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玉杰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引子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律师不一定注意到,但是却实实在在的涉及到被告人的利益。最近有两起案件,都涉及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其中有一件事还有点小尴尬。〇1一审认定当事人涉嫌轮奸,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努力,想办法和受害人沟通,调解赔偿,取得谅解。看判决书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刑期折抵,出现问题。当时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毕竟指定居所的话,等于完全限制的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于是就理直气壮的找举办法官交涉,本以为还能争取到半个月的时间。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日之折抵一日。也就是说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如果判处的是一般监视居住,就不需要折抵刑期了。〇2因为是外地人,再加上去年疫情的原因,在本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审通过和法官的沟通,仍然不同意做无罪处理,最终减轻处罚9个月,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之前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的时间,而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到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的问题。和二审法官沟通后,重新出了一份文书,修正了上述错误,为当事人挽回了15天的损失。对于外面的人来说,15天可能根本就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在监狱里面的人来讲,每天都度日如年,15天就像15年差不多。〇3《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认真研究,会发现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可以折抵,一般监视居住是不可以折抵刑期的。不管做了多少年的刑辩律师,都不可能把所有法律都搞明白,当然,或许其他人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罢了。所以,这就告诉我们,对待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律知识,都应该更加慎重。如今,大多数知识都在互联网上,实在不行,找几个咨询一下也行,至少不至于如此尴尬。
作者:邹玉杰律师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