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个农药产品登记范围包括食用菌、平菇、蘑菇、双孢蘑菇、香菇、灵芝等产品以及菇房。从农药有效成分看,共计18种。各品种食用菌上都可以使用的登记农药只有1种杀虫剂氯氟·甲维盐;平菇上登记的农药种类最多,有6种,涵盖了杀虫剂(1种)、杀菌剂 (3种)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2种),涉及11个产品;登记产品个数最多的为登记在灵芝上的多菌灵,共有10个产品。 二、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各国政府加强农药残留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发布实施对我国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发展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GB 2763-2021规定了376种食品中564种农药10092项残留限量,包括对食用菌中的农药残留要求作了更详细的规定。GB 2763-2021附录A对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进行了说明,规定食用菌分为蘑菇类(香菇、金针菇、平菇、茶树菇、竹荪、草菇、羊肚菌、牛肝菌、口蘑、松茸、双孢蘑菇、猴头菇、白灵菇、杏鲍菇等)和木耳类 (木耳、银耳、金耳、毛木耳、石耳等)两类,测定部位均为整颗。2022年11月,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发布,新增多菌灵在双孢蘑菇中的限量标准1项,该标准于2023年5月11日正式实施。目前与食用菌相关的农药残留限量69项,其中26项为临时限量,具体见表2。 与GB2763-2019相比,GB2763-2021增加了吡虫啉等46种农药(见表2中序号24-69)。新制定的吡虫啉、噻虫嗪在双孢蘑菇(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2、0.5mg/kg;二氯异氰尿酸钠在平菇(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临时限量)为10mg/kg;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由在蘑菇类(鲜)上的0.5mg/kg修订为在蘑菇类(鲜)上的0.5mg/kg和在双孢蘑菇类(鲜)上的0.7mg/kg;乐果在食用菌上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5mg/kg降至0.01mg/kg,并调整为正式限量,该限量值总体趋近于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或欧盟的“一律标准”。 GB2763-2021和GB2763.1-2022 规定了涉及食用菌农药残留的35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主要有GB23200.113、NY/T 761、GB23200.8及GB/T 20769等,其中GB23200.121、GB23200.116和SN/T 4591为新增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有19种农药未指定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食用菌农药残留检测还可以参照其他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GB23200.12-2016、GB 23200.15-2016及NY/T 1380-2007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217-2014、SN/T 0491-2019、SN/T 0693-2019和SN/T 2233-2020等也有相关规定。据文献报道,食用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相比水果蔬菜较为复杂,方法选用不当易造成假阳性结果。 迄今,GB 2763自2005年第1次颁布以来进行了5次修订和2次增补,其中,2005版GB2763未单独针对食用菌制定限量标准,2012版首次将食用菌作为主要农产品单列一类,制定了1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目前现行的新版GB2763涉及食用菌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增至69项;食用菌中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种类占GB 2763所有农药种类的比例,由2019版的5%左右增加至12%以上。由此可以看出,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限量数量呈增加态势,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在不断完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食用菌登记农药较少 目前在食用菌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登记农药仅有17种,且以杀菌剂为主,可供合法使用的药剂种类较少。当前危害食用菌生产的害虫主要有菇蚊、菇蝇、菌蚁、线虫、蓟马、菌蛆、粉螨、根螨等,病害主要分成真菌性(孢霉病、木霉菌、霉菌病等)、细菌性(斑点病、锈斑病、腐烂病等)和病毒性3大类。现有农药登记产品以防治木霉菌、褐腐病、菌蛆、菇蚊、菇蝇、螨等为主,其他病虫害缺乏相应的登记农药产品。在出现病虫害问题时,农户面临无药可用的问题,往往根据农资店推荐或生产经验自行选择其他药剂,导致农药使用范围扩大,造成食用菌农药残留问题较为突出。 (二)食用菌生产用药不规范 食用菌生产中存在盲目用药、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或使用农药后未按安全间隔期采收的情况,均可能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此外,菇棚消杀未严格使用登记药剂或使用方法不科学,以及使用了被农药污染的原辅料,也可能造成食用菌农药残留超标。2016-2020年,我国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产品中明确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被扣留或召回的达到134批次,涉及农药35种,其中毒死蜱、胺菊酯、残杀威、甲氰菊酯等4种农药超标是多个国家(地区)扣留或召回我国食用菌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我国食用菌生产中的农药使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减少国际贸易“碰壁”。 (三)食用菌相关标准不完善 我国有关学者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现我国GB 2763-2021 对食用菌中农药残留种类及限量值的要求均达到较高水平。但针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需求,现行标准尚未能完全覆盖食用菌的残留限量标准需求。另外,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尚未与国际接轨,面对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广泛使用的“肯定列表制度”“一律标准”,食用菌出口贸易会不同程度地受影响。 四、改进建议 (一)推进食用菌用农药登记 各地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开展食用菌上农药登记,用好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政策,开展当地主要食用菌品种、主要防治对象的药剂筛选试验及农药登记试验(特别是杀虫剂类),加快推进食用菌用药登记进程,逐步解决食用菌用药需求。此外,应完善登记评审规则,推进重点农药产品登记工作,优化农药行政审批服务。 (二)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服务和监管 加强科学用药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已在食用菌生产上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并按照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用药剂量、安全间隔期等施药,科学合理防病治虫。将食用菌禁用药、可用药印制成“明白纸”,提高菇农科学用药的意识和水平。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减少对农药使用的依赖,促进食用菌产业可持续、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管,严禁卫生消毒剂、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高毒农药、禁用农药等用于食用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的行为。 (三)健全食用菌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加快建设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步推进食用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改革。围绕食用菌产业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构建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尽快对不同品种食用菌出台相应的限量要求及相关配套检测方法,为有效实施食用菌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深入拓展食用菌标准国际化,推动并实现标准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并主动参与食用菌领域国际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开展国内外标准对比分析,大力深化标准互联互通和标准互认,加强我国标准的国际推广和应用。提高我国食用菌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应对贸易壁垒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依据,促进我国食用菌 “走出去”,实现 “小木耳大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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