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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团体标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新用户22821796 2023-08-17 发布于山东
总局回复:团体标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2018年新《标准化法》颁布后,我国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属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即“推荐性”这个属性仅适用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

总局回复:团体标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即团体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分属两个体系,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团体标准是否是推荐性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8月3日作出回复。

总局回复:团体标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团体标准算是推荐性标准吗?

留言日期:2023-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请问,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标准吗?团体标准在什么情况下执行?

总局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8-03

总局回复:团体标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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