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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官不采纳你的证据?

 隐遁B 2023-08-15 发布于广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不充分,官司就会输。这道理大多数人都懂得。但是,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个事实,很多人却并不知道。

    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才属于有效证据。

    为什么你的证据法官不采纳?因为你的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

    有些人说,我提交了大量证据,法官却不采纳。其实,证据分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只有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事实。并不是说你提交了一份证据就能证明事实的;也不是说你提交了很多份证据就能够证明事实的。因为你提交的都是无效证据。

    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同样一份证据,在原告、被告和法官等三方心目中,认知是不同的。而且,案件是由法官来判,证据是由对方来认可,标准是由法律来确定,所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不是以你为中心来认定这份证据是否有效。

    下面我们就以案例来具体说说证据的有效标准。

     案例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想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并履行了交付借款这一个事实,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供《借条》和被告书写的《收据》。〈借条〉和〈收条〉两份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一个借款的合意,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借款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原告只提供了一个《借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将借款交付被告的义务。被告就可以以此为由,搞辩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有人会说,如果原告提交了《借条》签订时的同时间《银行取款记录》,是不是能够证明交付了借款这一事实呢?答案是:难。理由,被告和法官无法确信你从银行取出来的钱是交给了被告。

     案例二,我因为一个基层法院拖延执行,对我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执行,所以我要求执行法院给予赔偿。我202366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在收到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时,给我出具一份收据,而且应当从收到我材料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我出具一份《收据》,也没有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就是不理不睬。

    我知道,这样对我是不利的。因为如果我如果在满60天后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话,是无法证明我曾经向执行法院提出过赔请求的。于是,我就通过邮政局给执行法院邮寄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并且在邮寄单据上的文件名称栏注明“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过了几天,我又登录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我这份邮件的签收情况,并将邮件签收情况打印好保存。

    昨天(814日),已经超过60天了,仍然没有收到执行法院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我到中级法院去提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要求立案。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我的材料之后说,你要先向赔偿义务法院去申请,他们不处理的话,你再来我们这里。我说我已经向执行法院提过赔偿申请了,因为执行法院没有处理,而且超过了60天,我才来中级法院的。法官说,那你就提供证据证明你曾经向这个法院申请过国家赔偿。我说我第12号证据是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和邮寄单,还有邮寄单的追踪。这三份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证明了“我曾经向执行法院提交过国家赔偿申请”这一个事实。法官说“我怎么知道你邮寄的是什么文件呢?” 我说“我在邮寄面单上注明了邮寄的文件名称是《国家赔偿申请书》”,法官又认真地看了看这份证据,才把我的材料收下。要不然的话,他就又要把我推到执行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我那个《邮寄单》上面没有注明邮寄的文件名称是《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那么,这份邮寄面单的证据就是一份无效的证据。还有,如果我当初没有把邮件的签收情况打印出来,即使我那个《邮寄单》上面注明了邮寄的文件名称是《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那么,也无法证明我的邮件已经送达了执行法院。

    为什么我能事先准备好有效的证据呢?因为我积累了较丰富的诉讼经验,知道什么是有效证据,什么是无效证据,所以我才能有备无患。这就是打官司中的证据知识和诉讼经验。

    有不少网友说自己遭遇了枉法裁判,我看过材料后,发现有些网友之所以会输官司,其实还是输在了提交的是无效的证据方面。因为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就不将网友的案件一一列出来,今天就讲这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后语

    打官司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如果你不需要向别人求助,那么,你可以以自己为中心,不用听取别人的劝告。如果你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不丰富,就应当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什么样的法律意见可以信赖?一般情况下,如果几个法律人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就是可信的。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件中,可能某一个人的法律意见是正确的。比如在曾庆华、曾庆明诉郴州市兴盛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中,由于这个煤矿因为县政府改组,原来的企业注销后重新注册了一个公司,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认为,这个曾庆华与这个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当时公司的代理律师和曾庆华的代理人(基层法律工作者)邵某某(共2个代理人,另一个是我)也认为曾庆华与这个煤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的理由是曾庆华、曾庆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鉴定报告上载明的用人单位都是原来注销的企业名称,不是后来注册的这个公司名称。但是我认为,原用人单位虽然注销了,但是并没有与曾庆华办理解除合同的事宜,而且曾庆华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劳动,重新注册的公司的地址和劳动场所与原煤矿企业的地址和劳动场所是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投资人等都是原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投资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后,劳动关系应当由后继的用人单位承继,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3条和第34条。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只有我一个人的法律意见是认为曾庆华与后注册的煤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来的事实证明,虽然只是我一个人的法律意见,但却是正确的,因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认定曾庆华与兴盛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煤矿公司赔偿曾庆华的工伤待遇和其他赔偿项目共计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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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一个法律意见是否正确,要看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只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只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那肯定是不正确的。

    同样的证据为什么仲裁员和被告的代理律师、以及劳动者的代理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却与我的意见完全相背呢?这一方面涉及到法律知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立场的问题。仲裁员的话,一般都是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的,所以这种人法律知识一般都很低劣。很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他们根本就不懂。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一样(就是交一笔钱到省司法厅培训三天就可以发证,这样的法律人,其能力有多大,可想而知)。至于被告那个律师为什么也会是与我相反的意见?因为他是被告的代理人,他要为被告说话,所以他可能是故意发表了与我意见完全相反的意见。但这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最终还是要败在我的正确法律意见之下。

    所以不要盲目的相信一个人的意见,特别是那些所谓的“维权斗士”、“咨询公司”的法律意见。他们说出来的话往往都是很符合你的心里期望的,因为他们知道你的心中就是恨法官,所以就一股劲地帮你骂法官混蛋,让你以为他/她就是你要找的包青天,对他/她膜拜信服。其实他/她这是把你往火坑里推。比如北京那个朱XX,很多人都以为他是一个替老百姓说话的青天、是一个维护公平正义的维权斗士,对他所说的深信不疑。但是你们有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去查看他代理过的案件,看看他代理的案件中是胜诉的多还是败诉的多?

    不要一味地相信他所谓的“主要是法院枉法裁判”的鬼话。我们本地有个维权专家,他经历的案件(大多是行政案件)估计也有几十上百个,只有几个是胜诉的。他的口头禅就是:法院枉法裁判。想想看那么多案子,你只有几个或者有一半是输了,那还说的过去。你一个都没有胜,那究竟是你的问题?还是法院的问题?枉法裁判的现象肯定有,但只是少数现象。我经历了100多个官司(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4个程序算一个案件),只有九个输了,说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官还是多数。

    所以你不要听他吹的有多厉害,要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去看看他代理过的案件究竟是胜诉的多还是败诉的多?当然,也不能认为我民间包公就是很厉害的人,其实我初中一年级读了一个学期就辍学了,文化水平比网友们还要低;法律知识方面,只是自学的,没有经过正规院校的培训;诉讼经验的话,也只经历了一百来个。法律知识比我更渊博、诉讼经验比我更丰富的,大有人在。

    我的文章肯定会让一些靠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没有能力的法咨询公司的开办者、维权斗士(即,公民代理人)反感,因为没有能力的法律人都很害怕别人揭露真相。但没有关系,毕竟可以让更多的网友少踩坑,这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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