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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第1讲:征地批复可以复议或诉讼吗(文字版)

 神州国土 2023-08-13 发布于吉林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责编/黄皮果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51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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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今天我们开始《土地征收与补偿》社群小课的第1讲:征地批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吗?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批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征地批复是指地方政府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同意的程序。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批复权限,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设置的审批征收土地面积大小的权限确定的。

根据最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余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需要国务院批准。

我们知道一公顷等于15亩,一亩等于666.66666平方米。

除了上述规定,其余面积的土地征收都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就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即便地方政府想征收0.1亩土地,也需要省级以上的政府批准。

通过国家对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审批限制是非常严格的。

为什么这和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对土地征收的印象有些差距:感觉地方政府每年有建不完的项目、争不完的地,但就是没有见到过征地审批时,报批没通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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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征地批复非常重要?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人均土地面积少的国家,人口庞大,耕地稀缺。

在中央文件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多次被予以重点关注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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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基本方案和基本国策说明,需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如何实现严格控制?

要提高审批机关的级别,严格控制审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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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仍感觉征地批复形同虚设?

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规划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缺乏精打细算,每年都会把建设用地的指标留得很足。导致相当部分的土地征收审批,实际上并不需要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级别的行政机关审批,底下机关自己审批,有时就乱了。

二是国务院或者部分省政府将征地批复的部分职权,下放到一些地级市,导致接管困难。

三是地方政府的征地报告,采取年度批次呈报的方法。也就是把多个征地项目集中到一起,一批一批地呈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作出批复,一次批准很多地块。

所以我们无法了解自己脚下的土地,不知什么时候就被哪一个批次给征收了,连村委会都说不清楚。

征地呈报一旦被批准,就只剩具体实施的问题。如果不能在征地批复的环节阻止征地,往后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阻止征地,继续我们的田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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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针对征地批复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延缓或者阻止土地征收的推进吗?

关于征地批复在早期的法院判决中,可以发现对征地批复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也是存在的。

宋静律师撰写的《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一书中,也提供了相关的案例。

征地批复,虽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审批环节之一,但一旦审批完毕,自然资源部门就必须将征地批复公告或张贴,给被征收人进行有效送达,了解批复的内容。

征地批复、批准征地,对被征收人的权益影响显而易见,因为要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

在早期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把征地批复拒之于门外或不予受理。但200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中,最高院认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什么叫最终裁决?

一个行政行为出来,具有终局的效力,法院也不能再去质疑,也会认为不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件发布以后,几乎看不到法院在审理省级以上的征地批复时,认定为不合法的可能性。

但仔细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为征地批复属于最终裁决”的文件,能看到非常有意思的情况。

推敲《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断句后,我们会提出疑问:最终裁决实际上指的是什么?省级政府根据什么,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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