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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镓、锗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与归类决定

 科归类 2023-08-15 发布于上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奈何公告发布时本号正处于停更的状态,故对有关商品的归类讨论才拖到今天。

公告本身是针对贸易管制的事项,但其中也出现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这一术语——既为“参考”,则意味着除非相关部委另做解释,就应理解公告的管制对象是唯商品而不唯编号的。换言之,如果某种商品符合公告的描述,即便其实际适用的海关商品编号未为公告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所包括,理论上也应当受到出口管制。

为此,就不得不提到一份还算比较有影响力的归类决定J2013-0003了。该决定所涉商品是一种由砷化镓底层、砷化镓P型外延层和砷化镓N型外延层构成的外延片,显然属于公告所述的砷化镓外延片的范畴,但最终却被按照发光二极管的未制成品归在了税则号列8541.4010,并未被公告罗列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所包含。

事实上,“红外外延片”之归类决定本身也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严格来说,该决定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扩展”了注释关于外延片的归类规定。

具体来讲,在有关商品的归类上与品目85.41对标的主要是品目38.18的“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而两者的区别主要由相关注释的排他条款给出。如38.18品目注释规定:“经进一步加工(例如,经选择扩散)的本品目货品应作为半导体元件归入品目85.41。”

相应地,85.41品目注释也规定:“本品目也不包括……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晶体,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不论是否已经抛光,也不论是否已经覆有均匀的外延层,但未经选择性地掺杂或扩散,形成分立的导电区(品目38.18)。”(注:在此引用85.41品目注释为2022版,有关内容在编排和表述上较归类决定作出时依据的2012版有一定差异)

由上述注释可知,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归品目38.18或85.41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形成了“分立的导电区(discrete regions)”。尽管归类决定J2013-0003将红外外延片描述为“在外延砷化镓P层和砷化镓N层时已含N型、P型物质,形成独立导电区”,故才将该商品按发光二极管的未制成品归在了品目85.41,但协调制度注释本身却又是允许品目38.18的货品“不论是否覆有均匀的外延层(whether or not coated with a uniform epitaxial layer)”的。换言之,对于P/N型外延层是否属于形成分立导电区的问题上,归类决定和品目注释的这一差异可能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讨论的地方。

此外,从85.41品目注释的编排来看,其与品目38.18对标的部分似乎仅涉及该品目第一部分的“半导体器件(例如,二极管、晶体管、半导体基换能器)”,而并未包括第三部分的“发光二极管(LED),不论是否与其他发光二极管(LED)组装”,故归类决定J2013-0003对注释的“扩展”行为,其实也包括将红外外延片作为未制成的发光二极管,而不是普通二极管,归入品目85.41的做法。

综上所述,建议对归类决定J2013-0003所涉及的归类思路予以重新审查,必要时可向世界海关组织提交咨询函或技术议题。若经确认,含有P/N型外延层确属于注释所称形成分立导电区的范畴,则应对相关注释进行修订(例如,澄清“均匀的外延层”不包括含P/N型外延层的情形),并对镓、锗相关物项可能涉及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进行增补。若含有P/N型外延层并非注释所谓形成分立的导电区,便应及时废止相关决定,纠正归类思路,并且消除各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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