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场所贴邻的规定在通规4.1.4条。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该条并没有歧义,不存在理解问题。 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条文所列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场所不允许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防火通规放宽了要求。而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并非特别大,要不也不会定为丙类,采取一定措施完全可以保证贴邻房间的安全。 1.独立建造的上述设备用房,不应贴邻民用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2.当附设在建筑内时,上述设备用房允许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但应采取安全措施。但是,条文说明却是这么写的:“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条文说明不仅修改了正文的语义,而且“人员聚集”存在用词不当。细心的朋友会发现,正文和条文说明不一致的地方绝不止这一处。对此,有朋友一度怀疑自己买了假规范。毋庸置疑,正文和条文说明不一致,必有对错。但显然是条文说明错了!理由很简单,因为以前的规定是不允许贴邻,此次通规修改为允许贴邻,编委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最终估计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以这条文每位编委都会盯着,绝不会出错。改了正文,忘了条文说明,这是很常见的错误。 对此,《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进行了修正。实施要点的第2点,将条文说明中的“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修改为“且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直接设置在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直接与人员密集的场所相邻。”,加了“正常情况下”,这个有点难以把握。当这些设备用房受建筑平面布置限制,不得不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火灾或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例如,提高分隔楼板、墙体及下部承重梁、柱的结构强度和抗爆性能,在连接处设置双层楼板隔腔或双墙体隔腔,在承重结构表面设置减压设施等吸能设施等。对于可以确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设备用房,只需要采取不低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需要采取防爆分隔、爆炸泄压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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