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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恶犬扰民如何破解?可进行治安处罚

 以法为剑 2023-08-18 发布于云南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动物作为宠物的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是有些人未能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滥养犬只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公害,给环境卫生带来了严重问题的同时,也威胁着市民的人身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而犬只攻击事件,如果不采取措施,类似的事件还会继续发生。狗主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只停留在道德谴责上。

【背景事件提示】8月14日,深圳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只未拴绳的金毛犬在街头扑咬一只小狗,并将小狗主人扑倒在地。据附近商户表示,,女主人在拉扯中被犬咬伤,并在身上留下多处擦伤。该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大家纷纷对女主人的行为进行批评,并对不拴绳遛犬的行为提出质疑。经过街道办的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来源于网络)

饲养宠物问题法律规定

一、关于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骚扰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民事领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民事责任承担的仅仅是填平责任,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说,往往产生不了法律的威慑力。故很多起案例中,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躲避不面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已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国务院已经将城市养犬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机关,对有关宠物的管理,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责任。对于饲养宠物的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有利。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其实有相关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造成环境噪音,使他人无法得到正常休息;以及饲养者违反规定疏于管理和约束,让动物随意骚扰、追逐他人甚至咬人;或者给环境卫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等情形的。已经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2、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暗示或指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应当依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刑事责任:狗主人作为饲养管理人,应对狗会伤人的情况有所预见,但其没能预见,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结语:对于滥养犬只给公众和环境带来了伤害和威胁,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滥养犬只的处罚力度和监管手段,以切实有效地遏制滥养现象。同时,对于报警,公安机关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让养狗者付出代价,以减少滥养行为的发生。作者: 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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