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某诉某镇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9年11月,某镇政府发布环境整改方案,对某村周边养殖污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彻底关停畜禽养殖企业。后某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衡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估价。 2020年2月,第三人某村委会和衡某签订猪圈及附属物拆迁协议,约定了拆迁程序、补偿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后衡某将养殖场交付拆除,但某镇政府未支付拆迁补偿款。衡某提起诉讼,请求某镇政府履行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
镇政府以其并非协议签订主体主张协议无效,拒不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既无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因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遂判决某镇政府向衡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某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亦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诚信施政,有利于更快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裁判推动政府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承诺,有利于促进政府守信践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某林业开发公司行政补偿及关联民事争议实质化解案
后该公司承包的林地被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其依据《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某市资规局申请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根据林权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确定为国有单位、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单位。此外,其他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资规局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补偿对象的要求。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资规局向其给付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在庭审中,法院主动引导出庭应诉的某市资规局负责人就涉诉争议化解发表意见;在庭后继续建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牵头组织当地财政、水务等部门进行会商,并将堤闸管理所引入本案协同化解。 最终在厘清各方当事人各自的合理诉求后,法院促成某市资规局、某林业开发公司、堤闸管理所三方就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所涉事项签订和解协议,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数额、发放流程以及抵扣相应的土地占用补偿费用等进行约定。 后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裁定准许,案涉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是这项制度的第一步,而“出声”“出效果”才能发挥出这项制度的独特功能,这不仅可以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还可以依托负责人的决策协调优势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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