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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夫妻一方在婚内期间为情人买房,另一方能否向情人主张返还购房款?

 庹昌友律师 2023-08-15 发布于重庆

裁判要旨: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勾宗铭出资为陈涛购房的行为是偿还陈涛的借款还是赠与行为的问题。

一、关于勾宗铭出资为陈涛购房是否属偿还陈涛的借款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证勾宗铭为陈涛购买”龙润商品房”支付购房款863658元。陈涛亦认可勾宗铭为其支付”龙润商品房”购房款的事实,但其辩称,其与勾宗铭之间存在80万元的借款关系,勾宗铭出资为陈涛购房是抵扣其借款,即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归还其借款。经查,陈涛举示的两条短信虽有其与勾宗铭借贷80万元的内容,但勾宗铭否认其与陈涛存在借款关系,并认为短信系陈涛私自用其手机收发,不足为证。本案中,陈涛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且该两条短信产生的时间是在陈涛与勾宗铭同居期间,故其真实性存疑,难以认定。陈涛虽有证据证明其有资金来源,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勾宗铭实际履行了出借80万元的事实,亦不能举证证明宗铭是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归还其借款的事实。故陈涛提出其与勾宗铭之间有80万元的借贷关系,勾宗铭是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归还其借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勾宗铭出资为陈涛购房是否赠与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勾宗铭在与陈涛婚外恋期间出资863658元为陈涛购房属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即成立。本案中,勾宗铭出资为陈涛购房时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陈涛也不能举证证明勾宗铭的出资系有偿出资金。勾宗铭无偿出资的意思表示真实,且陈涛亦无偿地接受了该出资,故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勾宗铭在其与陈冬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陈冬霞的同意下,单方处理共有财产,将共有财产赠与陈涛购房属无权处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现赠与人的配偶陈冬霞主张陈涛返还因无效赠与取得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陈涛提出勾宗铭为其出资购房不是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冬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判决;二、陈涛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冬霞返还勾宗铭赠与的购房款863658元;三、驳回陈冬霞其他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判决:维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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