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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生命周期流程指引与风险防范操作指南》之公司设立

 律师戈哥 2023-08-1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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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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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受理依据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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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方式

(一)全程电子化设立

1、官方网址:http://scjgwsdj./(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

2、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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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全流程均可在“西安市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平台”办理,具体可分为三步:

(1)先提交网审材料;

(2)网审通过后,进入公司股东及高管实名制认证及签章环节,可以选择支付宝签章,也可以选择微信签章,也可以使用工商指定的e签章等APP进行签章;

(3)签章完毕后,审核通过,就可直接领取营业执照。

(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设立

1、公司核名

(1)准备拟定3-8个公司名字

(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前往住所地所在市场监管局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查询,当天当面可出查询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还未办理工商登记,也可以申请延期

2、设立登记需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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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网址以西安市为例):

https://zwfw./yanta/bmbs/abmfl/ytqxzspj37d4/1570464057440440322.html

【备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2016年6月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保留34项),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削减5项)。

3、提交设立申请资料

4、领取营业执照

纸质材料提交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5、刻章备案

营业执照拿到手的当天即可篆刻印章并进行备案。

6、银行开户

根据业务选择不同银行进行预约开户,银行开户资料和流程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准备。

7、税务备案

前往公司注册所在地管辖的税务机关或者大厅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后税务机关会分配主管税务所及主管税务管理员,并且公司经营范围核定税种和税率。

8、社保开户

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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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企业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成立。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发起人仅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就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建议:

1关于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现实中的企业经营组织形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反映了不同的企业性质、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同。

(1)避免对特定产业、行业领域设立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态。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可能导致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为此,投资者应对涉及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深入了解,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2)避免资金不足却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发起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的组织形态,则面临需要发起人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同时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建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切忌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可根据资金情况,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资金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注册变更。

(3)避免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如果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容易导致选择不适合企业组织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建议投资者充分考量发起人的条件及资格,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态;综合考量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以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

2关于出资。私人出资是企业的资本来源。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出资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

(1)避免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将导致企业的设立申请不被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建议投资者在出资前对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注意汇率折算。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出资,要注意财产估值和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避免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等资产评估不实的情形。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或者最终使企业设立不能等法律风险。建议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作价认可协议。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有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应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3)避免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等。建议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4)避免以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人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用限制的股权出资,容易导致出资无效、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等风险。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建议确保: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债权出资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应尽量避免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出资人债转股增资的,确保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此外,如有可能,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

3、关于法定代表人。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企业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就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产生。但无论是法定代表人本人还是企业均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所了解。

(1)避免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概念性混淆。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规定了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本身。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但均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

(2)避免轻易挂名法定代表人。实践中,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并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以他人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一旦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需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的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于挂名者,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企业时存在虚假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个人也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3)避免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外,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作出的代表人行为对企业具有法定约束力,企业必须承担该越权行为带来的不利风险及法律后果。建议强化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机制以企业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实行企业印章分类管理机制,企业印章保管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企业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4关于企业注册。在企业注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容易被忽略、不被重视,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引起纠纷或给投资者带来意料之外的法律风险:

(1)避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实践中,企业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这也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如容易出现债权债务履行地点不明确,遇诉讼事项时,可能涉及管辖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等问题。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即在经营所在地以外设立分公司;如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联络人,签收文书信函能够及时转发至企业经营所在地。

(2)避免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轻则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资格,涉及合同的,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每个企业都需要根据其业务来确认其经营范围。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时有几点需要注意:①在确定经营范围时,不仅要考虑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也要考虑近期有计划开展或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②不仅要考虑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还要考虑与该等实际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或周边的业务与经营活动;③关于业务经营范围的具体描述,工商登记部门有专门的规范用语,不能随意编写。

(3)避免出现因企业设立不能时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责任。由于企业资本没有筹足、未能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设立大会、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各种原因,导致企业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审核批准。这种情况下,企业发起人要对企业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企业利益损害等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协议的过程中,要尽量完善相关条款,提前做好各项防范。

部分内容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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