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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个上市公司IPO被上交所质疑的关联交易谈谈合理的低价转让

 大欧说税 2023-08-18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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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第127篇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说的是一家拟上市公司A在IPO过程中被上交所质疑关联交易的价格。

然后A公司的回复也很有意思。

说是为了税务筹划而策划的。

这个税务筹划的手段究竟水平如何?

大家可看下案例。

一、案例

话说A公司2023年准备在上交所上市。

上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实控人老王在2021年底12月有一番神操作。

什么神操作呢?

12月1日,老王以20元每股的价格转让了50万股给一家合伙企业B,

然后过了不到半个月,12月15日,合伙企业B将受让的50万股以每股3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也就是现在A公司的股东之一。

4个月后,就是在2022年3月合伙企业B注销。

短短的半个月B合伙企业暴赚1.4亿。

你说牛不牛

上交所关心的问题,这样短时间的股权转让价格暴涨的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A公司回复是税务筹划的目的

因为合伙企业B是由老王的配偶和老王的父亲设立的。

老王通过向合伙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规避了老王个人直接转让股权的巨额所得税。

案例中没有给出老王的原始投资成本数据。

我们暂且假设20元每股就是原始成本的单价,

那么本来应该有老王缴纳的个人所得是1.4亿的增值额对应的2800万的个人所得税就转到了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身上了。

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是老王的配偶和他父亲。

似乎不就换了个人缴吗?

干嘛要这样大费周章呢?

大家别忘了,22年前很多地方的合伙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可是个节税省器啊。

所以大家知道为什么要通过合伙企业来转让股权了。

不过这个漏洞现在已经被财政部税务总局打上补丁了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可以说老王是搭上了末班车。

但是明显问题还没有解决。

老王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B的价格合理吗?

老王认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他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以低价转股是合理的。

大家觉得老王说的有道理吗?

的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有说合理的低价有提及这一情形:

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但是这样通过合伙企业的间接转让符合吗?

我觉得是需要要打个问号的。

那老王如何操作才能合规合法的节税呢?

这就留给各位朋友思考了。

二、小结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出来以后,把利用核定征收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是的路子给堵了。

然后结合之前的文章国家在大力清理税收洼地的背景下,税务筹划更加凸显技术了。

纳税筹划研讨群今天是报名的最后一天,明天正式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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