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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了解有关宅基地的常见法律问题

 润物无声3189 2023-08-10 发布于福建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和应用农村宅基地,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视角对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仅供参考,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1.山东省城郊及乡镇所在地不超过166㎡/户;平原地区不超过200㎡/户;盐碱地、荒滩地不超过264㎡/户;山地丘岭区在平地上的,132㎡/户;山坡薄地上的,不超过164㎡/户。

2.广东省平原、城市郊区不超过80㎡/户,丘陵不超过120㎡/户,山区每户不超150㎡/户。

3.湖南省山地、丘陵不超过230㎡/户,湖区、平原不超过200㎡/户,城郊不超过160㎡/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5.山西省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不能超过133㎡/户;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平原上不超过200㎡/户;山区不超过每户266㎡/户。

6.河南省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户;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户;山区、丘陵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户。

7.贵州省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户,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户;山区、牧区不得超过200㎡/户。

8.四川省人均耕地不足1000㎡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宅基地不得超过200㎡/户;人均耕地1000㎡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宅基地不得超过233㎡/户;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户。

9.云南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一户不能超过100㎡,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一户不能超过150㎡。

10.甘肃省农区村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户,1亩以上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户,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户,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户。

11. 陕西省城郊不超过133㎡/户;川地、原地不超过200㎡/户;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267㎡/户。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浇地不超过270㎡/户;平川旱作耕地不超过400㎡/户;山坡地不超过540㎡/户。

13.西藏自治区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用耕地作宅基地。确无荒地的,可搬迁解决;人均耕地1.5亩-3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不超过350㎡/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均耕地0.6亩以下的不超过200㎡/户;人均耕地在0.6亩-1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在1亩-1.5亩之间的不超过400㎡/户;人均耕地在1.5亩-2亩之间的不超过500㎡/户;人均耕地在2亩-5亩之间的不超过600㎡/户;人均耕地5亩以上的不超过800㎡/户。

1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16.河北省农用地不超过200㎡/户;建设用地和空地不超过233㎡/户。

17.江苏省城郊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不超过135㎡/户;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不超过200㎡/户。

18.浙江省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另外,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19.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不超过350㎡/户;城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宅基地不超过250㎡/户。

20.吉林省农业户口宅基地面积230㎡/户;市区辖乡镇的规划区、工业区农户住宅用地270㎡。

21.辽宁省按村人均耕地算:1亩以下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1亩-2亩之间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2亩以上的村,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300㎡;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400㎡。

22.安徽省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超过160㎡/户;淮北平原不超过220㎡/户;山区和丘陵地区不超过160㎡/户;用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户。

23.江西省占用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超过180㎡/户;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户;占用荒山、荒坡的不超过240㎡/户。

24.青海省城郊不超过200㎡/户;水地不超过250 ㎡/户,旱地不超过300㎡/户,非耕地宅基地面积350㎡/户;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不超过450宅㎡/户。

25. 天津市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不超过167㎡/户;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不超过200㎡/户。

26.重庆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7.上海市4人及4人以下的户在150㎡-18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80㎡-90㎡。不满足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下同)。6人户的在160㎡-20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90㎡-100㎡。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

28. 北京市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29.福建省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

30.海南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超出175㎡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31.湖北省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40㎡/户,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2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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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广西符合这六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宅基地审批流程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宅基地。然后由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是,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不允许“一户多宅”。

因此,一户多宅一般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有例外情况:

不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

非正常分户的一户多宅;

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以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建等等。

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

多块宅基地面积的总和没有超出地方标准;

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的;

继承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流转宅基地。

村集体如何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01

首先符合法定条件:

1、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事由的一户多宅;

2、户口已迁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腾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02

收回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村委会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宅基地有权收回,因为村委会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般是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祖孙三代均已不在本村生活或外嫁女的情形,村集体如何收回宅基地?

首先,应解决户口问题,清理户口,以便准确确定“家庭户”的问题。

其次,要排除合法继承房屋的问题,以便准确界定宅基地是否合法使用问题。但是注意的是,房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有使用权,没有修缮权,房屋倒塌后,不能再重建。

针对外嫁女问题,可以先征求其婆家村居的态度,看婆家村集体是否承认其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针对祖孙三代不在本村生活居住的问题,已在外地生活的孙辈们来主张权利,主要看房屋是否倒塌,是否有合法继承关系存在,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注:本公众号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标题:《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了解有关宅基地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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