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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沃尔夫 | 正义与种族

 hercules028 2023-08-16 发布于四川

正义与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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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扶持行动的讨论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性别平等问题与种族平等问题具有一些相似性。我们已经看到,西蒙·波伏娃在1949年说过,女性从来就没有被给予机会。我们可以将她的话和杜波依斯在1900年的一次演讲中的话进行对比,杜波依斯在举办于伦敦的第一届泛非会议上以“世界上的民族”为题发表了演讲,其中开篇就说:

20世纪的问题就是种族界线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种族差异(主要表现在肤色与头发上)在多大程度上会被用作依据,以剥夺世界上一半以上的人的权利,即尽其最大能力分享现代文明的机会与特权的权利。女性以及处于不利地位的种族既可能成为直接歧视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间接歧视的受害者,而扶持行动政策的提出正是为了矫正这两种情况。不过,如果认为男性至上主义和种族主义之间没有什么区别,这就不对了。把种族问题上的不正义本身当作一个话题来讨论是很重要的。

我们在上一节已经看到,在为对女性的歧视辩护时,有一种做法从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开始,即男性和女性在人类繁衍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生物角色。生物学上一些相对不会冒犯任何人的主张可以用一种更令人担忧的方式被扩展,从而变成一些很有争议的主张,这些主张说男女有不同的“天性”、不同的能力,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是互利的。很多让人无法接受的性别政策很可能基于一些善意的关心,这种关心建立在生物学、不同天性与共同善的基础之上。

种族歧视通常也植根于一些至少看上去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的主张:种族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差异,一个种族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优于另一个种族。比如,“白人至上”这个术语就同时体现了这两种观点。不过,与男女关系不同,没有人主张种族差异是一种“生物学上的必然”。似乎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生物学上的男性与女性角色,就人类的大部分历史而言,人类都无法繁衍,尽管新的生殖技术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有趣的角度。但是确实没有谁可以颇有道理地主张,种族差异是人类存续所必需的。外表不同的各种种族的形成似乎是人类进化的产物。我们可以设想另外一种完全自洽的人类史:人类从未离开非洲(我们进化的源头),从而在肤色或其他“种族”特征或身体特征方面就像以前一样,没有太大的差别。

从最宽容的角度来看,性别歧视或许可以理解为对一种生物学理论的严重误用,而种族歧视或偏见则更难理解,也更难合理化。比如说,为什么一个人的外表会导致雇主判定他不适合某一份工作,或导致房东判定他不是一个合适的租客?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赤裸裸的偏见,这种偏见是由于畏惧差异,或者畏惧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某些反常方面。在这里,我们离开了哲学领域,而进入了某些难以理解且富有争议的心理学领域。然而,一个人有可能用某种推理或论证来证成他们的歧视态度,他可能会认为某个种族的人都具有某种性格特征。比如,为了证成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可以主张,某个种族的人智力更低下,或者工作习惯不好;为了证成租房市场上的歧视,一个人可以主张,某个种族的人是不可靠的租客,因为他们不定期付房租,或者他们喜欢吃气味强烈的食物,或者喜欢搞声音很大的聚会。

可以在很多层面对这些证成方式提出辩驳。真的有证据支持这些一概而论的说法吗?即便这些一概而论的说法是正确的,你又凭什么断定你面前的这个人也是这样?为了看到这一质疑的分量,我们来考虑一个事实:荷兰人的平均身高超过西班牙人。但是这并不能告诉你一个想进入篮球队的荷兰人是不是比另一个也想进入篮球队的西班牙人更高。当然,如果你只知道其中一个是荷兰人,另一个是西班牙人,你可能会推断,很可能那个荷兰人更高。但这是很弱的证据,最好还是亲眼见见他们。最后,即便这种一概而论的说法是正确的,而且这种说法也适用于一个具体的人,基于这些理由而歧视仍然非常不公平。在每一种情况下,要想判定对于所提供的机会来说这种特征有没有关系,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或论证。

然而,对于种种基于种族差异来证成歧视的尝试,哲学文献中还包含了一种更深层的回应,它指出,这场争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种族概念具有生物学基础。对此,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指出,种族是一个伪科学概念,根本没有基因作为基础。那么关于种族的生物学主张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习惯于“物种”概念。根据通常为人接受的“物种”定义,同一物种的雄性和雌性可以交配,并生出具有生育能力的后代。根据这一标准,驴和斑马是不同的物种,因为它们交配所生出的任何后代都不具有生育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不同的种族并非不同的物种,因为不同种族之间的“杂交”有正常的概率生出具有生殖能力的后代。研究尚未发现不同种族之间存在重大的基因差异,因为一个种族内部的成员之间在基因上的差异并不比种族之间更小,甚至还可能更大。诸如肤色、体型、个头、面部特征等,从基因的角度看都是一些非常表面化的特征,并不是某种深层差异的标志。皮肤的颜色从基因的角度看,并不比头发的颜色、眼睛的颜色或人类的很多其他差异更重要。

有些哲学家利用这些发现来否认种族的存在。不过可以争辩说,这种说法过头了,无法得到科学的证成。种族可能不是一个生物学范畴,但它确实是一个社会学范畴。很多人仍然通过种族来思考问题,无论是否意识到,这都影响到他们对不同人的态度和预期。历史学家现在认为,我们所知道的种族概念是在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大约和现代奴隶贸易的兴起处于同一个时代。在奴隶贸易中,欧洲的奴隶贩子抓住西非人,把他们运到美洲的种植园去劳作。有人已经指出,种族概念以及白种人优良而黑种人低劣的观念,是为了将奴隶贸易合理化而提出的。有的人则声称,以前就存在的种族分类使奴隶贸易得以发生。还有的人则对两种说法都表示怀疑,因为奴隶贸易的形式在整个人类历史上都存在。但是,尽管历史上不同社会群体与宗教群体之间始终存在着分化甚至支配现象,却有一个总体上的共识,即我们现在所持有的种族概念是一个相对晚近的发明。它是以科学的眼光来看世界而导致的一个不幸产物,这种看世界的方式试图在不同的外表背后找到一种更深层次的生物学解释。但是并不存在任何更深层次的解释供我们去发现。

因此,这些观点认为,种族概念就像社会性别概念一样,是为了特殊的目的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对很多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不利影响。即便不存在“种族”,从生物学上讲,个人仍然是种族化的(racialized)人。这意味着,尽管善意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主张,我们的社会政策应该“无视肤色”,忽略种族,但是这样做可能会有严重的问题。试图忽略种族而又不更深入地研究我们的制度与结构,这也就忽视了一个事实,即种族化已经为一些人带来了持续的特权,而为另一些人带来了难以改变的严重不利因素。这些差异都被很好地记载下来,尤其是在美国。比如,据说在美国的某些地方,黑人进监狱的可能性比上大学的可能性更高。全世界都存在歧视,不受待见的种族或族群的成员以及低等种姓的成员更有可能失业、拿更低的工资、住更简陋的房子、患更严重的疾病、更年轻就去世。无论这些不受待见的人是以前奴隶的后代(比如在美国),还是受害于殖民主义的土著民(比如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美国以及其他地方),也无论他们是长期存在的种姓区分的受害者(比如在印度),还是新近的移民(比如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情况都是如此。即便从明天开始不再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发生,这些影响也不会消失。占支配地位的种族、教派或种姓往往已经获得了一些让他们更容易“融入社会”并“取得成功”的技能、社会网络与生活习惯。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无视肤色”的政策不会改变主流的行事方式,最适应主流文化的那些人会继续出人头地。这不是要否认,建立一个真正无视肤色的世界是实现种族正义的途径之一,并且是一个鼓舞人心的理想。毋宁说,其主要的意思是,我们尚未对这个世界做出一些背景方面的改变,这些改变可以使得无视肤色的政策发挥我们希望它们发挥的那种作用。

更为根本性的改变也是必要的,不过,现代社会是通过几条不同的道路而变成多种族社会的,这意味着,要纠正种族不正义,可能也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那些已经成为历史上不正义的受害者的群体似乎有很强的理由要求得到补偿。正如在大屠杀中被杀的犹太人的后代已经从德国政府得到了补偿金一样,也有人主张,被卖到美洲为奴者的后代也应该从曾经受益于奴隶制(而且仍然受益于奴隶制所积累起来的资本)的国家那里得到补偿。还有人主张,被赶出土地的土著民的土地应该归还,就像在加拿大与新西兰那样。最近的移民不太可能要求补偿,尽管补偿仍然是有可能的。比如,英国的加勒比黑人的祖先有可能是被贩卖的奴隶,而英国是从奴隶贸易中受过益的。

在现代世界,我们很多城镇与城市都有大量来自不同历史、文化与语言背景的人。在纽约或伦敦这样的大城市,有好几百种语言,这进一步表明,社会分化不仅表现为种族差异,宗教、族群、民族以及社会阶层也产生了社会的分界线。在某些城市,有一种半自愿性质的隔离,不同群体的成员居住在不同的社区,他们的富足程度与机会往往也不同。而在有些国家,地理上的融合要常见得多,这种融合有时伴随着社会性融合,有时则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派群体成员都会面临同样类型的歧视,但几乎在所有地方,种族歧视都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把补偿问题放在一边,在当今世界,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人们被视为不同种族、宗教、族群的成员,他们如何能够作为平等的人生活在一起?

在公共讨论中,处理这个问题的两个主要进路就是“同化”与“多元文化主义”。同化背后的观念可以表达为:“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是受欢迎的,只要他像我们一样行事。”我们可以在有些人身上看到这种态度,他们认为,移民有义务学习移入国的语言,遵守其法律,即便这些法律与移民的某些文化相冲突。比如,根据犹太教或伊斯兰教的惯例来屠宰动物的那些规定,会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相冲突;有的国家主张不能在公共场所穿戴宗教服饰。赞成同化的那些人不一定想清除文化差异,但是他们认为文化差异是个人问题、私人问题,不属于政治层面要考虑的问题。这种态度似乎与前面讨论过的“无视肤色”的政策是一致的,也犯有同样的错误。比如,如果一种宗教的信徒发现他们的宗教节日被当作全国性的假日,就像基督教在欧洲一样,那么相对于其他宗教徒,比如犹太教徒和穆斯林,他们就有一种特权地位,因为其他宗教徒要想庆祝他们的宗教节日,可能就只能不去上班或不去上学。

同化政策与“多元文化主义”这样一种替代性进路不同。“多元文化主义”承认个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来生活,即便这些传统与大多数人的规范相冲突。比如,有的宗教会用毒品来庆祝宗教节日。如果这些毒品在所在的国家是非法的,那么是否应该对特殊宗教的教徒网开一面呢?与赞成同化的人相比,相信多元文化主义的人更有可能接受这样的豁免。同样,在前面讨论过的那些例子中,多元文化主义者会寻求一些不偏袒任何群体的解决办法,即便从历史上看,一个群体在这个国家生活得比其他群体都更久。多元文化主义也更有可能支持用公共财政来补贴和庆祝少数派群体的艺术、文学、历史与文化。

与同化主义者相比,多元文化主义者似乎更欢迎个人差异,同化主义者虽然也乐意给予少数派成员权利,但是往往要求他们去适应多数派的文化。不过,多元文化主义者面临一些严峻的问题。第一,某些文化所具有的一些惯常做法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看来很野蛮,甚至严重侵犯人权,比如包办的童婚,或者年轻女性的割礼。究竟是否应该允许一种宗教的信徒实施他们自己的法律也是个问题,比如通常认为,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相比,伊斯兰教法对女性权利的限制要多得多。多元文化主义的宽容界限在哪里?第二,某些文化群体坚决拒斥他们身为其公民的那个国家的价值观,甚至密谋推翻这个国家,我们已经看到,有些恐怖主义行动甚至是由生于祖国却反对祖国的公民以宗教的名义采取的。当然,面对恐怖主义,任何国家都有权利捍卫自己,但问题是,在压制被认为有助于恐怖主义的文化时,国家做到何种程度才不过分呢?比如,对于鼓励恐怖主义的言论,是否应该禁止?是不是连大学校园里的自由言论都应该有所限制呢?

同化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所面临的困难催生了第三条进路,被称为“融合”。它与同化主义有一个共同的观念,即应该有一种所有人都应融入的单一公共文化。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融合论者承认,当前的主流文化也需要做出改变,以便容纳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比如,对美国种族融合特别感兴趣的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就强有力地主张,当主流的规范与惯常做法给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带来不利时,这些规范就必须改变。但是在安德森看来,这并不是要赋予少数派群体以“群体权利”(多元文化主义者可能就试图这样做),而是要改变我们的惯常做法,以便所有人都可以昌盛。在美国,种族融合政策已经非常明显地在住房与教育领域实施,安德森用文献既证明了其成功之处,也证明了其失败之处,她试图理解在什么条件下种族融合政策具有积极效果。比如,她主张,有证据表明,黑人小孩在实行种族融合的学校表现更好,尤其是,如果他们在实行种族融合的小学上过学,他们的表现就更好了。不过,如果想让融合有很好的效果,学校本身需要承认一个事实,即它们的学生来自各种背景,有不同的经历,也有不同的需要,或许还有不同的学习方式,至少最初是这样的。从中得到的部分经验就是,融合需要辛苦的工作和努力。如果有“快速解决之道”,我们不至于还没有找到。

事实上,种族融合政策与源自“身心障碍社会论”(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的政策(我们将在下一节审视)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需要先反思主流群体认为理所当然的是什么,通行的做法对他人有何损害,以及最具挑战性的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改变这些通行的做法。当然,不同社会所处的形势不同,因此有不同的问题要应对。如果想让每一个来自不同种族或族群的人最终都可以作为平等的人生活在一起,似乎还需要采取很多措施。确实,不同群体当中有不同的文化惯例,实际上,不同的种族也是如此。有多少需要改变呢?又有多少是我们能够接受,甚至能够将其作为丰富宜人的多样性加以赞美的呢?也许对这些问题始终会有分歧。不过,我们可以尝试调整教育、住房与就业模式,以便所有人都得到公平对待。进步是有的,只不过非常缓慢,而且被有些人看作进步的东西可能会被另一些人看作退步。

本文来源:《政治哲学导论》/乔纳森·沃尔夫著,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吉林出版社,2009.08。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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