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全流程新型监管机制,济宁市出台了交易各方及交易场所提供方诚信管理办法,搭建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加大联合约束惩戒力度,全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诚信管理全面化。出台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交易平台提供方诚信管理办法,将四方当事人及交易平台提供方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构建完整的信用监管机制。 二、查询渠道多样化。依托济宁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通过信用查询模块,可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守信激励对象、失信惩戒对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托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 平台,通过信用核查模块,可在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查法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联合奖惩等情况。 三、结果应用实效化。对存在违法违规的采购人,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认真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失信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打造优质专家队伍。根据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情况,要求采购人从省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对失信的交易场所,财政部门责令场所提供方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交易场所规范运行。 四、惩戒约束联动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质疑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失信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有效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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