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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一)

 大欧说税 2023-08-18 发布于北京

企业上市以后,对于股东而言,特别是个人股东,由于股权流通性极强,属于金融商品,相应的税收规则也会有很大的变化,对应的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变化很大,此时的股权架构设计就至关重要,不同的股权架构对应的税负截然不同。

关于股权架构设计前文有分析过,可以看看“股权架构设置的税务考量”系列(一)至(三),里面提及了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还有混合型持股架构。

但如果想改变股权架构呢?

一、直接持股变间接持股

如何将个人直接持股变成公司间接持股呢?

一般而言,有三种途径:

股权转让、股权投资、增资扩股。

1.股权转让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假设大欧直接持有A公司80%股权,那么大欧可以直接再设立一家B公司,然后将A公司80%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样就变成了大欧通过持有B公司的股权间接持有A公司。

此时的问题就在于 大欧转让A公司股权时平价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里就要回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了,里面列举了四种情形,就是说即使你转让时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但是存在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4:股权激励、近亲属间、政策原因、自由裁量)。也就可以不需调整股权转让款。

但大欧这种为了公司上市而做的股权架构调整,可以属于内部重组,算不算正当理由。这个就见仁见智了,需要留给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了。其实这个成功的案例也是有的,鼎际得石化的股权转让就被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属于正当理由。所以这个需要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2.股权投资

这个方案其实就是拿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入股。还是套用刚才的例子,大欧设立B公司,然后拿A公司80%的股权评估作价,按照评估价增资入股B公司。

这里是股权做增资入股,按照税收的分解原理,首先将股权视同销售,第二步将获得的视同销售收入增资入股。第一步股权视同销售的时候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此时个人是没有现金流入 ,缺乏必要纳税资金,税收政策在这里有个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分五年交纳。

3.增资扩股

这个路径关键点在于增资款。

还是延续原来的例子。大欧拿1亿元投资设立B公司,然后B公司拿1亿元向A公司增资,按照1/注册资本获得1亿股,原来A公司注册资本是2500万元,此时B公司增资后变成了1.25亿,B公司占了1亿股,股比80%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这个增资价格不公允。因为A公司每股对应的净资产是8元,但是B公司是按1元来增资的,这个就是按照不公允价格进行增资。

那股东按不公允价格增资是否需要被税局调整缴税呢?

其实税法是没有规定增资扩股这个行为是需要纳税的,但是会不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要做纳税调整呢?

我觉得这个股权的内部调整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非单纯为了税收考量,还有商业其他维度因素,同时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这个操作也没有违法公司法,税务机关予以调整是没有太多依据的。

综上,个人认为是不需要缴税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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