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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回眸】行政机关知错就改自纠一次又何妨? ----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的启示

 汤康康律师 2023-08-11 发布于安徽

案件导读

浙江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蒋某、杜某是浙江某地产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置业公司”)的股东,后三股东将其持有的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某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

2012年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稽查后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应认定蒋某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为3900余万元”,“杜某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为7400余万元”。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现任股东建发公司补扣补缴应扣未扣蒋某、杜某个人所得税22765033元;并对建发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50%罚款计11382516元。

建发公司不服,主要理由是蒋某、杜某是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和获得股权转让款一方。建发公司委托笔者代理行使相关救济手段。首先是我方申请听证,要求在处罚决定下达前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启动后,一通申辩,未被采纳。稽查局领导“义正词严”地告知我:名义股东只要进行了工商登记也要依法纳税,税务稽查只看登记股东。至于你们那些七大姑八大姨内部如何分配,不在税务审查范围。没办法,提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依法向上级相关部门递交了情况反映,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关注依法处理。期间笔者多次硬着头皮前往该地税局稽查局递交材料代为申辩。税务稽查部门本来就是强势部门,而当时那个承办人(稽查局副局长)更是傲慢无比,根本不拿正眼看我,有时候我的话还没有讲完他就不耐烦地挥手制止(后来听说进去了,真是不胜唏嘘)。幸亏其上级机关的法制部门人员喝过墨水,有水平,有涵养,否则我这案子不仅赢不了,企业还因此与税务结怨,后果自知,大家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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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

一、蒋、杜二人只是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从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也不可能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该二人无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安徽置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蒋、杜二人在安徽置业公司无分文出资,其只是登记意义上的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公司所有出资当时全部来自浙江公司,因当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2人以上,因此,浙江公司与蒋、杜二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委托该二人代持股并进行工商登记。该二人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其持有公司股权的出资属于浙江公司。该二人从未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仅仅是代签《股权转让协议》以便公司变更登记需要。因而在之后的股权转让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个人所得。

二、建发公司未向蒋、杜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依法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即只有建发公司向蒋、杜二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所得时,才有代扣代缴义务。而建发公司从未向该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因而无扣缴所得税义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建发公司:“(向蒋**)支付股权转让款**元,蒋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为**元”。“(向杜**)支付股权转让款**元,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为**元”,其中的“支付”转让款和“取得”转让所得无任何事实依据。

三、稽查局对“税收违法事实”所涉及的相关重要事项未作实质性审查,未依法充分收集证据,认定的事实不准确,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但稽查局对安徽置业公司股东的真实持股情况、《债务重组协议》的合同当事方及履行情况等,均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客观和公正地收集证据。而是仅根据书面文件进行推断,得出了“《债务重组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且已全部实际履行的错误认定,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法律精神,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

依法自纠

上述意见得到了稽查局的上级部门市地税局(法制处)相关经办人的高度认可。稽查局遇到硬杠的其实心里也有数。最终还是知错就改,通过自纠的方式改变了原处理和处罚决定。经过半年多的反复申辩,建发公司终于收到了该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关于撤销*地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地税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当然,稽查局也要找一个台阶下,撤销的理由有二:一是“因相关当事人事后补充证据材料”;二是“根据*年*月*日*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纪要》精神”,“决定撤销对你公司的处理、处罚决定,并重新制发相关文书”。文字上如何描述,那是你们的事,我方也无法左右,没有实质性影响就行了!能够知错就改,依法自纠,还是要点个赞。比那些死不认错一杠到底的部门强多了!

办案心得

首先,律师办理任何案件,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被表象所迷惑,更不能被对方以及既成的法律文书牵着鼻子走。

其次,就是要着力说服办案机关转换思路:作实质性审查。《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本案的地税局稽查局以推定的方式得出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改变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和执法方式,方能得出正确的处理结果。这其实不是为难执法机关,不是认死理,而是在帮助他们办案,帮助他们规范执法行为。说大一点:也算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依法行政尽点绵薄之力吧!

2023年8月11日

  
 ( 图源网络,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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