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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纳税答疑》周刊第243期
2023-08-18 | 阅:  转:  |  分享 
  
本 周 热 点? 7 月 未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可 否 变 更 预 缴 享 受? 自 然 人 代 开 票 可 否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10 万 元 免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转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如 何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2023年 8月 第 3期 总 第 2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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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 — —1 . 7月 未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可 否 变 更 预 缴 享 受 .......32 . 自 然 人 代 开 票 可 否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10万 元 免 增 值 税 43 . 小 规 模 转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如 何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54 . 洋 山 保 税 区 内 企 业 提 供 运 输 及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能 否 免 税 75 . 随 同 软 件 销 售 收 取 的 安 装 费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86 . 投 资 何 种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可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107 . 餐 饮 住 宿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128 . 企 业 办 税 人 员 获 得 个 税 手 续 费 返 还 奖 励 是 否 免 个 税 ..14

9 . 房 产 原 值 发 生 变 化 该 如 何 缴 纳 房 产 税 ..............1510. 江 西 人 防 车 位 成 本 能 否 在 土 增 税 清 算 时 扣 除 ........1711. 辽 宁 企 业 享 受 总 费 率 为 1%的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延 续 至 何 时 1812. 个 体 户 是 否 需 申 报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19

一 网 打 尽 热 门 财 税 难 点 、 重 点 问 题 ,解 决 你 财 务 工 作 中 实 务 问 题 :1. 纳 税 答 疑 -每 周 更 新 ,全 年 52期2. 纳 税 参 考 -每 月 更 新 ,全 年 12期3. 纳 税 答 疑 精 选 36 问 -每 季 度 更 新 , 全 年 4 期大 成 方 略 会 员 请 联 系 学 习 顾 问 领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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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文 — —1.7 月 未 享 受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可 否 变 更 预 缴 享 受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有 研 发 项 目 符 合 研 发 费 用 加 计扣 除 政 策 , 2023 年 7 月 预 缴 第 二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因 报 税 员 疏 忽 未及 时 申 报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 请 问 我 公 司 在 2023 年 8 月 或 9 月 是 否可 以 通 过 变 更 第 二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的 方 式 补 充 享 受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优 化 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公 告 2023 年 第 11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 7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第 2季 度 ( 按 季 预 缴 ) 或 6月份 ( 按 月 预 缴 )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能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以 结合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选 择 就 当 年 上 半 年 研 发 费 用 享 受 加 计扣 除 政 策 。 对 7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期 未 选 择 享 受 优 惠 的 企 业 , 在 10 月 份预 缴 申 报 或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能 够 准 确 归 集 核 算 研 发 费 用 的 , 可 结 合 自身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 自 主 选 择 在 10 月 份 预 缴 申 报 或 年 度 汇 算 清 缴时 统 一 享 受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接 续 推 出 和 优 化 “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措 施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壮 大 服 务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通 知 》 ( 税 总 纳 服 函 〔 2023〕211号 ) 第 一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 对 纳 税 人 因 各 种 原 因 未 在 今 年 7月征 期 内 及 时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 可 在 8、 9 月 份 由 纳 税 人通 过 变 更 第 二 季 度 ( 或 6 月 份 )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的 方 式 补 充 享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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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收 集 编 发 研 发 项 目 鉴 定 案 例 , 帮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微 企 业 充 分 准 确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红 利 。综 上 , 你 公 司 在 2023 年 7 月 预 缴 第 二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未 及 时申 报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的 , 可 在 2023 年 8 月 或 9 月 通 过 变 更 第 二 季度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的 方 式 补 充 享 受 。2.自 然 人 代 开 票 可 否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10 万 元 免 增 值 税问 :小 杨 是 云 南 昆 明 一 家 广 告 公 司 的 设 计 师 , 业 余 时 间 为 昆 明 甲企 业 设 计 产 品 包 装 图 案 , 获 得 劳 务 费 3 万 元 , 请 问 小 杨 去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劳 务 费 发 票 时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万 元 免 增 值 税 ?答 :《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7号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令 第 48号 于 2019 年 7月 24日 修 改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 企 业 在外 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和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场 所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从 事 生产 、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 均 应 当 按 照 《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 实 施 细 则 》 和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 除 国 家 机 关 、个 人 和 无 固 定 生 产 、 经 营 场 所 的 流 动 性 农 村 小 商 贩 外 , 也 应 当 按 照 《 税收 征 管 法 》 及 《 实 施 细 则 》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根 据 税 收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负 有 扣 缴 税 款 义 务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国 家 机 关 除

外 ) , 应 当 按 照 《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 实 施 细 则 》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扣 缴 税 款 登 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云 南 省 税 务 局 2019 年 9月 3 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留 言 版 块 对 问 题 “ 自 然 人 兼 职 为 公 司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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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案 , 须 去 税 局 代 开 劳 务 报 酬 发 票 , 税 局 说 自 然 人 只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不 可 以 享 受 按 期 纳 税 ? 如 果 能 享 受 按 期 纳 税 , 要 怎 么 走 流 程 ? 非 要 自然 人 注 册 为 公 司 才 可 以 享 受 吗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号 ) 文 件 附件 一 规 定 : ‘ 第 五 十 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幅 度 如 下 :( 一 )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 元 ( 含 本 数 ) 。( 二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 日 )销 售 额 300-500 元 ( 含 本 数 ) 。 ’ ” 答 复 如 下 ,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释 放 政 策红 利 , 总 局 明 确 以 是 否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者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作 为 划 分 标 准 。凡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或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 均 可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10

万 元 以 下 免 税 政 策 。 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 除 其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等 特 殊 规 定 外 , 则 执 行 按 次 500元 以 下 免 税 的 政 策 。因 此 , 如 果 您 为 经 常 代 开 发 票 的 自 然 人 , 建 议 您 主 动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以 充 分 享 受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因 此 , 小 杨 去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劳 务 费 发 票 时 , 如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或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10万 元 免 增 值 税 ,否 则 适 用 按 次 500元 以 下 免 增 值 税 。3.小 规 模 转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如 何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优 惠

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由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转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请 问 转 登 记 后 如 何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减 半 优 惠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政 策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3 号 )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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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 自 一 般 纳税 人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再 按 照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政 策 。 增 值 税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应 当 登 记 为 一 般 纳税 人 而 未 登 记 ,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 逾 期 仍 不 办 理 登 记 的 , 自 逾 期 次 月起 不 再 按 照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申 报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优 惠 。 上述 纳 税 人 如 果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新 设 立 企 业的 情 形 , 或 登 记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 仍 可 申 报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减 免 优 惠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有 关 税 费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年 第 12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023年 1 月 1日 至 2027年 12月 31日 ,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纳 税 人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减 半 征 收 资 源 税 ( 不 含 水 资 源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不 含 证 券 交 易印 花 税 ) 、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第 五 条 规 定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人 、 资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从 业 人 数 , 包 括 与 企 业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 数 。 所 称 从 业人 数 和 资 产 总 额 指 标 , 应 按 企 业 全 年 的 季 度 平 均 值 确 定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季 度 平 均 值 = ( 季 初 值 + 季 末 值 ) ÷ 2。 全 年 季 度 平 均 值 =全 年 各 季 度 平 均 值 之 和 ÷ 4。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 以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作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定 上 述 相 关 指 标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判 定 以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结 果 为 准 。 登 记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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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新 设 立 的 企 业 ,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申 报 期 上月 末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等 两 个 条 件的 , 可 在 首 次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前 按 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申 报 享 受 第 二 条 规 定的 优 惠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由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自一 般 纳 税 人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再 按 照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六 税 两 费 ”优 惠 政 策 , 如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条 件 可 以 申 报 享 受 “ 六 税 两 费 ” 减半 优 惠 。

4.洋 山 保 税 区 内 企 业 提 供 运 输 及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能 否 免 税问 :我 公 司 注 册 在 上 海 洋 山 特 殊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 经 营 业 务 为 在 洋山 特 殊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从 事 运 输 及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请 问 能 否 免 增 值 税 ?答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区 临 港 新 片 区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21〕 3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对 注 册 在 洋 山 特 殊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的 企 业 , 在 洋 山 特 殊 综 合 保 税区 内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和 仓 储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增 值 税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和 仓 储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财 税 〔 2016〕 36 号 印 发 )执

行 。 第 三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其 中 , 本 通 知第 二 条 执 行 时 间 至 2024 年 12月 31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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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后 附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定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 水 路 运 输 服务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 … … 第 一 条 第 ( 六 ) 项 第 4点 第( 5) 小 点 规 定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 畜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现 场 之间 进 行 装 卸 和 搬 运 的 业 务 活 动 。综 上 , 你 公 司 注 册 在 洋 山 特 殊 综 合 保 税 区 内 并 在 区 内 从 事 运 输 及装 卸 搬 运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增 值 税 。

5.随 同 软 件 销 售 收 取 的 安 装 费 能 否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问 :我 公 司 是 上 海 市 一 家 企 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23 年 8月向 客 户 销 售 一 款 自 行 开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 非 嵌 入 式 ) 并 提 供 安 装服 务 , 请 问 随 同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收 取 的 安 装 费 能 否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5〕 165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并随 同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 维 护 费 、 培 训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增值 税 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增 值 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对 软 件 产 品 交 付 使 用 后 , 按 期 或 按 次 收 取 的 维 护 、 技 术 服务 费 、 培 训 费 等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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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项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涉 及 服 务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上 述 从 事 货 物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税 〔 2011〕 100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 按 17%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 对 其 增 值 税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32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 原适 用 17%和 11%税 率 的 , 税 率 分 别 调 整 为 16%、 10%。《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 关 政 策 的公 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9年 第 39号 )第 一 条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行 为 或 者 进口 货 物 , 原 适 用 16%税 率 的 , 税 率 调 整 为 13%; 原 适 用 10%税 率 的 ,

税 率 调 整 为 9%。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3 月 21 日 在 纳 税 服 务 -纳 税咨 询 -回 复 选 登 版 块 对 问 题 “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时 , 随 同 销 售 并 收 取 的 软件 安 装 费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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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05〕 165号 ) 规 定 : 纳 税 人 销 售 软 件 产 品 并 随 同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维 护 费 、 培 训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增 值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综 上 , 你 公 司 随 同 软 件 销 售 一 并 收 取 的 软 件 安 装 费 应 按 照 增 值 税混 合 销 售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并 可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6.投 资 何 种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可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问 :我 公 司 是 一 家 公 司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以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一 家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 请 问 该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需 要 满 足 什 么 条 件 ,我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年 的 当 年 抵 扣 我 公 司 的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答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55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公 司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种 子 期 、 初 创 期 科 技 型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 满 2年 ( 24个 月 , 下 同 ) 的 , 可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公 司 制 创 业 投 资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本 通 知 所 称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 应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 : 1.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 澳 、 台 地 区 ) 注 册 成 立 、 实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 2.接 受 投 资 时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200人 , 其中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从 业 人 数 不 低 于 30%;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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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均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3.接 受 投 资 时 设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5 年 ( 60个月 ) ; 4.接 受 投 资 时 以 及 接 受 投 资 后 2 年 内 未 在 境 内 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 5.接 受 投 资 当 年 及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成 本 费 用 支 出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普 惠 性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通知 》 ( 财 税 [2019]13号 )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55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关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条 件 中 的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过 200人 ” 调 整 为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人 ” , “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3000万 元 ” 调 整 为 “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5000万 元 ” 。 第 六 条 规 定 ,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19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12月 31日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2年 第 6号 )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月 31日 , 对 于 初创 科 技 型 企 业 需 符 合 的 条 件 , 从 业 人 数 继 续 按 不 超 过 300人 、 资 产 总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按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执 行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

55号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 在 此 期 间 已 投 资 满 2年 及 新 发 生 的 投 资 ,可 按 财 税 〔 2018〕 55号 文 件 和 本 公 告 规 定 适 用 税 收 政 策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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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第 17号 ) 规 定 , 对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需 符 合 的 条 件 , 从 业 人数 继 续 按 不 超 过 300人 、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按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元 执 行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55号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 在 此 期间 已 投 资 满 2 年 及 新 发 生 的 投 资 , 可 按 财 税 〔 2018〕 55号 文 件 和 本公 告 规 定 适 用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 本 公 告 执 行 至 2027年 12月 31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公 司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以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资 于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 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年 的当 年 抵 扣 你 公 司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被 投 资 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 澳 、 台 地 区 ) 注 册 成 立 、 实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 2.接 受 投 资 时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00人 , 其中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从 业 人 数 不 低 于 30%; 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收 入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 3.接 受 投 资 时 设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5 年 ( 60个月 ) ; 4.接 受 投 资 时 以 及 接 受 投 资 后 2 年 内 未 在 境 内 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 5.接 受 投 资 当 年 及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成 本 费 用 支 出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7.餐 饮 住 宿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问 :我 公 司 是 上 海 市 一 家 酒 店 , 主 营 餐 饮 与 住 宿 业 务 , 请 问 我 公司 能 否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学 技 术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5〕 119 号 ) 第 四 条 规 定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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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 1.烟 草 制 造 业 。 2.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3.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4.房 地 产 业 。 5.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6.娱 乐 业 。 7.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业 。 上 述 行 业 以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分 类 与 代 码 ( GB/4754 -2011) 》 为 准 , 并 随 之 更 新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企 业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 再 按 照 实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自 2023年 1 月 1

日 起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 税 前 摊 销 。 第 二 条 规 定 , 企 业 享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其 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 , 按 照 《 财 政 部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知 》 (财 税 〔 2015〕 119 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64号 )等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4 月 24 日 在 纳 税 服 务 -纳 税咨 询 -回 复 选 登 版 块 对 问 题 “ 餐 饮 住 宿 类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扣 除 吗 ? ” 解 答 如 下 , 根 据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7 号 ) 二 、 企 业 享 受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其 他 政 策 口 径 和 管 理 要 求 ,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5〕 119 号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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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8〕64号 )等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 119号 )规 定 : 四 、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1.烟 草 制 造 业 。 2.住宿 和 餐 饮 业 。 3.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4.房 地 产 业 。 5.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6.娱 乐 业 。 7.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业 。综 上 , 你 公 司 主 营 餐 饮 与 住 宿 业 务 , 为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属 于 不 适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 故 不 能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除 优 惠 。

8.企 业 办 税 人 员 获 得 个 税 手 续 费 返 还 奖 励 是 否 免 个 税问 :李 某 是 厦 门 市 甲 企 业 的 员 工 , 是 该 企 业 负 责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的 办 税 人 员 , 该 企 业 将 收 到 扣 缴 个 税 手 续 费 返 还 款 的 部 分 奖 励 給 李 某 ,请 问 李 某 获 得 上 述 奖 励 是 否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个 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 试行 ) 〉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61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规 定 扣 缴 的 税 款 , 按 年 付 给 百 分 之 二 的 手 续 费 。 不包 括 税 务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等 查 补 或 者 责 令 补 扣 的 税 款 。 扣 缴 义 务 人 领取 的 扣 缴 手 续 费 可 用 于 提 升 办 税 能 力 、 奖 励 办 税 人 员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4]20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 下 列 所 得 ,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 五 ) 个 人 办 理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手 续 ,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扣 缴 手 续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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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厦 门 市 税 务 局 2023年 5月 22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 网 上 留 言 ” 版 块 对 问 题 “ 你 好 , 我 司 收 到 扣 缴个 税 手 续 费 返 还 , 其 中 一 部 分 打 算 用 来 奖 励 扣 缴 个 税 相 关 员 工 , 请 问奖 励 给 员 工 的 手 续 费 返 还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能 否 适 用 财 税字 [1994]20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免 税 优 惠 ‘ 二 、 下 列 所 得 , 暂 免 征 收 个 人所 得 税 : … … (五 )个 人 办 理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手 续 ,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扣 缴 手续 费 。 ’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 》 ( 国 令 第 707号 ) 规 定 : “ 第 六 条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个 人所 得 的 范 围 : ( 一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所 得 。 ” 根 据 您 的 问 题 描 述 , 您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个人 所 得 税 所 取 得 的 手 续 费 , 将 部 分 手 续 费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公 司 从 事 该 项工 作 的 办 税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 属 于 取 得 与 任 职 受 雇 有 关 的 收 入 , 并 不属 于 财 税 字 〔 1994〕 20号 规 定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情 形 , 应 合 并当 月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上 , 李 某 获 得 上 述 奖 励 应 合 并 当 月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申 报 缴 纳 个人 所 得 税 。

9.房 产 原 值 发 生 变 化 该 如 何 缴 纳 房 产 税问 :我 公 司 是 厦 门 市 的 一 家 生 产 企 业 , 2021 年 12月 在 厦 门 外 购一 栋 厂 房 并 交 付 使 用 , 厂 房 入 账 原 值 1.5亿 元 , 当 时 未 缴 契 税 也 未 办证 。 2023 年 6月 , 我 公 司 缴 纳 契 税 0.045亿 元 后 办 理 了 房 产 证 ,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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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 公 司 外 购 的 上 述 厂 房 2023 年 缴 纳 房 产 税 时 如 何 确 认 房 产 原 值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厦 门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优 化 调 整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房 产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厦 门 市 税 务 局 公 告 2020年 第 8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按 年 征 收 、 分 期 缴 纳 。 纳 税 期 限 由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房 产 税 按 半 年 缴 纳 , 上 半 年 的 申 报 期限 为 当 年 7月 1 日 -7月 31日 , 下 半 年 的 申 报 期 限 为 次 年 1月 1日 -1月 31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财 税 〔 2008〕 152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对 依 照 房 产 原 值

计 税 的 房 产 , 不 论 是 否 记 载 在 会 计 账 簿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中 , 均 应 按 照 房屋 原 价 计 算 缴 纳 房 产 税 。 房 屋 原 价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核 算 。 对 纳 税 人 未 按 国 家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核 算 并 记 载 的 , 应 按 规 定 予 以调 整 或 重 新 评 估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 号 — — 固 定 资 产 》 ( 财 会 [2006]3 号 ) 第 八条 规 定 ,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 相 关 税 费 、 使 固 定 资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 装 卸费 、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厦 门 市 税 务 局 2023 年 8月 1 日 通 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2366纳 税 服 务 平 台 “ 网 上 留 言 ” 版 块 对 问 题 “ 公 司 外 购 房 产 于 2022年 5月 投 入 使 用 , 按 规 定 应 当 从 投 入 使 用 的 次 月 起 开 始 缴 纳 房 产 税 ,但 企 业 于 2023 年 6 月 才 办 理 该 房 产 的 房 产 证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并 同 时缴 纳 了 契 税 。 那 么 2022年 5 月 至 2023 年 6月 期 间 , 该 公 司 是 否 应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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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纳 的 契 税 计 入 房 产 原 值 补 缴 房 产 税 ?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2008]l52号 ) 规 定 “ 对 依 照 房 产 原 值 计 税 的 房 产 , 不 论 是 否 记 载 在会 计 账 簿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中 , 均 应 按 照 房 屋 原 价 计 算 缴 纳 房 产 税 。 房 屋原 价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核 算 ” 。 依 据 现 行 相 关 会 计 制度 的 规 定 , 契 税 、 不 动 产 登 记 费 属 于 外 购 房 产 成 本 中 的 “ 相 关 税 费 ” ,应 计 入 房 产 税 原 值 。 若 由 于 缴 纳 税 费 导 致 应 税 房 产 原 值 增 加 , 则 应 从缴 纳 次 月 起 调 增 房 产 税 房 产 原 值 。因 此 , 你 公 司 在 厦 门 外 购 的 上 述 厂 房 , 2023年 元 月 至 6月 期 间

房 产 税 的 房 产 原 值 为 1.5亿 元 ; 从 2023 年 7 月 起 房 产 税 的 房 产 原 值为 1.545亿 元 ( 1.5亿 元 +0.045亿 元 ) 。10.江 西 人 防 车 位 成 本 能 否 在 土 增 税 清 算 时 扣 除问 :我 公 司 是 江 西 省 的 一 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在 上 饶 市 有 一 开 发项 目 已 符 合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条 件 , 请 问 我 公 司 上 饶 项 目 利 用 地 下 人 防设 施 改 造 成 停 车 位 发 生 的 成 本 , 能 否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扣 除 ?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2006]187 号 ) 第 四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建 造 的 与 清 算 项 目 配 套 的 居 委 会 和 派 出 所 用 房 、 会 所 、停 车 场 (库 )、 物 业 管 理 场 所 、 变 电 站 、 热 力 站 、 水 厂 、 文 体 场 馆 、 学校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 医 院 、 邮 电 通 讯 等 公 共 设 施 ,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1.建 成 后 产 权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的 , 其 成 本 、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2.建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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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用 于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公 共 事 业 的 , 其成 本 、 费 用 可 以 扣 除 ;3.建 成 后 有 偿 转 让 的 , 应 计 算 收 入 , 并 准 予 扣除 成 本 、 费 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西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西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6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 项 规 定 , 对 利 用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改 造 成 地 下 车 库 ( 位 ) 的 , 其 成本 费 用 归 集 到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中 一 次 性 扣 除 。综 上 , 你 公 司 上 饶 项 目 利 用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改 造 成 停 车 位 发 生 的 成本 , 需 归 集 到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中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除 。

11.辽 宁 企 业 享 受 总 费 率 为 1%的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延 续 至 何 时问 :我 公 司 是 辽 宁 一 家 符 合 享 受 总 费 率 为 1%的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险 费 率 政 策 的 企 业 , 请 问 我 公 司 享 受 总 费 率 为 1%的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保 险 费 率 延 续 至 什 么 时 间 ?答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财 政部 办 公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费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人 社 厅 发 〔 2022〕 50号 ) 第 一 条规 定 , 自 2022 年 9 月 起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团 (以 下 统 称 地 区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受 疫 情 影 响 情 况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状

况 , 进 一 步 扩 大 缓 缴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 覆 盖 本 地 区 所 有 受 疫 情 影 响 较 大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 以 单 位 方 式 参 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参 加 企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 使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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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 政 策 惠 及 更 多 市 场 主 体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降 低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 2023〕 19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 起 , 继 续 实 施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费 率 至 1%的 政 策 , 实 施 期 限 延 长 至 2024年 底 。 在 省 (区 、 市 )行 政 区域 内 , 单 位 及 个 人 的 费 率 应 当 统 一 , 个 人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单 位 费 率 。《 辽 宁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局 总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惠 企 减 负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 辽 人 社 发 〔 2023〕 16 号 ) 第 一 条 规 定 , 延 续 实 施 总 费 率 为 1%

的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至 2025 年 4 月 30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2023年 7月 7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 问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总 费 率 为 1% 延 续 至 什 么 时 间 ?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惠 企 减 负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 辽 人 社 发 〔 2023〕 16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 延 续 实 施 总 费 率 为 1%的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至 2025 年 4 月 30日 。综 上 , 你 公 司 作 为 辽 宁 企 业 , 享 受 总 费 率 为 1%的 阶 段 性 降 低 失业 保 险 费 率 延 续 至 2025 年 4月 30日 。

12.个 体 户 是 否 需 申 报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问 :我 单 位 是 四 川 一 家 个 体 工 商 户 , 请 问 是 否 需 要 申 报 残 疾 人 就业 保 障 金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印 发 <残 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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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5]72 号 ) 第 二 条规 定 , 保 障 金 是 为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 由 未 按 规 定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机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资 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川 省 税 务 局 2023年 8月 1日 在 政 策 文 件 -热 点 问答 版 块 对 问 题 “ 我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 需 要 申 报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吗 ? ”解 答 如 下 , 不 需 要 。 个 体 工 商 户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个 人 , 不 是 残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缴 纳 义 务 人 , 无 需 申 报 。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位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用 人 单 位 , 应 进 行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申 报 。 未

按 规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 应 当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因 此 , 你 单 位 作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 不 是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缴 纳 义 务人 , 无 需 申 报 。

—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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