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单价和销货单价不一致,如销售单价是100元,退货时因市场价下跌按照单价80元退的,这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单价和蓝字发票单价不一致是否合规?因为货全部退掉了,多出的20元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背景:某器械厂家,产品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卖给零售,中间商经营不善打算注销,尚有一些存货没卖出去,打算把存货给退给供应商,供应商同意按市场价退还。 一、会计分录 (一)器械厂家 1.销售产品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退货时按实际返还价格开具红字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红字) 3.退货入库: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中间商 1.购入存货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2.退货时,根据收到的红字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10.4 贷:银行存款 110.4(红字) 3.差额部分记入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20 三、发票开具 (一)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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