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事诉讼or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司法审查路径选择 五、 结论 E N 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王敬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争议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为例》,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4期. [5]《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6]《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7]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举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8]民事诉讼中可能主张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而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 律师介绍 武彬律师 法学博士、仲裁员、兰迪高级合伙人,兰迪全国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并购、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武律师善于通过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策略,根据客户商业需求设计一揽子的整体解决方案,从而达致客户利益最大化。曾成功在众多项目中为客户创造巨大价值,深受客户信赖与倚重。 商琳琳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资管纠纷 参与过的案件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信托与资管纠纷、股东纠纷及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冲突与纠纷、建工合同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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