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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的法律应对||成都律师

 律师戈哥 2023-08-12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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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林华诉说起自己近3个月来的遭遇,既心有余悸又气愤不已。人到中年的他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总,与妻子的关系不好。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林华吃过泡面后感觉头晕并睡着,迷迷糊糊间,他发现妻子正指挥几个人往自己身上绑胶带,他想反抗,却没有一点力气。他完全清醒后,发现已身处市精神病医院。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生对其精神专科检查为:“年貌相称,仪表整洁、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可疑存在幻听、可疑嫉妒、被害妄想,智能无异常,等等。”入院诊断:“偏执性精神障碍,头部软组织挫伤”。

林华的姐姐得知弟弟被送进精神病院后,立即从老家赶往医院。当她看见弟弟脸上多处青肿淤血,感觉事情蹊跷。依照林华的嘱咐,姐姐查询了林华的股票交易记录,发现其名下价值100多万元的股票已经被低价抛售。林华的姐姐马上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向医院提出对林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由于市精神病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林华的妻子协助办理转院手续,将林华送到省精神病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经过2天的诊断,省精神病医院确诊林华“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但是,当省精神病医院确诊林华未患精神病,并多次要求林华的妻子协助办理出院手续时,却遭其妻子拒绝。直到2个月后,省精神病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未果的情况下,才最终允许林华的姐姐为林华办理出院手续。省精神病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中写道:“经近2个月临床医学观察并经医院专家组会诊后得出结论: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林华回到家后,发现妻子早已失踪,而且不单100多万元的股票被套现,家里数百万存款也被席卷一空。

林华于是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妻子刑事责任,同时也对精神病医院违规收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提出质疑,要求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市精神病医院抗辩认为患者系由直系亲属送来,精神障碍诊断具特殊性,医院已依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虽后来确诊为“无精神病性症状”,但临床应允许对精神障碍患者逐步观察诊断过程。省精神病医院则认为已对林华做出及时准确的诊断,应当得到认可。至于后来没让患者出院,医院抗辩是严格依照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流程规范的要求进行,就算追责,也应追究林华的妻子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的责任,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以上是一个改编的真实案例,当时正值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被精神病”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数据显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约1亿人患不同精神疾病,1600万人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何在保证精神病人正常诊治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危害的同时,充分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精神病强制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引发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2012年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该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精神卫生法》的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通过这部法律的施行,将有效规范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疾病的诊治行为。这部承载着厚重权利期待的法律,不仅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而且充分关注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从防范“被精神病”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与强制治疗,多维度提升私权保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护空间。

     本文以此案为引,尝试疏理在《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下,医院强制收治林华的是非对错,以及当林华面对“被精神病”时有何法律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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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把握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标准?

“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若没有被医院强制收入院,林华不会遭遇人财两空的不幸。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精神卫生法》针对精神障碍制定了严格的入院原则。《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依该法条可知,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精神疾病患者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住院治疗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只有当患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才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住院措施。其中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情形的,若监护人不同意,医疗机构不能强制收治患者,只能要求监护人在家中对患者加强看护管理。只有当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有关部门才有权力并有义务将患者强制送达精神病医院进行医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时若监护人阻碍将患者收入院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将患者强制收治入院。《精神卫生法》通过“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的规定,在立法上追求公共权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本案中,当林华的妻子将林华五花大绑送达精神病医院时,医院应首先对林华的精神障碍情况进行病情评估,若初步诊断无法明确其存在严重精神障碍,又未发现存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医院不可以对林华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当然,精神障碍的诊断具有特殊性,对于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能需要一定的观察确诊期,所以医院可视情况将林华暂时强制留院,但该期间的限制强度与持续时间应控制在合理最小范围,医院应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林华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否则医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林华在被强制住院的十余天,市精神病医院每天只是针对头部软组织挫伤进行用药,没有应用任何精神类药物治疗,说明当时林华的精神障碍情况还没有严重到必须紧急强制住院的程度。林华转到省精神病医院后,省精神病医院二天就得出林华“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结论,可以反证市精神病医院在及时诊断方面存在不足。

2如何确认患者存在严重精神障碍?

涉及强制住院的精神障碍诊断不单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层面的精神障碍确诊意义,不仅包括防止健康人“被精神病”而强制住院,还要防范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可能“被精神病”,所以“有没有病”的判断非常重要。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对精神疾病进行定义:“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和诊断和治疗”中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人员和机构的资质等进行规范。以此为前提,《精神卫生法》将“有没有病”的精神障碍诊断权赋给精神病医院和精神科执业医师。

与此同时,《精神卫生法》保证了患者的申诉救济途径。对于依“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情形而被强制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若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并且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该要求再次诊断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仍有异议,还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只要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

由此可见,林华虽然“被精神病”并强制收治住院,但他或他的监护人有权利提出再次诊断的申请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申请,接受申请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应当做出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只要林华未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确认不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对林华的强制住院治疗措施。

3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流程。

本案林华被省精神病医院确诊为无精神病性症状后,却还由于妻子拒绝办理出院手续而在医院“被多待”2个月,原因仅仅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许可和谁负责办理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依据“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险”而被强制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如果医疗机构认为以上两种情形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还不宜出院,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依据“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而被强制住院的患者,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由此可见,本案中,林华既然已被确诊为没有精神障碍,必然符合出院标准,且他自己应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医院以林华妻子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为由继续滞留林华,属于对林华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被精神病”的法律救济。

近几年,类似这种“被精神病”而强制被收治于精神病医院的事件频见媒体报道,例如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2008年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并送进精神病院20多天,广东深圳女子邹宜均2009年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家人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对此,《精神卫生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2.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3. 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4. 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5. 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案林华被妻子强行送治精神病医院并被侵吞巨额财产,林华可要求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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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腾瑞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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