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莫某洗钱案——深挖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洗钱犯罪线索,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 基本案情 1.上游犯罪 刘某龙(缅甸人)在陶某杰(公安网上追逃人员)的带领下在中缅界地带(云南省瑞丽市)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2020年6月初,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三人通过网上QQ聊天从刘某龙手中购买毒品。2020年6月22日,望都县公安局在清苑县中通快递福园菜鸟驿站将取冰毒包裹的杨某、吴某乙抓获,并查获冰毒疑似物65.78克,经鉴定该冰毒含有甲基苯胺成分。刘某龙、陶某杰潜逃缅甸境内。 二 诉讼过程 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此案系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注重洗钱犯罪线索的挖掘,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贩卖毒品犯罪人员的转账记录,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贩毒案件中毒资、毒赃的流转过程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一定要重视毒资、毒赃的来源与去向,认真排查贩毒人员的密切关系人或相关可疑人员的账号,梳理资金流向,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截断毒资、毒赃,更有效地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文章来源反洗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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