说云:“方便计量一直是工程量清单规范所坚持的原则……”

以上仅是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偏误在所难免,切望高人留言斧正。

*本文系黄燕翔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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